2019年税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什么是国家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面试,是一种通过精心设计,以语言为载体,以交流和观察为主要手段,以了解考生。和笔试相比,面试测查的内容较为主观。为了降低人为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程度、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考试组织单位把宏观概括的测查内容具体化、量化,明确测查方向,提供评价标准体系,以尽可能将面试过程规范化、标准化,从而确保面试结果的客观真实。
一、国家公务员面试
测评要素从历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情况看,公务员面试有九大测评要素。
(一)综合分析能力
综合与分析是辩证思维的一种方法,即通过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概括、判断与推理,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特征及变化规律的能力。通过这项测评要素来考查考生能否对政府的政策有透彻的理解,能否对社会现象有正确的看法,能否坚持正确的道义,能否知法守法。公务员的工作不是清谈,而是要脚踏实地工作、服务,综合分析能力不仅要求考生明是非,还要求考生善于运用综合与分析的方法,既能从整体上把握,又能在局部上深入,透彻分析事物与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看清事物的本质,并提出解决对策。
【例题】
对于加强社会管理,有人说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也有人说,应该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水平。对此,你怎么看?
(二)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计划组织协调能力是对考生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查。顾名思义,该测评要素要求考生具备对自己、他人、部门各项活动能够做出计划,并且能够合理高效地安排时间和调配资源,同时对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协调的能力。
【例题】
单位要组织“阳光政务热线”活动,准备邀请领导与相关专家在线为广大群众进行政策解读和答疑。此次活动专业性较强,受众范围较广,突发状况较多。如果领导让你牵头开展这项活动,你会怎么做?
答题时,考生要明确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同时,注意结合本次活动专业性较强、受众范围较广、突发状况较多的特点,确定本次活动的重点工作环节,包括前期对活动进行宣传、热线平台的设计、活动参与对象的确定、热线解读过程中秩序性的维护等。其中,就活动参与对象的选定来说,可以通过设置注册登录的形式,根据年龄、工作、区域等信息的获取,来保证参与人群的广泛性。
(三)应变能力
应变能力要求考生有以下四点特质:一是思维的敏捷性和情绪的稳定性;二是对突发事件的整体驾驭能力;三是对工作事务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按照一定顺序处置的协调能力;四是对工作中突然出现的疑难、棘手问题的处置能力。
【例题】
你辖区内部分居民饮用了某品牌的桶装饮用水,出现了腹泻,甚至有人住院。有网友质疑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不力,媒体也跟进报道,网站纷纷转载。假如你是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领导让你去解决这件事,你怎么处理?
此题重点考查考生的应变能力,同时也涉及对考生组织协调能力的考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面对不良的社会舆论可能损害单位形象的情况,为避免事态恶化,需要冷静处理如下事项:一是要联系媒体,向相关居民调查了解原因,并稳定居民情绪;二是要公开澄清事实,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
对于公务员来说,人际关系是指人们在各种具体的公务活动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的总称。这些关系是有目的的、与工作相关的,包括与他人的沟通及组织中的服从、合作、协调、指导、监督。
具体来说,要求考生人际合作要有主动性;要有清晰的权属关系意识;要增强人际间的适应性;做到善于沟通、有效沟通;把握处理人际关系的灵活性与原则性。
(五)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
工作环境中的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不同于生活中的日常交流,它要求考生具备能够针对不同听众采取不同的语言方式和风格,将自己的想法明白无误、条理清晰地表达出来,并能让听众接受、产生共鸣的能力。
具体来说,考生首先要能理解他人的意思,其次要能做到口齿清晰、流畅,有条理、有逻辑地运用恰当的表达方式交流个人看法,最终要能让他人理解并认同你所表达的观点。
(六)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
求职动机是指在一定需要的刺激下,直接推动个体进行求职活动以达到求职目的的内部心理活动。当个人的求职目的与拟任职位所能提供的条件一致时,个体胜任该职位工作并稳定地从事该工作的可能性较大。
具体包括了解考生的现实性需要、兴趣、成就动机(认知需要、自我提高、自我实现、服务他人的需要、得到锻炼等)与职位的匹配情况及考生对组织文化的认同。
【例题】
你为什么报考银保监会?
本题考查考生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匹配性。考生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实事求是、选择性地阐述个人现实性需求(专业对口、家庭要求等,但不能成为主要理由)、职业兴趣、成就动机(自我提升与锻炼、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并能够结合自身体验表达对组织文化的认同。考生在回答时要注意三点内容:第一,自己报考的是公务员,国家对公务员有特殊的价值观要求,要在答案中将这些价值观体现出来;第二,考生报考的是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有特殊的社会管理职能,在答案中也需要将其体现出来,以增强匹配性;第三,回答的内容要想打动考官,就需要从生活、学习或工作中去挖掘曾经打动过自己的经历,以真挚的情感感染别人。
(七)专业(创新)能力
专业能力是指完成职位职责所需的技术性能力或具体的知识要求。在国家公务员面试中,有些部门尤其重视对这方面素质的考查(如银保监会),对专业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考生在掌握基本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此基础上的拓展与创新,从答题内容上展示出思维及素养方面的创新意识。
【例题】
什么是流动性风险?银保监会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对其进行控制?
考生通过题目能够直观地了解考官的诉求,是否能够脱颖而出,关键在于应试者是否具备该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素养和相关知识,并能在此基础上有所拓展和创新,给考官耳目一新之感。
(八)自我情绪控制能力
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主要是在面试过程中通过观察考生的行为进行考查。具体情境包括:在较强刺激情境中,表情和语言自然;在受到有意挑衅甚至有意侮辱的场合,能保持冷静;为实现长远或更高目标,能抑制自己当前的欲望。
(九)举止仪表
考生需注意:穿着打扮是否端庄得体;言行举止是否符合一般礼节,是否有多余的动作;身体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精神饱满、有朝气、有活力)。
二、国家公务员面试考查形式
(一)结构化面试根据结构化面试的要求,考生按照抽签顺序逐一进入考场,以看题或者听题的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回答题目,考官根据考生当场表现进行评价打分。在结构化面试中,考生的发挥依赖于自己的能力,受他人的影响较小。因此,这种考试形式侧重对考生进行纵向测查。由于操作较为简单且能够较好地测查考生能力,结构化面试在全国各地、各类公务员面试中应用的普遍程度较高。
(二)结构化小组面试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中,税务系统的面试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一改往年的普通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采取了结构化小组面试的形式来进行,一时之间让很多从来没有了解过结构化小组面试的考生措手不及。税务系统此次面试形式的改变不是凭空开始,在2016年海南国税的面试中就率先进行了试点,从2018年开始逐步推广,这已经逐步成为全国公务员面试的一种趋势。
结构化小组面试结合了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特点,要求一组测评者(一般是3~4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作答结构化面试题目,并互相点评的一种面试测评方法,从而测查考生从事机关和公务员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
(三)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是一种对考生进行集体测试的方法。通过对考生设置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一般6~8人,个别地方多达12人)在不设定领导的情况下,让他们自由进行一定时间的讨论,据此来检测考生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洞察应变、人际关系处理、语言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个性特征和行为风格,以评判考生之间的差异。
如果想要同时考CPA和税务师证书?
想要拿下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两门证书,只能分别备考吗?其实不用那么麻烦,你也可以一年内拿下两个“金”证书。关键是,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做到同时备考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
首先呢,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考试吧!
1. 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的联系
税务师中的《财务与会计》对应注会中的《会计》与《财务成本管理》,《财务与会计》虽然分财务管理和会计两大部分,但是会计部分占80%的内容,所以《会计》学好了,《财务与会计》也自然没什么问题。注会比税务师先考试,学习注会《会计》和《财务成本管理》肯定会对学习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有一定的帮助。
税务师的《税法(一)》、《税法(二)》(以所得税为主)和《涉税服务实务》对应注会的《税法》。话说回来,税务师的《税法(一)》和《税法(二)》比注会《税法》中的实体法写得更为详细、饱满,所以税务师的《税法(一)》、《税法(二)》研究透彻了,注会《税法》也没什么问题了。
税务师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中包含到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其中经济法部分在注会《经济法》中有涉及,但刑法和行政法在注会六门中并没有涉及。
注会的《审计》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在税务师中没有对应的科目。
2. 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科目的区别
税务师中有《财务与会计》,注会中有《会计》与《财务成本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注会《会计》侧重于金融资产、收入、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差错更正,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会计部分虽也侧重于长期股权投资、收入、会计调整,但并没有注会中考得那么深入,而且在税务师中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在注会中只是一带而过。
注会《财务成本管理》侧重于财务报表分析、企业价值评估、资本预算(项目价值评估)、期权估价、产品成本计算,而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财务管理部分则侧重于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资金需要量预测、流动资产投资决策与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财务比率指标的计算及财务状况的分析(当然后两项也是注会财管中的重点,不过也没有注会中考得那么深入)。
注会《税法》与税务师《税法一》、《税法二》和《涉税服务实务》。注会《税法》中最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师《税法一》中最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由于教材新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营业税的地位会有所下滑),由于已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营改增”,预计注会《税法》考试中也会有所体现(分数减少)。《税法二》中最重要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师《税法一》和《税法二》囊括了注会《税法》实体法中全部重要内容,并且比注会《税法》更为细致。税务代理的问题在注会《税法》中仅仅是一章,而在税务师中单列为一科《涉税服务实务》。
3. 考生经验分享:
网校优秀学员周旭为大家分享了各科目备考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法一、税法二:这两门税法很常规,不过考试面非常广泛,同学们要全面把握,包括CPA考试也逐渐拉大了考试面的覆盖程度。但是常规考点还是很明显的,流转税、2个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加一堆小税种。平时多做练习非常重要。
财务与会计:对于备考注会会计的同学来说,《财务与会计》就好说了!重点学了学税务师比较有特色的地方,比如计划成本法,约当产量法这些,多做了做题目,毕竟税务师这门的考试特点,就是量大,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按有些老师的话来说,难偏怪+没答案,要是不熟悉,那真做不完题。
提示:财务与会计,财管和会计部分分数占比是30:110。财管很皮毛,中级职称考试的皮毛足以应付。会计部分,有中级或者CPA底子的会轻松很多,但是必须大量、大量、大量的做题,训练感觉。因为出题风格跟其他考试完全不一样,题量大,有速度和准确性+运气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涉税服务实务:这门基本就是听串讲班,实务的题目相当多,计算的东西很少,而且题型改机考以后更出人意料,20个单选20分,10个多选20分,客观题只有40分,主观题竟然有100分:简答题5道50分,综合题2个,1个30分,1个20分。
先说选择题,超级容易,pass。简答题,啥都有,问小微企业条件、问最新加速折旧不适用的企业是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是啥等等,你说这都上哪见这题去,真新颖,没有平时的学习税法和法律功底,还真够呛!综合题第一题是给一大堆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二题超级白给。总体很容易,真是需要注意平时工作实务方面的知识了,跟以前税代风格完全不一样。
提示:所以看目前的趋势,跟以前的税代考试大不相同,继续备考的同学一定要注意实务性的这点。这门课程我听的是奚卫华老师的课,非常务实。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法律这门只能是多做题,多找感觉,反复记忆,税务师考试相当碎,而且行政法、刑法、诉讼法都是平时不熟悉的法律,挑战记忆力和理解能力,千万别小看税务师的法律考试,最难且通过率最低的一科了。
模拟题对指导分数有极强意义,真是做几套模拟题,大概多少分,最后就得多少分了。平时多理解,多做题,老师的习题班和基础班或者强化班讲义要认真不断的看,法律不断听、不断记,否则很容易忘记的。
看了这么多同时备考税务师和注会的经验,对自己的信心是不是又飙升了一个档次?赶紧趁热打铁,在有限的时间内做无限的努力,2017年双丰收。
税务师资格证书怎么领取?
2019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间为2020年4月7日9:00至2020年5月7日17:00。关于办理入会的问题需了解!
税务师认定为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而非准入类执业资格,但税务师的管理方法更加贴近注册会计师或律师的管理方法,通过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要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简单来看,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执业的,就是执业会员;未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就是非执业会员。对执业会员的管理会更加全面严格一些,《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与《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执业人员都提出了各项要求,随着涉税服务专业人员个人信用积分的建立,一些优秀的涉税服务专业人员将脱颖而出,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可以被更多的纳税人认可。
从往年的历史情况来看,成为个人会员和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是绑定在一起的,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也会发放个人会员证。
同样以北京为例,通过2018年度税务师考试,申请入会的考生,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时现场办理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1)考生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证书中心”中提交申请的同时,选择“一键入会”。
(2)打印并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需要加盖公章)
(3)彩色2寸证件近期照2张。
(4)若办理执业入会,需提供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有效期内的社保清单,本人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并加盖公章。
若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时未选择入会的同学,后期也可以随时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申请入会。
可以在线填写申请表随时成为会员。
若申请成为执业会员,需要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本人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在职证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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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划归税务部门?
国家将社保征缴工作划转税务部门,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解决企业故意少缴社保费问题。
我们国家社保已经推出了很多年,但是社保覆盖面不高,一些企业通过只给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不按照实际工资,按照最低基数缴社保等手段,故意少缴社保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不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查处困难,而且几大保险独立运作,缴费基数也不相同和想通,造成社保费大量流失。
将社保征缴工作划归税务部门,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税务部门掌握着企业实际收支情况,实际工资收入,并有效解决缴费基数不统一问题。
二、加大社保费征缴力度
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但是,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这块政策落实的很少,拖欠社保费,不交社保费时有发生,职工权益受损害往往陷入维权难的状况。但税务部门对单位偷逃税费的追缴力度很大,往往积极主动追讨欠款,与原人社部门相比,力度提高不止一点半点,国家在刚划转税务部门时,立即出台了禁止各地税务部门追缴往年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就是怕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三、有效解决重复参保问题。
每个人在税务部门只有唯一的税务申报号,全国联网,划归税务后,立即解决了在各地重复参保问题,减少了国家重复补贴支出问题。
对于普通群众来说,社保费划归税务部门以后,好的方面就是单位不敢克扣社保费了,拖欠的时候也有强力部门给撑腰了。坏的方面就是目前社保局和税务局的征缴工作还在磨合,出问题的情况也多了,解决问题更复杂了,还可能遇到推诿,估计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彻底解决。
2019跨境电商有哪些新的政策?
12月2日中美双方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磋商,双方就暂停增加新的关税、减少贸易冲突、放宽贸易管制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之后多部委密集出台了一批重磅文件。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的政策法规准备,还是从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到来。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业态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接续出台: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再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这一批新出台政策法规文件位阶相对较高、内容具体、涵盖面广,为2019年1月1日之后,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告别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迈入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新纪元”做好了充分的政策和法规准备。
明确定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六部委《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应符合: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根据上述界定,商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或者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委托相关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销售行为,不管是否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都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大多数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为11.9%)。
也就是说,目前许多消费者在海外电商平台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海淘" 的商品只能按照行邮物品监管,需要缴纳行邮税,比如彩妆的税率为50%,箱包的税率为25%,食品、电子产品的税率为15%。
2
进口税收
政策提高交易限值
强调个人自用
根据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同时,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对于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调整对于海淘消费者和进口跨境电商都是重大利好消息,对于消费者而言,限额上限提升,以及单个超限额产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都会进一步满足进口消费需求;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销售3C产品、服装、化妆品等单价常超过原有限额的商品的跨境电商而言更是强心剂,限额提高意味着市场的扩大,也有利于货值更高的单品充分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3
加强“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模式监管
“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是指试点电商企业可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实体“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消费者完成线上下单、经过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信息核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后,可以在“体验店铺”当场提货或选用其他境内物流方式完成购买的模式。
目前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设置在保税区范围,但是有部分的跨境电商为了解决保税区内体验店距离消费中心远、顾客体验率低的经营困境,将部分的“体验店”设置在远离海关保税区的中心城区。这种模式固然是带来了更多商机,但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海关难以完全防止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违规运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利用一般进口商品代替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偷逃税。同时,在市中心设立的免税“体验店”对实体零售店的冲击也需要政策平衡。基于前述考虑,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进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政策出台之后,跨境电商能否在“原则以外”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以及现存的中心城区“体验店”依照何种模式运营,尚待进一步的通知细则予以明确。
4
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全面整合和增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新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清单》”),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2018版《清单》,2016年出台的第一批、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废止。相较之前,2018版《清单》有以下亮点:
在整合2016两批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63项消费者需求量大的商品税目;
并未将“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需要许可或者是按照规定应当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而是统一在备注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细化了清单中部分商品的进口方式为“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以及部分商品的进口数量限额。
5
零售商品
不执行首次
进口审批备案要求
六部委《通知》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作为一个常规政策出台,是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重大利好。
以“首次进口化妆品”为例,2016年4月6日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时,“首次进口化妆品”被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需要提供许可批件;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等商品“暂不执行首次进口的许可要求”,并作为过渡期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毕竟“暂不执行”仅作为一个过渡期的政策,并不利于众多跨境电商企业对化妆品进口业务的长期商业布局和规划。本次出台的2018年《清单》在备注中明确,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六部委《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至此,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明确下来不需要提交首次进口批件。
相比之下,以一般贸易方式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已于11月10日起对许可由“审批转为备案”,大大简化了许可要求,但以一般贸易方式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仍然需要漫长的许可审批,因此总体而言,2019新政继续保障了跨境电商零售首次进口化妆品的通关优势。
6
紧密结合
《电子商务法》
细化权利义务责任
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商适用”规定而出台的跨境电商监管新规,六部委《通知》将监管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结合,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及准入资质
跨境电商平台和平台服务商均应办理境内工商登记,并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该条规定落实了监管部门对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手段。
对于平台服务商,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作为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六部委《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履行包括商品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提供退换货服务、缺陷商品召回、消费者权益损害赔付等消费者保障义务。亮点例如:详细列举了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标准要求与中国存在差异、中文标签查询、仅限个人自用提醒;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自国外起运地至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等。
细化电商平台权利义务
六部委《通知》对平台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包括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赋予平台处罚违反召回制度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及时关闭违规信息页面等权利。
7
打击刷单及
二次销售行为
加强监管责任
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因为海关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原始地获取跨境电商平上的相关数据,跨境电商通过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通过冒用海淘个人用户进行限额内刷单,将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完成进口,或是“低报价格”,对平台上的订单价格进行造假以偷逃关税,一直是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规范和阳光化,六部委《通知》明确了以下监管手段: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内注册的委托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均需要在海关注册,并且实时传输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如果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应当开放全部的原始记录数据;
各参与主体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等数据应当“施加电子签名”。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向海关提供三单数据之前应自身核查数据真实性,强化三方事前监管的责任;
各参与主体承担“三单”信息的核查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物流企业“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对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的企业,如构成走私违规将按照规定处理,对不构成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作为加强实时数据监管的措施,海关总署在11月8日先行出台了《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供海关验核。”
该《获取方案》的关键在于跨境电商平台将平台内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开放给海关,海关可进行实时抓取与验核,“三单一致”不再仅仅依赖于备案企业上报的数据,而是由海关依职权进行原始数据的交叉验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更为积极主动。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各项原始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海关更容易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中存在的异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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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海关企业认证新标准
六部委《通知》强调“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结合海关总署在11月22日出台的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充分重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优势
海关信用管理从信用等级上将企业分为三类,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和认证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仅为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还享有AEO互认国家或地区的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等一系列“高级待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机构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并入海关,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也增加了对企业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监管并作为海关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此外,针对认证企业,该公告新增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大幅降低、优先办理企业海关注册等优惠管理措施。
本次六部委《通知》提出“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全国共享”便于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更是激活了社会监督的力量,为企业敲响警钟,引导企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注重信用通关。
申请认证企业的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规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应注意:
企业主动申请:不同于需要海关“依职权认定”的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的最突出特点是“依申请认证”,只有在企业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海关才会依据对应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认证;
认证标准“通用+特殊”: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企业依照业务类型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启用有针对性的新标准。海关认证企业将以企业同时满足“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为通过条件。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若要申请高级认证,在《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的“业务类型”处勾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在申请栏勾选“高级认证企业”,海关首先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各省市公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中,确认企业进入名单后,海关将同时适用《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企业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后,才能通过认证,成为高级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重新认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关于一般认证企业的不定期重新认证的间隔期,各海关依据本地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广州海关通常每隔3-5年重新认证一次。如果企业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已经取得了一般认证,则继续沿用原标准作出的认证,直至新标准出台后的第一次重新认证再采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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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近期密集出台的一系列重磅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发展的重视与决心。面对合规大势和广阔商机,企业既要充分利用海关通关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重培养企业诚信与企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跨境电商业务领域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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