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认定最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 一般纳税人成立后进项发票什么时候认证?
-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对员工人数及经营面积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 纳税人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最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怎样认定和取消?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⑵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 0万元,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标准
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未满一年的;
⑵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2、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和销售的;
3、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纳税人成立后进项发票什么时候认证?
一般纳税人成立后,进项发票需要在当月有销项税的时候认证,没有销售时不建议认证进项发票。2017年7月1日以后开的票的是360天。7月1日以前开的票仍是180天。具体参照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对员工人数及经营面积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一、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对员工人数及经营面积没有具体要求。
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如下: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纳税人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此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已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但对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为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号令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可见,分支机构即使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补充的是,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精神,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1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可见,新政策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制。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