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法律的部门有哪些机构?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市委常委与市委什么区别?
市委就是市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市委员会,其成员为党委委员;常委就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工作。
常委的级别为副厅级(地级市),其权力比委员大很多。进入常委,意即进入该市领导核心。
在一个市(以地级市为例),其常委的组成人员一般是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工副市长(一名),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公安局长,统战部长,市委秘书长,市辖重要的区县一把手(一或二名)。
批准和备案的规则?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备案《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多久举行一次?
1、“市级的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般什么时候召开?是一年规定时间?还是可以随时?”:不是随时召开、而是一年中规定的时间内定时召开,召开时间是:从任期开始时起,一般每两个月至少开一次。2、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议案的特点?
议案特点如下: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制发。
2、内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3、时效的规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的议案,应当而且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则不能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4、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主送机关也只有一个。
5、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适合提交人大议案审议的事项, 必须是重要事项, 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方案 办法措施, 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 才有可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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