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高速电子发票怎么开?
广东高速电子发票是由广东省国税局推行的一种新型发票形式。开具广东高速电子发票需要进行以下步骤:
1. 登录电子发票系统:打开电子发票系统的网页或者使用手机App,输入个人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2. 填写开票信息:在电子发票系统中选择开具发票,并填写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购买方地址电话、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等详细信息。
3. 选择发票种类与抬头:在填写开票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票种类(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发票抬头(如个人、企业名称等)。
4. 生成发票PDF文件:提交开票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对应的发票PDF文件。确认无误后,可保存发票PDF文件或者打印出来。
5. 验证发票真伪:为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验证。
开具广东高速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在线完成,操作简便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具体操作过程可能会因系统版本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根据实时指引进行操作。
新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从2018年7月份的开始上线,8月份全面上线了,所以现在都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里面进行申报。或者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通过手机申报
如何安装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系统?
方法/步骤
1、打开国税局网站;
2、打开国税局网站后,点击【纳税服务】框下的【下载专区】;
3、点击纳税服务框下的【下载专区】后,点击页面左边的【软件下载】;
4、点击页面左边的【软件下载】后,找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点击下载;
5、下载好后,双击下载好的软件;
6、双击之后,页面会弹出“系统检测”,等待片刻;
7、等待片刻后,系统会弹出安装界面,点击【快速安装】;
8、点击【快速安装】后,等待几分钟,页面会弹出【安装完成】,点击【立即体验】;
9、点击【立即体验】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即可开具通用机打发票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应用系统登录密码咋改?
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一致、
广东省府294号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粤府函[2021]294号 2021-9-2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1993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1993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2020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2021年至2025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2020年12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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