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资产包括哪些,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您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基本就可以理解为原来的金融项目,就是变动的来往的金额,储备项目就是留在手里的项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金融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区别和特点?
非标准化金融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类似于一种债权资产的一种OTC转化标准化产品是银行传统业务的金融产品比如贷款、债券、证券、贸易融资等就是标准化产品
非银金融什么意思?
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接受信贷委托、提供保险等方式筹集资金,并将筹集的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部门是除银行业外的一个强大部门。从主营业务收入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是以某种方式吸收资金,并以某种方式利用资金,从中获取利润。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如下:
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监管当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4、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5、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6、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7、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8、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9、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综上,给出答案为P2P,小贷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哪些账户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例如中国居民李某在博茨瓦纳(非CRS参与国)设立一家投资机构A,当A在瑞士(CRS参与国)的B银行持有金融账户时,B应当将A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但如果该投资机构A设立在韩国(CRS参与国),那么B银行作为CRS下的金融机构,无需对另外一家CRS参与国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一种)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识别。
“穿透”原则的适用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 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例如,A公司是一家资产持有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且该公司由开曼群岛当地一家专业公司管理。中国居民李某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公司的唯一资产是在瑞士B银行存有的现金1000万瑞郎。瑞士B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在识别其金融账户持有人A公司时,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FATCA或CRS下的合规身份,由于A公司的资产只有现金,通常在CRS下会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B银行还会要求A公司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某的信息。由于瑞士和中国都是CRS第二批参与国,理论上,李某的金融账户信息将于2018年9月被传递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实际控制人通常是指对一个实体(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实体)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自然人。
美国FATCA 政府间协议(IGA),美国财政部FATCA法规以及OECD CRS评述都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应当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十(Recommendation 10) ,2012年2月版》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保持一致,且必须按照《建议十》进行解释。这样做,一是出于打击金融犯罪的考虑,防止逃税者滥用国际金融体系进行税务犯罪活动,另外一方面也是出于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考虑,因为按照该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FATCA或者CRS下合规时可以利用已有的反洗钱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无需进行重复工作。按照FATF《建议十》的解释,FATCA或CRS下的实际控制人主要包括:
1) 对于法人实体(Legal Person),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该实体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对于“控制”的理解,通常是指超过一定的股权控制比例,如25%。譬如中国居民甲某和乙某,在百慕大群岛设立一家资产公司,分别持有50%的股权,那么通常来说甲某和乙某都应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低于25%, 也就是说从持股比例上来看并没有人对该公司实施“控制”,则在该公司的高管应为其实际控制人,例如董事长,总经理等。
2)如果在境外有公司,最终受益人是自己,那在当地拿税号是最好的做法,如果没有选择一个税收低的国家去做好税务筹划,把税务落地,受CRS影响后,再 把信息传回国内,到时不仅去补救,还会有被估税的风险,最好是提前做好税务防范意识,做到节税(TIN)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