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税务局,报考财政局好还是税务局好?
税务人现身说法。
一般来说地市财政局是省级公务员考试招录,国税是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地税是省级公务员考试招录,今年已经明确国地税合并,如果题主想考国税与财政局,那么这没有任何冲突,考试时间已经完美错开。下面说一说税务与财政的优劣吧。
一是待遇。在以前,财政局与地税、国税局是同一个单位,叫做财税局。所以一般来说,待遇方面基本相差无几,但是如果你是经济发达地区,个人建议地税,因为地税的部分收入与当地财政直接挂钩。
二是晋升。国税局属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地税属于省级垂直管理系统,晋升的渠道特别狭窄,大部分人都是一辈子科员,财政局属于炙手可热的单位,在职务晋升方面,更具竞争力。
三是如何选择?税务与财政都属于待遇较好的单位,如果是女孩子,建议税务;如果是男孩子,建议财政局。
最后,单位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比如离家的距离,单位的繁忙程度,还有自己的人脉资源,这样的事情,建议听取一下家里亲戚长辈的意见和建议。
个人劳务报酬在网上怎么代开?
可以通过实名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代开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发票使用”模块,在左边菜单栏里选择“发票代开”,然后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劳务报酬适用)”,然后选择“代开申请”进入到办理页面,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电子发票密钥不一致如何解决?
证书无效或者密匙不一致的话,可以重装一个,建议你打税务局的电话咨询就可。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输入的发票代码有误、查询了系统尚未开通地区的发票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查验系统存在故障导致。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实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书面告知;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职律师应当自觉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或退休等原因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
(二)脱离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选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公务员编制大概有多少人?
人口规模达到六七十万的县已经算得上大县,相应的机构规模一般也会大于普通的中小县,具体到公务员数量保底在1500人以上,如果算上参公人员、事业编以及工勤人员等吃财政饭的在编公职人员,人数至少在6000以上。
公务员是指使用行政编制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公事业编虽然执行公务员法,待遇和公务员无异,严格来说还是事业编,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因此按照2020年3月印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计算县城公务员数量主要统计以下八类单位中在职在编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一是县党委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委、县纪委领导人员,县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县纪委机关及其派驻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党委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机关内设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是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政协领导、政协机关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五是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县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及派驻党政机关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六是县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即县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七是县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县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八是县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八类单位机关在职在编人员除工勤人员外都是公务员。其中,主体主要在县行政机关,以公安局为最。一个七八十万县城的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即公务员一般在400人左右,其余全部由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补充力量。除公安局外,一个中等规模以上县城的行政机构数量一般在37个左右,每个部门实有公务员编制平均不会超过10-15个,算下来总共在500人左右。
其他的,县委工作部门在10个左右,平均每个单位10余个公务员,总共有100多个公务员;县人大和政协公务员相对多一些,加起来最多七八十个;县法院和检察院100个左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50-60个;乡镇街道平均一个15个公务员,如果以15个乡镇、街道计算,总计200余个公务员。
这样全部算下来,一个六七十万的县城公务员保有量保守估计至少在:(400+500+100+80+100+60+200)≈1500人以上。加上享受公务员带血参公人员至少2000+。而事业编与公务员的数量比例是1:3,一个县城有1500个公务员,那么事业编保守也有4500人以上,加上公务员相当于有6000个以上的在编人员吃财政饭。以每个人平均每月4000元为标准的工资计算,意味着县里每月要拿出3000万元用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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