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税务筹划,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来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行为。不同的企业做税务筹划得到的效果是不同的,我们在做的过程中应该多多注意它的杠杆作用,充分掌握和了解清楚现在的政策优惠,才能把这一项工作做到最好。
税收筹划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不同制定标准,税收筹划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按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状况不同,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不明晰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伸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税收筹划等等。本节将按不同分类标准,分别加以阐述。
一、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
国内税收筹划是指国内纳税者在本国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安排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以降低国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内税收筹划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着税种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一些可选择性条款。应该指出的是,只有避税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国内纳税者可以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国内纳税者要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还必须有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对税法及其规律制度有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并能熟练运用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去实施,否则,税收筹划就可能失败,甚至沦为偷税等违法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涉及他国或多国时,经事先周密安排以合法手段来降低或免除其根据本国或他国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税收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即减轻总体税收负担,核算所有应税管辖区内所有应缴的税收,寻找最为合理的方法来减轻这些税收等),来实现全球所得的最大化。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基本原因或客观条件主要是由于各国在税法制度(包括纳税义务、课征对象和方式、税率高低、税基宽窄、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方法等)的差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税负轻重的差异。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是利用公司灵活的跨国机制,在位于不同税收水平国家中所属相应机构单位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
从税收筹划的实施手段看,税收筹划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税收优惠的选择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二是通过对其他经济选择性条款的充分运用而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税收筹划。
对所有税收优惠条款的充分运用固然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但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税收筹划是行为主体选择的结果,未经选择过程就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行为并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而部分税收优惠条款的运用就不需要纳税人的选择就能达到税负减少或消除目的。具体地说,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的关系表现为:
(1)部分税收优惠与税收筹划无关。在现行税法中,有些税收减免规定可予纳税人获得少纳税或免纳税的利益,但它并不需要经过选择或根本就没有选择余地,只要纳税人了解这些规定并符合这些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如营业税关于起征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关于宽免限额的规定等。
(2)部分税收筹划要通过对税收优惠的选择来实现。一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两种以上的税收优惠规定,纳税人通过比较权衡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二是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行为有一种税收优惠规定,但从纳税人相关的经济行为综合衡量,选用优惠规定不一定绝对有利,纳税人比较适用与不适用分别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前者是税收优惠选择条款应用时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的体现,易于理解;后者我们举例说明。中国台湾税法中规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转增资而配发的股票,股东必须视为股利收入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优待。这样,纳税人若先用缓征,固然能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盈利事业有前3年高投资扣除,或个人平均所得适用较低所得税率时),纳税人若放弃缓征,或许更有利。
(3)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无关。更多的税收筹划属于这种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折旧方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增资方式选择都不是税收优惠规定。然而,纳税人却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方法加以采用,以获得少缴或免缴税款的好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即属于对税收优惠条款的选择利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第三类则属于对税收优惠外的其他经济性选择条款合理合法运用而实现的税收筹划。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市场法人主体的管理形式逐步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调控,税收优惠的运用范围必将缩小,因而与税收优惠无关的税收筹划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企业决策项目
税收筹划可分为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和企业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影响,从而选择税负最轻的投资方案的行为。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总会不断地扩大再生产,进行投资。投资影响因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投资方案的非惟一性,而不同的投资方案显然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就有以衡量轻重,选择最优方案的机会。具体地说,企业投资活动中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环境的比较、投资行业和规模的决定等等都影响企业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而都应予以充分考虑。
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方案的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产品价格的确定、产业结构的决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来达到生产经营效果最理想的状态。
在一定条件下,应纳税额=税基×税率,当税基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少。
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周密计算各种经营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再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式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在能对税收缴纳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方法中,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就以存货计价方法而言,目前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但一经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先进先出法以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同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紧缩时,采用这一方法可使前期耗用存货的成本增大,使所得款缩小,从而少缴税款。后进先出法以假设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反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膨胀时,采用这一方法可达到减少当前纳税的效果。
企业成果分配时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对经营成果分配时充分考虑各种方案的税收影响,选择税负最轻的分配方案的行为。它主要通过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来进行。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在相对的观念下,利用合理手段将所得归属在税负最低的年度里。
其途径是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用。
四、个人税收筹划与公司税收筹划
按税收筹划的主体,可分为个人税收筹划(如就家庭和非公司经济组织而言)和公司税收筹划(一般公司或集团公司)。个人税收筹划广泛利用的是自然人和非公司法人财产的信托管理等。它须先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其范围主要集中于个人储蓄、投资、房地产购置、综合所得申报以及其他有关个人财产税的征收等等。
一般公司税收筹划除须了解有关的税收法令与立法精神外,还要充分了解公司组织形态、经营项目、投资途经、营销方式、盈余分配、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因素,以便综合考虑。集团公司税收筹划不仅包括个人和一般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包括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申报整体单位之间、各项财务及各项税收之间的安排等。
无论是个人税收筹划,还是公司税收筹划,都包括纳税人三个水平层次的总体税负最小化:
(1)利用低税率;
(2)有效利用协调双重征税的不同方法(如采用抵免方法、免税方法);
(3)预提所得税的最小化。除了税收负担最小化外,利用延期纳税也是税收筹划的另一个任务。利用延期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如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利息的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使公司可以在以后几年内调整利润和亏损。
税收筹划的目标以及开展方法有哪些?
企业税收筹划开展的时候,如果能够拥有明确的目标以及合理的方法,那么则可以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不同的企业,在税收筹划的时候,所能采取的方式以及筹划的目标都是不同的。那么税收筹划的目标以及开展方法有哪些?
税收筹划的目标包括以下几点:负税的最小化。当负税达到了最小化之后,财务管理的利润便达到了经济的最大化。这样的一个目标简单明了、一脉相承、容易上手操作,并且将利润扩大到了最大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达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税后的利润最大化的方法,是减轻赋税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和主张,这要求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税务的安排有着很好的衔接;税务筹划的问题。传统的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是讲 税负 尽可能的降低,这个问题上,它没有考虑到税务筹划的持久缺陷性和一些非税收的支出成本。
税收筹划的开展方法有:注重税收筹划方案的综合性。税收筹划的目标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基的降低和平衡企业各企业间税负,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坚持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行的;搞好企业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同税收管理者搞好关系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即在 税法 规定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严,企业谋求这种威严为我所用。任何税收筹划的成功,都不是仅仅只靠目标和方法就可以完成的,还需要提前制定好税收筹划方案,毕竟合适的方案,可以有效的降低筹划风险,促进筹划的成功。
如何应用股权设计进行税务筹划?
《梅梅谈税》专注于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助力企业合理、合规、合法进行节税税收筹划!
想要做好股权转让规划就必须掌握核心的知识,记住:鸡蛋如果从外打破会是人们的食物,如果从内部打破则一定是新的生命。对我们来讲,现在需要从内部打破,自我突破、自我颠覆、自我挑战!!!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股份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股份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的。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股份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股份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从民商法上看,股权股份转让是公司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股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企业的股东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股权股份转让也就存在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和个人转让股权股份之分。对于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转让行为属于公司企业经营行为的一部分,投资成本、转让股权股份收益放到整个公司企业会计期间、纳税申报期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的,一并纳税申报,因此,公司企业如果当期存在较大成本费用支出,股权股份转让也不一定纳税,但是投资公司企业有点特殊。
对于个人而言,税法上又区分自然人和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股权股份转让是按次征收,因此,相比较而言,个人股权股份转让的筹划空间会小一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股权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税务筹划方案”。
典型“税筹方案”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股份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股份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企业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
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大大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大大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股份。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股份的内部转让。
股权股份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股份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股份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股份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股份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企业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企业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企业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股份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那么股权股份转让我们到底怎么样才能进行合理降低税负呢?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
假定A公司企业投资M公司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股份的60%,B公司企业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企业的40%股份, A公司企业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截止股权股份转让前,M公司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企业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方案有以下九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股份。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A公司企业在M公司企业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A公司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企业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股份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企业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企业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公司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企业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企业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企业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A公司企业和B公司企业达成协议,按照《公司企业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企业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企业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企业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如果A是B公司企业的关联方,B公司企业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企业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公司企业章程规定,A公司企业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企业取得利润,B公司企业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企业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企业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企业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股份转让价格变为13000-5000=8000(万元),再将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企业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企业股权股份转让所得=8000-7500=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62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875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250万元,比较起第四种方案节税125万元。
第六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股份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股份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股份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股份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股份、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股份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股份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股份转让款方办理股权股份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股份进行投资。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入股N公司企业。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股份收购/股权股份置换。如果A公司企业转让股权股份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企业。那么A公司企业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股份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企业以持有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股份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股份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股份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份。
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为对价收购A公司企业持有的M公司企业60%的股权股份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企业对于出售的M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采用此方法下,第一步,对M公司企业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企业,B持有Y公司企业。第二步,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X公司企业注销,A公司企业持有N公司企业股权股份。第三步,N公司企业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只对A公司企业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企业一次性获得现金流。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企业吸收合并X公司企业后,只要A公司企业取得的N公司企业的股权股份占N公司企业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税务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法律底线。在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化、税收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税务筹划越来越需要专业背景人士来完成,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分将涉税法律风险考量进去,使得税务筹划的方案真正实现落地!
《梅梅谈税》专注股权转让税筹8年。税务机关指定委托代征机构;拥有SaaS财税系统,严格监控风险;专业财税法务团队,保障服务精准落地。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股权转让税务筹划请移步《梅梅谈税》!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筹划?
增值税的筹划包括对进项税的筹划和对销项税的筹划。
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时,进项税额的大小和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以便使进项税额足额扣除。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应该通过正规的运输公司承运,并及时取得有关合法货运发票,以便能够按照规定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应当及时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杂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输发票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谓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可能实行零税率或“免、抵、退”等政策,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来源于网络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