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九二年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需要补交吗?
大家认为合同制工人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是一种误解。
视同缴费年限是怎么回事儿?它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们国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后,没有交纳社保,但是国家视同缴纳。
在以前固定工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论上来讲,是企业要养一辈子的。他们是企业的主人。
但是临时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样了。临时工是季节临时性的,本质还是农民,以劳务性质提供劳动,没有涉及到保险一说。
但是劳动合同工是一种长期工种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进行了试点,有的81年,有的86年,还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们从一开始就是需要交纳保险的。其实我们国家的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有职工交纳保险的相关规定。只不过当时没有成立起,我们的养老保险基金等各种管理机构。
因此我们现在做工龄认定的时候,还是按照我们当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复退军人等是可以视同缴费的,企业没有缴费的业务。
但是,劳动合同工应该从他的进入企业起,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如果企业没有假,那就是欠费行为,必须要补上的。当时最流行的称呼就是农民合同工。
而且我们劳动部在2001年确定农民合同工缴费的时候,还指出退休年龄是女性55岁,男性60岁。
其实,我们国家的保障制度是在不断的完善的,所以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并不是简单的一刀切的。
其实80年代的养老保险真的很低,每月只有几元钱,加上滞纳金也就几十元,所以很多人想补,但是没有当时的档案。如果你有当时的档案,社保允许补的话,那就赶快补上,一般来说,以前的工龄基本是一年能够增加一百多元的退休金。
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社保够不够15年,符不符合办理退休最低年限,是您自己的事。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算劳动合同不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而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继续留用您,给你缴纳社保,要么因为您的不可替代性,要么就是公司有人情味,愿意帮你凑够15年。
第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进一步做了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不足15年应该怎么办?1.一次性补缴或者申请延期;(最佳方案)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超老师解析:养老保险大于10年小于15年,可以由单位在退休当月申请延期,如果单位不愿配合,退休当月也得找个公司或者人力资源第三方协助办理。
如果养老保险小于10年,但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2011年之前参保,延期5年后,不够15年的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后一样可以办理退休,领到养老金。
2.转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社保或者城乡居民社保;(无奈之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超老师解析:养老保险不足10年且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之前参保的“中人”,就得转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啦。
但是转户籍地也要优先选择城镇职工社保,其次才是城乡居民社保,因为城镇职工社保办理退休比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要高得多,而且医保报销比例高出30-40%。
3.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最坏的结果)
法律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超老师解析: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账户清算绝对不可走,因为养老保险缴纳时是单位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领取养老金是单位部分交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但是退费却只退个人部分本息,单位部分就充公了,很不划算!
第三,超老师有话说:1.劳动关系=社保,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求公司缴纳社保,不要等到退休时才后悔,到时候交不够15年,处理不得当就会造成退休后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2.理性=养老金,就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年限不足15年,也万万不可冲动退费,而是综合对比能想到的方案,对比得出最佳的,退休时能保障终生医疗报销这个社保最大的福利,退休生活才会有保障,因为养老金只是“保命钱”,终生医疗报销才是“续命钱”。
欢迎【关注懂社保、懂退休、懂职场的超老师】,一起学习更多职场和社保实操知识。更多【分享】,更多【收获】!劳教既然已经废止?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废止,并不代表被劳教的人是无辜的,他们是触犯了国家法律才实行劳动教养的,并没有错误,也不涉及平反恢复工龄的问题,只是劳动教养制度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有重叠的现象,为了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取消了劳动教养,请注意,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这句话,也就是说,劳动教养废止之前的规定,依然有效,并不是平反。所以,对他们的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依然没有改变。不会再恢复工龄。
企业突然让工作多年的员工辞职?
让员工辞职后再入职,公司行为是否违法要分情形。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俗称的“买断工龄”,员工同意的,那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公司强迫员工辞职,不给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选择不辞职,公司可能会通过调岗、待岗、降薪等方式制裁员工,逼迫员工离职,这就涉及到调岗、待岗、降薪是否合法以及经济补偿金问题了。
如果员工还想留在公司上班,迫不得已服从公司安排,先离职再入职,这种情况对员工有比较大风险。担心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后,公司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了,可以跟公司商量,辞职手续和入职手续、新合同同时办理,可以接受错开时间。
另外,公司让员工辞职再入职的目的很多情况下是规避经济补偿年限,但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一定能实现其目的。
如果员工辞职后,立刻又入职的,时间上“无缝对接”,且重新入职后的岗位也与之前基本相同,很大概率会认定连续计算工龄,也就是辞职前后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并不会当然导致之前的工龄“消失”。如果员工辞职后,隔一段时间再入职,要看间隔的时间长短,时间越长,对员工越不利,工龄不连续计算的风险就越大。对这个问题,深圳市有明确规定,分享出来供参考。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责令“补缴”是行政职权,特定情形下需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类救济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二,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主要适用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方法,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为用人单位。
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该规定事实上指提示性规定,提示劳动者通过行政争议的方式解决,例如,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又由于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补缴”政策性很强,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产生了模糊,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多数情形下得不到法院支持。责令“补缴”的形式为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法定机构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该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补缴”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即,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个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其违法后,由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解决职工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争议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民事裁决不能干涉行政权的行使,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即法律规定不需要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有权单方决定权时,民事裁决才能解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仅有一种情形法院才能判决支持,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保险争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法院可以判决单位补缴,且需要符合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5年的要求。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个人维权途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