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会2016年22号完整版,财会22号文件中应交税费下设置10个二级科目应交所得税去哪儿了?
- 我的会计证是2016年5月30日拿到的?
- 增值税会计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 计提类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 36号文件全文?
财会2016年22号完整版,财会22号文件中应交税费下设置10个二级科目应交所得税去哪儿了?
题主说的财会22号是指: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该条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增加应交税费科目下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至十个,应交税费科目下其他与增值税无关的二级明细继续按照其所适用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即,该条文中说的是,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原应交税费下与增值税无关的二级科目,如所得税等,该怎样就继续怎样。我的会计证是2016年5月30日拿到的?
会计证年审,即《会计从业资格
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证年审,主要是考察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即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有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所需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年检地点:各地财政局,在网上参加完继续教育并通过相应的测试后即可。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增值税会计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通过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计提类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会计分录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等 (注:没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等 (注:没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6号文件全文?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加强对外国商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
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条 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以商业机构名义加入的会员。商业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六条 外国商会的名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名加上“中国”二字。
第七条 成立外国商会,应当通过中国国际商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审查。
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书件之日起六十天内完成审查,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签发审查同意的证件;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退回申请。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和地址;
2.组织机构;
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
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
6.财务情况。
(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
(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
第九条 成立外国商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持审查同意的证件,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条 外国商会应当在其办公地点设置会计帐簿。会员缴纳的会费及按照外国商会章程规定取得的其他经费,应当用于该外国商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开支,不得以任何名义付给会员或者汇出中国境外。
第十一条 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一月通过中国国际商会向审查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商会应当为外国商会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经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商会应当接受中国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外国商会违反本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明令取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国商会解散,应当持该外国商会会长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外国商会自缴回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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