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范本免费,如果大股东扯皮永不分红怎么办?
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评鉴热点的法律事件,分享有料的法律资讯!
股东分红问题解决是一个系统的问题,解决需综合来处理。
首先,公司在成立之时,在设立协议/章程中就应该约定分红的约定目前我国成立公司需要备案章程,而因为登记的原因,工商行政部门对于非工商提供版本审核较为严格,导致很多的章程设计条款无法通过,为了成立公司快速,所以很多公司在注册公司时,选择简答的版本,而这种版本很多问题在之后就会爆发。解决路径之一是在股东的设立协议中明确一些规则。目前在对于章程与协议不一致问题,当然在法律上也是有一定的争议的。
如果通盘考虑,在章程设计时候如果能设计好章程就做好章程的约定,明确分红的条件和流程/期限等问题。
其次,小股东需要确认公司是否有分红。分红的大前提是公司需要有利润分配,如果公司没有利润分配,只是小股东通过公司的经营表面情况进行自我判断,则会做无用功。
如何确认?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路径查账,发函——如拒绝则可以起诉查账。
未形成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支持分红目前法律上的难点是法院认为公司是否分红是公司的内部自治范围,分红之诉需要股东形成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否则,原则上不支持。
例外,如果举证证明存在股东压迫等情况,也是可以支持的股东压迫这个概念是近年确认的一种制度(公司法解释四),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列举了如下违反同股同权原则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可供参考:(1)为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指派的人发放高额薪酬、优厚福利,变相分配利润;(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使用,变相分配利润;(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4)其他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行为。
法定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解散等形式退出公司,以获得利益在不能分红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其他路径折衷处理
1、转让股权(风险:股权价值不明,可能会损失部分利益)
2、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限制: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五年均不分红为前提)
3、强制解散公司,行使剩余财产取回权
综合来看,对于分红这一困境的解决还是有一些难点的,一方面需要立法的完善去解决,一方面也需要股东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就应通盘考虑。
股东还要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只是股东的话不用,因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代表雇佣关系的合同。但股东若要在公司工作,还是要签的。
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合同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
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定代表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
这时,法定代表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我是阿七,很荣幸能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是法律层面,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而股东存在于有限公司当中,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个是公司治理层面,通常来说,一般把公司当中的创始股东、真正参与公司运作管理的股东成为合伙人。而把仅仅投钱,追求回报,不参与经营的投资人成为股东。
1997年1月13日,王某、曾某和钱某共同出资经批准成立了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为三年。营业期限届满后,王某提出解散该公司并提出组织清算,可曾、钱两股东未作答复,于是王某于2000年2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终止该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问题该公司按及其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自然失去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诉法中的一审普通程序受理,将申请人作为原告,其他两股东作为被告按个人合伙纠纷受理呢还是因该公司没有申请有关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作为股东之一的王某申请终止该公司,应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照民诉法中有关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某的申请呢问题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又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即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王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是该公司的权益人或者可被认为是利害关系人,可以按以上条文中的债权人对待。从民法理论上讲,既然是该公司的股东,那么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否则,王某的股份权益无法从法律上获得保障,更谈不上诉讼权利的实现。
虽然该公司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又没有进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该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依然存在,因为公司既然依法成立,那么就应该依法消灭,否则就会造成相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国家税收等责任的灭失。因此将其他两股东作为被告,诉讼主体是不合法的,只有将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作为申请解散的诉讼主体才是合法的。
本案王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散该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是该“申请”而不是“起诉”。由于公司依法成立后,各股东相对公司而言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他们不同于个人合伙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关系。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在承担债务时有着本质的差别。
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除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应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有解散公司才能使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如果把其他两个股东作为被告,就会完全背离《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主体的立法本义,法律后果是公司既没有得到程序上的终止,股东的权益亦没有得到实现,其他合法财产还可能会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是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时,人民法院只能相对“申请人”而受理的案件。
但是民诉法只对企业破产作出专门的章节规定,没有对“资能抵债”而要求解散的情况作相应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参照民诉法破产程序结合公司法相应规定受理该“申请”是合乎情理的。《公司法》中规定的解散是民诉法破产程序中的必经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相对公司而言是公司主体最后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达到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消灭。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股东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首先明确一点,签订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订,和股东没啥关系。或者说和股东身份的管理者。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临时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达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口头,一般以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薪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没有试用期。
你是指股东作为管理者与劳动者签订的话,就是相当于企业签订,这时股东不是股东身份,是企业管理者的身份。
或者你指的是股东作为劳动者和企业签合同,这时股东就成了劳动者身份,与原身份并不矛盾,可以分开看。
不知您还有什么疑问?(题目略有歧义哈)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