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吗,一般纳税人消费税计入计入成本吗?
一般纳税人的消费税分几种情况处理: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用于在建工程,消费税计入工程的成本。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扩展资料:
消费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产品、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饰品、钻石饰品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金饰品、钻石饰品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尽管其产制地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销售或消费,为了平衡进口应税消费品与本国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必须由从事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由携带入境者或者收件人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消费税既然是价内税为什么还要乘以税率来计算消费税?
1、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真正含义为价格中包含消费税,即消费税属于隐性税种,计算此税种的计税依据中包含其本身。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从价计征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成本+利润+消费税)X比例税率
2、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A、从价计征(除卷烟、白酒.啤酒.黄酒、成品油以外的税目及卷烟的批发环节)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
B、从量计征(黄酒和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C、复合计征(卷烟和白酒)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X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否需要计入产品成本?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所以不计入成本消费税属于价内税,需计入成本成本=原材料进价+各项费用有一个需要明确的是,你购入的a商品是否是消费税应税商品,如果是的话,还要支付消费税(消费税为10*10%=1元),生产加工后,仍为消费税应税商品,还要交2元的消费税,而之前的1元可以抵扣,此时成本=1000+300+100=1400元,单位成本14元,如果生产加工后,不是消费税应税商品,就不用交2元的消费税,单位成本仍是14元如果购入的a商品不是消费税应税商品,而生产加工后为消费税应税商品,则要交2元的消费税,单位成本为10+3+2=15元如有漏洞和错误,多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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