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网,市直有哪些比较好的的单位?
一个单位好不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义,不能一概而论。市直机关到底哪些单位比较好,可以从几个纬度去分析。
一、想晋升快,建议选核心部门,比如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等,除了市政府办,其他的都是常委部门,单位主官由市委常委兼任,有一定的人事话语权,这些部门的人往往更容易得到提拔。
二、想刷存在感,建议选权重部门,比如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这些部门权力大,可用资源多,因而社会地位也高,提拔虽然不如常委部门,可在一般部门中也可以说是翘楚,在体制内是大家公认的比较吃香的单位。当然,这些单位普遍也比较忙。
三、想收入高,建议选政法口部门,比如政法委、司法局,每月有1200元的政法专项补贴,工资普遍高于其他单位公务员20-30%;公安局有警衔津贴和加班补贴,由于执勤备勤加班多,每月也能比其他单位公务员多个小两千;还有检察院和法院的员额检察官和法官,收入更高,比公安都要高20-30%,各种收入加起来差不多是其他部门公务员的将近一倍。由于这些单位都属于强势部门,收入又高,个人认为是性价比最高的部门。专业对口,可以多考虑报考这些单位。
四、想轻松点,可以考虑去群团口,比如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社科联、侨联、红十字会、科协等,这些部门工作职责不多,目标考核指标比较少,压力相对比较小,是比较理想的“过日子”的部门。
五、不想太累,又不愿意去太边缘的部门,可以考虑去编办、人社局、民政局等中等规模的单位,工作压力没有发改财政等强势部门那么大,单位的实权不小,也是比较理想的去处。
北京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原则:
(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特别是用于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三)统筹安排。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四)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负责什么呀?
一般叫地方债务管理处,北京的还真不清楚,网上帮你找了下答案希望有帮助.
(一)负责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债额度申请、审核和报送;根据中央核定新增债务限额,提出新增债务限额安排建议;做好政府债务限额核定工作。
(三)提出政府债务的预算管理建议,参与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做好省级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拟定完善全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及发行规则等相关制度办法;负责组建债券承销团,做好与承销团成员沟通协调;负责选聘债券信用评级公司,会同评级公司做好债券信用评级。
(五)负责拟定债券发行方案及计划;组织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做好招标文件准备、发行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发行结果备案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理债券转贷手续,办理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监督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
(七)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隐性债务统计监测机制,动态监测政府性债务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填报、汇总上报相关债务数据及政策口径解释。定期向省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八)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和落实;拟定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评估、监控、通报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负责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及风险情况绩效考评工作。
(九)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做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遏制增量;监管政府或有债务。
(十)负责界定违法违规举债的相关政策解释,会同有关处室对除隐性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违法违规情形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一)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披露债券发行前期各类信息,组织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指导省以下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北京拿到中级会计证书有补贴吗?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相关政策,持有中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而定,通常为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中级会计职称证书、身份证等。需要注意的是,补贴资金有限,申请人员需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并按时领取,以免错过申请时间或资金用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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