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年限证明造假,中国证券史上最大一笔会计差错?
大小非减持、业绩造假搅黄中国股市?
1、股市修复性行情起动,股民人气刚有一点恢复。超低成本的大小非们活跃了,他们发财、暴富的时机到了,一条条减持公告满天飞,上好的中国股市生生地被这群贪心的家伙搅黄了!
减持掠夺流程:业绩造假、包装上市圈钱、解禁流通、减持套现。大小非们与二级市场股民们的持股成本能一样吗?不解决“大小非”减持,将何谈股市健康发展,何谈保护投资者权益?
2、商誉减值、财务造假、恶意包装、业绩暴雷等层出不穷,比强盗更凶。前几月还利润几亿、十几亿,转眼间一纸公告,动辄几亿、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的亏损。不定哪天你就踩雷了,股民整日提心吊胆,这样的市场还能投资吗?
3、科创板来了,科创基金抽血开始了,新股常态化发行。资金分流、增发、扩容、抽血、圈钱、杀鸡取卵进行时。股市还能大涨吗?
股权质押、两融风险解除,有关部门已无后顾之忧。
4、世界动荡不安,美股再创历史高位,随时将暴跌,若不幸发生,A股能幸勉吗?
达摩之剑已悬在你头上,贪婪的股民们保住血汗本钱才是最重要。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小心为妙,哪来牛市哟,作夢吧!
16日的处罚决定有说是最终结果?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16日公布的只是暂时结果,并非是最终的结果,也并非是开始,康美药业后面还会面临司法部和民事诉讼等之类的麻烦。
康美药业一夜之间蒸发299.4亿元开始,康美药业事件才是真正的开始,随着管理层经过半个月时间的调查,康美药业涉嫌虚增利润,制造假发票,同时违规使用公司资金炒股。从初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康美药业的多事之秋才是真正的开始。
随后在前几天16日又公布了对于康美药业的处罚决定,对于康美药业给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同时给以康美药业罚款90万元。另外对于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责任人等总共处罚22人,其中最高罚款60万元,并终生禁入证券市场。其余罚款30万元~10万元之间,另外还有三人给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再度10年禁入证券市场。
所以从康美药业事件来看,康美药业2019年一季度披露之后,一夜之间299.4亿元才是事件的开始。而前几天16日公布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决定只是中途,并非是最终结果;康美药业的最终结果目前还要有司法部,要司法部最后的结果。
假如司法部判定康美药业相关法律刑事责任的话,不排除会拘留,或付出刑事责任。当然康美药业还有民事诉讼,将会面对很多关于股民投资者要求损失赔偿的事。所以当前的康美药业只有把这些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都解决好了,康美药业才是财务造假事件的最终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16日公布的处罚决定只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中途处理结果,真正的最终结果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等相关繁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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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工作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简历“掺水”未必构成欺诈,夸大工作履历也不是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简历上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部分:
1. 客观事实: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婚育状况、户籍、政治面貌、目前收入、职位、专业、学历、证书等。
2. 非客观事实:职责、业绩、自我评价、项目经验等。
夸大非客观事实难以被判定为欺诈,基本不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譬如有人在自我评价中说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精通办公软件,实际上他连简单的英语口头交流都应付不了,只会基本的办公软件操作,单位是不能因此开除员工的。
即使是客观事实部分,也必须佐证员工无法胜任单位的工作是和简历作假有关系。譬如没有财务专业方面的学历或证书,无法胜任做账的工作,可以判定劳动合同无效。如果说对方是虚报职位,原来是销售主管,面试时说是销售经理,单位给了他一个销售总监的职位,业绩不好,这种情况也很难说构成欺诈。
所以,单位在招聘时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测试应聘者能力、技能、知识的真实水平,并通过背景调查防止应聘者造假。
作为应聘者,尽量不要作假,尤其是客观事实部门,很容易被查实。即使单位不能因此辞退你,但终究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对你工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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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币造假有多少年历史?
谢谢邀请,钱币造假古已有之,古代人对造假的刑法十分残酷,所以很少有人去冒这个风险。造假钱 历代均“严打”只有唐朝“放一马” 汉:闹市处死
唐:流放三千里
宋:处以绞刑
元:死罪不能免
明:处以斩刑
清:非斩即绞——— 如今上街购物,付款时如果用面额比较大的钞票,收银员免不了会在验钞机上蹭两下,遇上没有先进设备的主儿,可能会对着太阳看看水印儿。这也怪不得谁,都是假钞惹的祸。 伪造、私铸货币和铜钱有着一样久远的历史,历朝历代都会颁布法令,严惩伪造假币、假钞的罪犯。 秦代 自有铜钱起就有人私铸 自秦代起,圆形方孔的铜钱就成为各代的法定货币。在秦代也有关于盗铸钱币罪的记载(相当于今天的伪造货币罪)。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秦简没有记载丙、丁受到了什么处罚,汉简却为我们提供了答案。考古发现的汉初竹简上的法律被认为直接继承了秦律的规定,依据竹简上的法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丙、丁都会被处死。而且,甲、乙可以因举报有功得到晋爵一级的奖赏,或者用这项奖赏来换取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汉代 私自造铜钱在闹市处死 汉代出现了五铢钱,汉代有关私铸货币罪的法律规定大体是这样的: 私自铸造铜钱的,主犯和从犯都要在闹市被处死(弃市),以儆效尤;为了获取铜(在当时为贵重金属)或钱币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销毁通行货币的,以盗窃罪论处;知道他人私自铸造铜钱,却给他们提供铜、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盗铸钱币却胆敢使用,让其进入流通市场,这两种犯罪与盗铸钱币判处一样的刑罚。 唐代 量刑减轻最重为流放 唐朝的法定货币是“开元通宝”。唐高祖时下诏通谕天下,胆敢有私自铸币的,不仅犯罪人要判死刑,而且家属也要籍没为奴婢。后来,在私铸货币罪上不再使用死刑,出现轻刑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规定: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以三千里的流放刑(最重的流放刑);铸造工具已经准备齐全但还没有铸造钱币的,处以两年徒刑;工具还没有准备齐全就案发的,打一百棍子(杖刑);用官制钱币磨措薄小的方法来取铜获利的,处一年徒刑;如果铸造的不是通行钱币,哪怕铸造金银也不是犯罪。 唐代设有官方钱样,用来与磨损钱币进行比较,以断定是否实施了磨措钱币的罪行。这一条虽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铸钱”条目下,实际上应该属于现在的变造货币罪。不过,由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立法的完备和细致。 宋代 若官员失职 ,负连带责任 宋代经济发达,私铸货币的情况也比前代要严重。 宋代法律规定,犯私铸钱币罪的要处以绞刑,还在预备阶段的减一等,即处流刑;指导他们从事私铸钱币罪行的,或者以工匠身份参与铸造的,判处死刑或流放行,视情节轻重而定。 从宋代起还出现了纸币———交子,后来叫做宝钞。法律规定,私造交子的,要到边疆服劳役,显然比私铸钱币处刑要轻得多。 另外,宋代惩处私铸的立法强调连带责任,层层设防,越基层的官员责任越大,处刑越重。 如果私铸钱的行为没被及时发现,地方上负责社会安全、巡查犯罪的官兵要被判处一年徒刑;这些人的上级官员,如巡检、县尉减一等处杖刑;县令、知州、通判则再减一等;以上这几类人如果知情不报或放纵罪犯的,在犯人所处罪的基础上减两等处刑。 元代 三次用假钞流放到边疆 元代的通行货币是“钞”(一种纸币),所以设有“钞法”。 钞法规定:伪造钞者要处死;自首或者告发他人的,奖励白银五锭,而且还要奖励罪犯的家产;凡是伪造钞币的,不管是主谋起意的,还是雕刻印版的,采买颜料的,填写字号的一律处死,没收家产。 在我国古代,犯死罪的,如果家中父母年迈,又没有其他男丁,则可以免死,执行其他刑罚,但是这一条规定却不适用于伪造货币罪。 另外,对知情不报的邻居要打七十七棍子;里正、社长等基层人员没有及时发现犯罪的,以及负责巡捕的官兵都各要笞四十七下;再上一级的官员要笞三十七下;如果罪犯逃脱,要依强盗罪下发通缉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抓捕逃犯。 买卖使用假钞的,初犯打一百零七棍子,再犯的,打完了还要加一年徒刑,第三次犯就得流放到边疆。 在犯罪认定上,元代与前代差别不大,只是元代打棍子不打整数,而是以七为尾数,很有民族特色。 法令还规定,凡捕获制造伪钞罪犯的赏银五锭,如果是负有追捕责任的官差,则赏银减半;如果因捕获罪犯应该受赏却身亡的,那么其赏银交给他的亲属。元朝的法律竟是如此赏罚分明、考虑周全。 明代 告发造假者得犯人家财 明代《大明律·刑律》“诈伪”条规定:伪造宝钞,不管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藏匿知情不报者都处以斩刑,财产没收;告发犯罪并确实帮助官府抓捕到罪犯的,由官府给赏银二百五十两,并奖赏犯人被官府没收的财产。 里长知情不报的,杖一百下,不知者不为罪;负责巡守、抓捕的官兵知情故纵者也杖一百;如果官兵在搜查伪钞的过程中,有私自藏匿、不上交的行为,则要杖一百,并流放三千里。 除伪造宝钞外,明代还规定私铸铜钱的处以绞刑,参与犯罪的工匠同罪,其他从犯和明知是私造钱币仍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处罚。 明代一方面加重了刑罚,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赏金,而且官员的责任不再随级别的上升而减小,反而出现了对官员判刑重于平民的情况。 清代 私铸货币非斩即绞 清代律条规定:凡私铸铜钱的,主犯和工匠都判处绞监候,类似于今天的死刑缓期执行;从犯和明知为伪造货币却买卖使用的处流放刑;告发犯罪者,由官府奖励五十两白银。大清律关于此罪的规定基本与大明律相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大清例中。 大清例规定,犯私铸罪的主犯和工匠均处以斩决,即死刑立即执行,而且是身首异处的斩刑,此外家产还要没收;从犯和知情却买卖使用者处以绞决,也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方式;犯罪实施场所的房主、邻居以及主管基层官员明知有人私铸铜钱却不告发,捉拿归案的,一律比照从犯定罪,处以绞决。 清代律和例中都有关于伪造铜钱罪的规定,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比较稳定,具有普遍性;例则具有特殊性,法律效力高于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律的变通。 清“例”的量刑明显重于“律”,斩决和绞决是清代最重的法定刑,也就是说伪造货币被认为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民国 向西方学习判刑处罚金 南京国民政府学习西方先进的刑事立法,在刑法中规定:以使用为目的来伪造、变造通行的货币、纸币、银行券的,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要附加五千元以下的罚金,即使还处于准备过程中也构成犯罪。 民国时期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的规定,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上都与当时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近。 现行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伪造货币罪指那些仿照货币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这里的货币不仅包括我国货币,也包括外国的货币,但是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这一点早在唐律中就有所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位给我开了张工作证明?
直接找公司人事部去要劳动合同。如果你入职时间已经超过30天了,就可以去要,如果公司不给你就属于违法行为。所谓合同就是双方在签署完毕后各持有一份,否则签署了有什么意义? 跟人事部或公司要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做好证据留存。可录音和录像以及短信、电话索要。一旦公司不给,拿这个证据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公司要按照每个月双倍工资给你赔偿(从入职到现在每月都要赔偿)。 当然你又想要这个证明,又不敢跟公司去要,那谁也没办法。的确很多公司不给员工合同(目的是为了一旦有纠纷时可以造假来坑害员工),但是很多时候员工为了有份工作都敢怒不敢言(普遍现象)。因此你自己考虑利弊吧。觉得哪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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