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怎么计算,为什么国企改革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
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国企改革改目前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充分说明党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改革路径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要坚定信心,只要沿着正确的路径改下去,一定能够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资本化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资本化的意思是指通过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资本,塑造出人格化的资本所有权主体.盘活国有资产,也就是使固化状态的国有资产存量以资本的形式流动起来。
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买卖的证券的行为。国有资产证券化最理想的形式是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成上市公司的股票。国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国有资产在行业之间自由转移,灵活调整国有资产结构或分布格局,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便于资产在国有单位与民间主体之间的流动。目前除了股票以外,国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还有债券。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为基础,将国有企业的产权从国有权利人转移到非国有权利人的行为。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资源类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岛屿资源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土地管理、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招标或者挂牌竞价,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产权的条件和要求,有能力确保认真履行转让合同,对转让产权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
第五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竞价方式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所有竞买人在同一起始价基础上按照一定幅度或者比率依次报价,报价高者中标。报价时应当明确价款币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第六条 竞价结果一般应当按照提交的报价高低排序确定转让方。竞价结果不合适的,转让方可以不进行转让。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产权招标方式应当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可以由国有企业权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价格和支付方式,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其交易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国资金融局是干什么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项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承担所监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强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
(六)指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法全文?
以下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暂行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活动,发挥股权市场的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企业股权按照下列情况进行转让:
(一)全额出售国有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二)出售国有企业部分股权,吸收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出售国有企业股权,解决企业内部产权层次过多、层次复杂的问题。
第三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坚持“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等情况,审批股权转让工作方案;
国资监管机构可将股权转让工作方案招标方式招标。
第五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准报告;
(二)标的股权的基本情况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股权比例和数量及条件;
(四)确定买受人的条件;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方法及程序;
(六)成交后的过户等手续办理;
(七)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 股权转让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七条 股权招标的公开竞价和拍卖方式应当在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公告,并告知有意向的投资者。
第八条 股权招标的协商竞价方式,应当向所列有意向投资者发出竞价通知书。
第九条 股权转让的实际交付,在完成过户等手续后,由买受人向国有企业进行合法转让。
第三章 股权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权转让人有权:
(一)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要求买受人支付买卖价格。
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人有义务:
(一)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协议和合同;
(二)及时将转让股权的有关情况向登记机关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承担因违法转让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买受人有权:
(一)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利益;
(二)依法代表所拥有的股权行使股东的权利;
(三)合法继承或转让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第十三条 买受人有义务:
(一)购买股权的合法来源;
(二)依法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遵守划拨、转让股权时约定的各项条件。
第十四条 买受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保密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给予处罚,恢复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因违法转让股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布线及电缆敷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中的 第十条 本规范施行后,原已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程与本规范不一致,以本规范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内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原《国有企业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股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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