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五大税类18种税种,2022电力规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今年会开征房产税吗?
有人说,房产税就像是一张饼,反反复复、正面反面地烙,就是一直不上桌。官方态度越来越明确,房产税的脚步也越来越近
1. 住建部正式发文
推动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4月13日晚间,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表示将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明确提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采集楼盘信息,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个人不动产全国联网,要求签完了购房合同,就立刻网签,网签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备案,杜绝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就意味着,新房,二手房,金融服务,以后都要在各自的办公场所,直接进行网签备案。这么做的好处是,方便住建部门快速的了解市场真实信息,很多地方不能在房价的统计上做虚假文章了。
文件内容很长,核心是提到要:网签即时备案,全国联网!也就是说只要查你身份证,你在哪买过几套房一目了然了!
2. 政策一出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房产税
全国一张网之后,一个人在全国各地有多少房子,自然一目了然。
房产税的前提就是先摸清楚,你到底有多少房子,然后再去算钱,应该说房产税其实已经箭在弦上,2019年我们已经实现了房地产全国联网,攻克了最后的技术难点,未来就全都是立法的问题了。
而2018年,我们已经看到,明确把房地产税立法列入了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从理论上来说,本届人大任期内,肯定要出来。
现在是第十三届人大,任期是2018年3月到2023年3月,按照我们的一贯作风,不可能是最后的时间再抛出来,等下届人大来执行,所以很可能在2021年底就推出来,然后2022年落实。
那么也就是说,最晚的情况下,房产税也就是这1-2年的功夫了。
面对即将到来的房产税,你是否都了解清楚了呢?比如:啥是房产税?征税对象是谁?又有啥优惠呢?
首先,一图了解目前现有的房产税政策:
可以看出,现有的房产税政策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民宅)房产是免税的,而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就是要增加对个人所有的民宅开征房产税。不过,实际征税对象不可能是每个拥有房产的个人,政策中一定会有“起征点”或“免征点”的规定,下面介绍一些本人对“起征点”或“免征点”设计的思考:
(1)以家庭为单位,只针对人均住房面积超过40平米(各地区可自行制定标准)的部分征税。有利于合理控制房产户型面积,使购销双方不再一味追求大房子;
(2)以家庭为单位,针对人均住房价格(购买价格)超过XX元的部分,进行征税。有利于稳定房价,实现房子只住不炒;
(3)根据房产按比例额分摊占用的土地面积征税,这样的话,别墅区占用土地资源比例大,会多征税;
总结下来,新房产税增加的仅是房产在持有环节需要缴纳的税,和交易并无直接关系,其最大的目的就是稳定房价,合理置业,顺便向拥有多余房产(无人住)的人收点税。
至于开征时间,由于政策如何落地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预计今年不会开征,但明年一定会来的。
本人为财税领域爱好者,最近也比较关注房产税,欢迎留言讨论!
去年全国民企上缴所得税总额是多少?
1.37万亿元。
2022年民营企业纳所得税总额达1.37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91%。
所得税简介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中国香港称“入息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称“所得税”,英文income tax)是税种之一,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率合计?
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 契税
(一)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市场价格或差额,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三)税率:3%—5%
(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适用税额:大城市 1.5-30 元,中等城市 1.2-24 元,小城市 0.9-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土地后次月;
(五)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三、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计税依据:占用的耕地面积
(三)适用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10~50 元; 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 元; 人均耕地占用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6~30 元;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5~25 元;
(三)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前期准备阶段。
四、印花税
(一)纳税人: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税对象:经济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三)房地产涉及的印花税:取得土地和销售阶段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 建设工程合 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注册资本等;
(四)涉税阶段:土地获取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预售阶段;
五、增值税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方法: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三)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计税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 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3.纳税人不在上述地区的,税率为 1%;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按预缴所在地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五)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七、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3%计征;
(二)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涉税阶段:预售、销售阶段
八、地方教育附加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 2%计征;
(二)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涉税阶段:销售阶段
九、房产税
(一)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计税依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房屋出租的,计征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自用房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用税率 1.2%; 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和税率 12%计算缴纳。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 4%税率征收。
(四)涉税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销售阶段
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时,要按照其转让房地产时取得的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计算要素如下:
1.计税收入为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
2.允许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 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及前述两项 20%加计扣除,还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 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征收方式:采取按期预征、项目完工清算的方法。也就是按照当期取得的售房收入,依照预征率计算征收,项目完工后清算,多退少补。对于无法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 可以核定征收。
5.涉税阶段:销售阶段、土增税清算阶段。
十一、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一般采用查账征收,适用 25%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1.1.1~2022.12.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2.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1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所得税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税阶段:项目全周期
十二、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涉税阶段:项目全周期
2022个人所得税退税今日开始?
可以退税。
我就是超过6万,不足12万,荣幸成为退税大军的一员。
昨天我已经退了,退了1237.53元,目前还在审核阶段。
说到这次能退税,我非常感谢国家税务机关,感谢今日头条这个好平台。
为什么我会着重感谢今日头条呢?
因为我去年缴纳的税款全部是在今日头条获取的,不多,就1237.53元。
自然而然,今年退税的钱,自然是去年今日头条扣的税钱还给了我。
说实话吧,单凭我那点工资,全年还不到五万五,是无法满足退税条件的。就拿19年,2020年,我没有退税资格的,也就不存在退税一说。
但我去年在今日头条这个平台上,通过努力写作,挣取到1.2万写作报酬。
1.2万的写作报酬,扣除了1237.53元的税款,实际上我到手收益一万多点。
然后呢,平台扣除的1237.53元税款,又原封不动的通过今年个人所得税退税还给了我。
所以说,我才重点感谢今日头条这个平台,让我有退税的资格。
下面是我3月1号退税的具体经过:
我是2月25号预约3月1号退税的时间段。
昨天,怀着激动的心,颤抖的手,打开国家个人所得税App,登录,输入密码,然后进入这个页面:
点击,进入专题页:
然后进入这个页面。点击立即登录。
登录以后,来到下一个页面:
点击,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这一栏,然后等待系统反应。
然后,接下来,就是这个画面:
点击,我已阅并知晓按钮。
然后,页面就跳转到这个页面:
你就需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
当你选择任职受雇单位后,下面自动替你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然后你就可以点击,下一步操作了。
然后这个页面就是最重要的。
这个页面左下角,我画红圈处,牵涉到你是退税呢,还是补交税款呢?
我在这里提醒一下,上面页面那些重要参数,你必须仔细核对清楚,确认无误后,才能点击下一步:
然后,页面就跳转到这个界面:
左下角,有应退税多少,还是应该补缴纳多少都有显示,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点击提交申报了。
然后,下一步,点击申请退税。
最后一步,就是绑定银行卡,这样,你应该退的税钱经过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这些钱就到你银行卡上了。
这就是我的退税操作步骤。
其实,说真的,每个人的退税情况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有的人退税过万元,有的人一分钱退税都没有,甚至有的人不但不退税,还要补缴税款。
这点,我有好几个朋友都需要补交税款,让他们很是郁闷。
不过,话说回来,能退税的前提条件是,你去年缴纳税了吗?如果,你没有缴税资格,那是没法退税的。
那么今年的退税也就跟你无关了,你明白吗?
最后我想说:头条的朋友们,去年在平台扣除的税是可以找回来的,心动不如行动,你退税了吗?赶紧行动吧。
看完这篇文章,你想说什么,欢迎在下方留言区讨论。[送心]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