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条例解读,耕地占用税应该谁缴纳?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新耕地占用税法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作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通知》明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三、根据条例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上面规定,耕地占用税应该由那家企业缴纳。也就是说,那家企业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河北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论城市、农村,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土地。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其它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其它林地。其它农用土地暂不列入征税范围。
第四条 开征耕地占用税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的菜地,已开征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数额过高的,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准减免耕地占用税。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的,只征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9月1日开征?
耕地占用税,听着很新鲜,其实,它并不新鲜。早在2007年12月1日就颁布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至今还在实行,只是说到今年的8月31号彻底废止,从9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法》实行耕地占用税征收而已。
如果说它怎么征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什么是本法中所说的耕地。
本法中所说的耕地比较宽泛。农民用来种庄稼的土地自然就是耕地,另外,菜地、果园、茶园、林地、草场、鱼塘、滩涂、水面均被视为耕地。
其次说说哪种情况下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事情。
本法中对“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譬如,占用耕地建造运动场、农家乐饭庄、各种与农业无关的构筑物、公路、铁路等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总得说来,凡是进行非农开发的,一律交税。
但是,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农业设施用地以及军事用地等是免征耕地占用税的。
接下来再说说咱农民最关心的事儿,那就是宅基地用不用交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仔细阅读了该法,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造宅基地的需要按照使用面积减半交税!
不过,该法又规定,对于农村的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孤寡老人、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居民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由此看来,对于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朋友来说,如果申请不到宅基地,私自在耕地上建房子的,是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只是说可以减半少交而已。
那么,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耕地占用税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是根据当地(以县、市级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计算的,如果当地的人均耕地面积越少,那么,征收的标准就越高,反之亦然。就河南而言,平均每平方米需要缴纳22.5元的耕地占用税。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一处宅基地需要166.5平方的话,那么,一处宅基地需要缴纳(166.5X22.5÷2)1873元耕地占用税。不过,这只是平均数,与实际情况会有出入。
好啦!就说这么多吧!总而言之,耕地占用税马上就要实施了。对于那些需要占用耕地建房子的农户来说,这是一个“不美丽”的消息。不过,耕地占用税只征收一次,大家也不会有太大的负担啊!
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应税土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应税土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应税土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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