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理论案例,你如何看待韩非法术势的用人之论?
韩非的“法、术、势”,其实并不是他自己的原创,而是对之前战国时期的其他思想家的总结。至于说有什么启迪,我可以告诉你——当领导的不会这三招,基本就等于吃干饭的。
所谓“法”,主要是商鞅的流派,就是要以足够的制度来保证体系的运转。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思想,他认为人性本恶,因此单单靠人的道德是不管用的,必须要有制度。此曰“法”。
而“术”,则是申不害的主要思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手腕”。法是看得见的条文制度,而术则是看不见的相关策略。法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更改,而术则更讲究灵活变通。
至于“势”,是一个叫慎到的人的观点,也就是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人为之势”,他认为,为人君主要尽可能把“人为之势”给攥在自己手中,这样才能够实现对臣子的全面驾驭。
而“法术势”三者,又都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韩非认为,讲法兼势,术为法用,而术可变势。这三者就像五行一样相生相克,运用好了可以产生极其奇妙的效果。
西方人的权术思想,最早也不过只能追溯到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而中国在君主权力的运用方面的探讨,早在韩非的时代就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
所以说,玩权术,西方人真不一定是中国人的对手。
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青言论史”,也欢迎您的批评指正。
洪某等3个嫌犯关系曝光?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李某月失踪被害案,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细节,逐渐被媒体披露出来,有记者调查发现,李某月案雇凶杀人的男友洪某,与合谋杀人的张某光疑似同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13级学生。
仗着高超的格斗技术,以及和对枪械的精通,洪某收获了曹某青这个小弟,是一家可发射软质吸水凝胶子弹的玩具枪“水弹枪俱乐部”的成员。
现在,已知洪某与张某光的关系非常铁,在学院期间张某光就是洪某的小弟,俩人经常混在一起;能够在水弹枪俱乐部认识曹某青,喜欢玩枪的话,当然,都是军事爱好者了,平常共同的爱好,让洪某、张某光和曹某青成了无话不说的铁哥们。
本案仍然有许多作案动机,让外界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仅仅因为是感情不和,俩人发生争执吵架,三人居然在南京合谋,将李某月诱骗至距中缅边境很近的云南勐海县,在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一对同居恋人,吵几句就要置人于死地,这也太有违常理,以及人们的思维了。对此,某些记者也想探寻其中的原因,就走了一条捷径,希望能从警方那里得到相关的线索。
于是,有报道称楚天都市报记者曾经致电勐海县警方,希望能获得案情的进展情况,但被值班民警称案件正在调查中,其他的信息不便对外透露。
此案,警方已经初步查明,是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犯罪嫌疑人洪某,在明明知道女友李某月已被同伙张某光、曹某青谋杀的前提下,假装李某月失联,在此后的搜寻过程中,竟然表现得很积极,所有人都没在他身上看出破绽,还陪同女友的父亲前去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报案,可谓心思缜密,令人细思极恐。
洪某,在与李某月的交往中,从未透露过自己的真实工作,交往一年多的男女,就是一个神秘人物,自称是战地记者,工作性质是保密的,但也未拿出任何证据。
平常洪某会发一些跟军事有关的照片,甚至还有和坦克的合影,说这是在非洲拍的,边上的外国人是雇佣军。洪某,真的非常神秘,背后的水很深。
通过洪某的关系,李某月也与张某光、曹某青相识,从某个社交账号上能看到,几个人常在一起吃饭。如果是感情纠纷,洪某也不至于提前规划,将李某月骗到距离南京2000多公里外的中缅杀掉。
况且,张某光、曹某青应该也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但三人仍然合谋,要将李某月杀了,只能说明李某月可能威胁到了三人的利益甚至安全,这是唯一能解释得通的地方。
此案,到现在仍然是个谜团,由于警方并未对外公布案情的细节,因此,尽管网络上有此案的某些细节披露,但不是权威媒体的报道,读者就参考而已,不一定就是事实的真相,还是静候警方对外公布案情吧。
你听过哪些骇人听闻的真实事件?
2019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之久的女犯劳荣枝(真名),在厦门一家商场落网。而真正让这件案子上热搜的是女魔头被捕后令人脊背发凉的微笑。
这个女人照片上看上去皮肤光洁、眼睛迷人,大概也就30多岁的样子,但实际上她已经45岁,正是这个漂亮、迷人的女人,却犯下了比你听过的更穷凶极恶的罪行,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甚至在影视作品中都鲜有出现。1992年,18岁的劳荣枝从九江师范学校毕业,被分配到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成为了一名教师。
是的,你没看错,这个女人曾经是一个教书育人的教师。
在老师和同学的印象中,劳荣枝是一个说话温柔、待人随和、漂亮出众的女孩子,且品学兼优。然而,在一年后,在朋友的婚礼上,劳荣枝结识了他“命中注定”的男人——法子英。
法子英比劳荣枝大10岁,已婚、且有一个女儿,当时是九江劣迹斑斑的流氓,曾因抢劫流氓被劳教3年,出来后很快又因抢劫、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来改判为8年。
两个人一起生活两年后,法子英因一起斗殴案件逃窜到深圳,劳荣枝没有放弃,辞职后跟着一起逃窜到深圳;
在深圳劳荣枝做了一段时间坐台小姐,但“好景”不长,法子英本性未改,再次因为抢劫而不得不跑路,两人于是再次“亡命天涯”。
1996年他们逃窜至南昌,劳荣枝又继续去舞厅当坐台小姐。也是从那时开始,这个女人的命运真正迈入了不可挽回的罪恶深渊。
两人分工明确,由劳荣枝在舞厅依靠美色引诱有钱男子,并带回家,再伙同法子英绑架、抢劫、勒索财物。
熊启义——这对恶魔的第一个“牺牲品”。1996年7月29日,劳荣枝色诱熊启义至出租屋内,由法子英突袭并控制,然后他家里打电话索要赎金,然而熊启义并没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他们,只是假装屈从,拿起电话准备报警,但是没有成功,最后被法子英杀害。
但不止于杀害,他们对熊启义进行了肢解,到此他们的恶行并没有止住,分尸并不是为了销毁证据,而是在为下一个惨绝人寰的计划做准备。
二人将肢解后的尸体装入旅行袋,拿着熊启义的钥匙,于当天晚上8点时许,堂而皇之的来到了熊启义家——601室门口,用钥匙从容打开。
当时,熊启义的妻子和他两岁大的女儿在家,法子英进入之后将装了尸体的旅行袋举起,然后抖动着将尸块悉数倒下,并进行威胁,处于极度惊恐状态的妻子将家里的20多万现金全部拿出。
第二年10月初,两人逃窜到温州 法子英在与一名叫梁春晓的22岁女孩商谈转租房间的过程中,发现其特别有钱,于是又动了抢劫的念头。
10日,法子英与劳荣枝来到女孩的住处,手持尖刀将女孩挟持住,并捆绑住手脚,强迫威胁交出财务,女孩惊恐至极,于是交出了钱财。 两人得到现金及存折后仍不满足,又强迫女孩引诱有钱人来她住处,以供其抢劫。
于是梁春晓被迫打电话将另一名叫刘素清的29岁女孩骗来,法子英如法炮制,威逼刘素清交出现金和存折,然后由法子英看守人质,劳荣枝拿着抢到的存折去银行提取现金。 在接到劳荣枝取钱成功的电话通知后,法子英再次狠下魔抓,他用皮带、电线将两个女孩勒死,再次杀人灭口,随后便逃之夭夭。
法子英化名叶伟强,劳荣枝化名沈凌秋,两人租住在合肥市虹桥小学恢复楼209室,随即劳荣枝又到合肥市某舞厅坐台,很快她便又物色到了猎物:35岁的殷建华,殷建华时常出入舞厅,喜欢在舞厅四处散发高级香烟,这个细节吸引了劳荣枝的注意,且认定他是一个有钱人。 这一次两人仍旧各自分工。
7月22日上午,法子英以关狗的名义,在某电焊部定制了一个钢筋笼子,下午劳荣枝便色诱殷建华到其出租屋。 一进门,法子英先是用尖刀将殷建华控制住,再用钢丝绑住其手脚,后关入铁笼。
为了达到理想的恐吓效果,法子英又执行了其泯灭人性的疯狂计划。 他以干活的名义,在合肥市六安路木工市场,将一名叫陆中明的木匠骗至出租屋后,在殷建华面前将其虐杀并肢解,把尸体放入冰箱。 这样恐怖的画面恐怕在电影里都少见,但是就在那一天真真实实的上演了。
面对如此血腥残忍的场面,殷建华答应给20万元。但法子英不吱声,殷建华又将筹码加到30万。并最终按法子英的意思,写了两张字条给其妻刘某,要刘某交钱赎人。
次日上午,法子英出现在殷家后,被警方包围。 但警方与法子英谈判失败,法子英最终腿部中弹落网。 而殷建华的悲剧并没有因此结束。 留在出租屋内的劳荣枝,在法子英被捕后,用铁丝将殷建华勒死后逃跑。
1999年11月18日,法子英涉嫌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1999年12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子英在肥西被公开处决。 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在厦门落网,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历史上有没有被臣子把控的傀儡皇帝或傀儡政权翻身做主人的例子?
一说起“皇帝”这个词,总给人一种高高在上权力通天的感觉,我国古代历史上的正统王朝中一共产生了400多位皇帝,但其实这些皇帝执政大部分时间中能自己做主正常行使皇帝权力的人大概也就有一半左右,另一半几乎都可以称为傀儡皇帝。
比如吕后执政的时候,她的儿子汉惠帝等人就属于傀儡皇帝,武则天执政的时候,她的两个儿子也是傀儡皇帝,慈禧太后执政的时候,同治和光绪皇帝大部分时间中也是傀儡皇帝,不过最有名的傀儡皇帝还得说是汉献帝了,他的一生几乎被董卓、曹操和曹丕三人完全掌控,最后还不得不禅位给曹丕,用他的一生上演了汉王朝的悲剧结局。
那么历史上的傀儡皇帝有斗败、推翻或者干掉掌控者翻身做主人的吗?当然也有,而且为数不少,比如著名的康熙擒鳌拜,崇祯除掉魏忠贤,再如汉宣帝,其以过人的聪明才智斗败了霍氏家族,牢牢掌控了皇权,还有汉和帝刘肇,他是推翻了窦氏家族,之后自己当家做了主人,即便到了汉朝末年,比较无能的汉桓帝刘志也做过这样的事情,这里以此为例,重点讲解一下。
汉桓帝刘志推翻的是以梁冀为首的梁氏家族,梁冀是汉顺帝朝大将军梁商的儿子,他的妹妹梁氏(顺烈皇后)为汉顺帝的皇后,所以他以外戚的身份做了大官,此人长相凶狠,整天游手好闲,性格残暴凶妄,年轻时就做了许多违法的事,但是由于后台硬,他的官却越做越大,汉顺帝死后,继位的汉冲帝只两岁,还在襁褓之中,梁太后掌控朝政,已经在朝廷中很有实权的梁冀更加奢侈残暴,汉冲帝莫名暴死,梁冀就拥立了汉质帝。质帝年幼时就很聪慧,但由于是小孩子,还处于口无遮拦的阶段,他知道梁冀骄横,于是有一次对着大家说梁冀说梁冀是“跋扈将军”。
梁冀听了就起了杀心,他让侍从把毒酒加到汤面里给质帝吃。药性发作,质帝非常难受,派人急速传召李固。李固进宫询问质帝得病的来由,质帝说:"朕吃过汤饼,现在觉得腹中堵闷,给朕水喝,朕还能活。"梁冀赶紧阻止说不能喝水,可能会呕吐,就不让人给质帝水喝,于是质帝很快就驾崩了。而梁冀担心会泄露下毒的真相,就想办法陷害了李固。
质帝死后桓帝继位,这个时候的梁冀一手遮天权顷天下,梁冀一家前后有七人被封侯,三人做了皇后,六人做了贵人,出了两个大将军,夫人、女儿中有七人享有食邑,三人娶了公主,其他官至卿、将、尹、校的有五十七人。梁家骄横气盛到了极点,梁冀横行宫廷内外,文武百官没有人敢正视他,没有人敢违抗他的命令。
汉桓帝大权旁落,啥事儿都做不了主,所以对梁冀也是非常不满日益不满,但桓帝也是个有主意的人,他偷偷联合了宦官中常侍单超、具瑗、唐衡、左悺、徐璜五个人,一起定下了诛杀梁冀的计划。梁冀也是怀疑有人想动他,就想先发制人,派中黄门张恽进入宫内,但具瑗命令吏人把张恽逮捕治罪,汉桓帝决定立即发起行动,于是他亲临前殿召见尚书公开了梁冀的罪行,并让尚书令尹勋手持符节以及宫中官员都带着兵器守住宫廷官署,又派黄门令具瑗和司隶校尉张彪带着左右两厢的骑士、虎贲、羽林、都候剑戟士等一千多人包围了梁冀的住宅,梁冀看到大势已去,当天就自杀了,梁冀家族的很多高官以及靠关系做官的人有300多人都被治罪,梁冀及其家族的势力轰然倒塌,梁冀的家产被抄,获钱30多亿,汉桓帝因此减免了天下赋税的一半。
但是汉桓帝没有很好的平衡外戚和宦官的势力,梁冀被除掉之后,朝政并非完全转入了皇帝之手,而是又转入了宦官之手,之后宦官肆虐残害百姓,激起当时的官僚士大夫的不满,又酿成了党锢之祸,汉桓帝还公开卖官鬻爵,导致政治愈加腐败,使得汉王朝在下坡路上越走越远。
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一、体罚概念的界定
(一)体罚的概念
关于体罚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为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体罚”。这些界定以20世纪90年代为界大体分为两类。之前对体罚的界定比较清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提出,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辞海》将体罚定义为“成年人对小孩身体使用的惩罚,其严厉性从打手心到打屁股不等”[2]。《教育大辞典》将体罚解释为“以损伤人体为手段的处罚方法”。这都是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权威的界定,都是把体罚界定为对孩子肉体的惩罚。
20世纪90年代之后学者赋予了体罚新的定义,例如:但汉礼在《关于中小学体罚现象的比较研究》中这样定义体罚:体罚是指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王洪明在《案例与评析:“校园惩罚”问题》一文中提出,体罚是以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为手段的惩罚方法。显然,这些学者把教育者对学生的人格、精神伤害也归入到了体罚的范畴中,原有的体罚概念外延扩大,于是“变相体罚”的概念应运而生。我们认为这样的界定从学理上、管理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它造成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分辨不出一般性的教育惩戒和精神上的惩罚的区别,从而在使用惩戒权时不能把握好惩戒的尺度。
(二)体罚的构成要素
体罚的构成要素是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的关键因素。体罚的要素主要包括:
1.体罚的行为主体是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体罚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家庭内部的体罚;二是教育机构的体罚。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体罚,是在学校教育背景下教师对学生身体进行的惩罚。实施体罚的是中小学教师,受罚者是在校的中小学学生,因此,体罚的行为主体是中小学教师,行为客体是中小学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和生命健康权。
2.体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身体。体罚必须诉诸学生的身体,不论是以直接还是以间接的方式。在我国,由于对体罚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接触学生身体,比如推、拉学生中使其感到痛楚,都可能被认定为体罚。对于不诉诸身体的惩罚我们不应该认定是体罚,如罚款、语言羞辱、冷暴力等。有些学者把伤害学生的心灵、尊严等处罚方法也归入体罚,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法学上,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伤害是严格区别的。教师对学生的冷嘲热讽、当众辱骂等侵害学生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是属于我们常说的“心罚”的范畴,与体罚相对,因此,心罚应该从体罚的概念中剥离出来。
以学生身体的“痛楚”或“痛苦”界定体罚是不科学的。体罚肯定会造成学生的身体痛苦,不引起这些痛苦的惩罚则不是体罚,如罚写三遍错字或罚站两分钟等。有些非击打身体等惩戒措施,如罚站、罚写、罚背书等,有时也使学生感觉肉体痛苦或羞耻,但是这些措施被认为是教育的必要措施,因为这些痛苦或羞耻感能够唤醒并警觉学生认识错误,矫正其不良行为。在国外,有些国家是允许体罚的,但是这些国家对体罚中击打学生的身体部位有严格的限制。例如,教师只能击打学生肉比较厚且神经比较多的身体部位,例如手心和屁股,这些部位很容易使学生产生痛感,而把握好度则不伤身体。但这些国家不容许教师击打学生的关键部位,如头、颈、胸、腹部、裆部,这些部位易造成身体伤害;也不允许打学生的面部、嘴,扯学生的头发、耳朵等,对这些部位的打击除了对身体的伤害外,对学生的精神伤害更大。
3.体罚的行为客体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体罚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而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是界定和判断体罚的关键因素。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仅仅使学生产生痛苦和羞耻感的惩罚行为不是体罚,我们将其归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范畴,例如学生总写错字,教师为加深其对汉字的印象,罚学生抄写词语三五遍;学生经常迟到,教师为维持班级纪律,罚学生站两三分钟等。即使教师间接惩罚学生的身体,如罚站、罚跑、不让学生上厕所、不让学生回家吃饭等措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而危害学生生命健康也属于体罚。一般性的教育惩戒是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可接受并且不造成伤害为参考的,如在惩戒时,学生感到极度的疼痛或因疲劳而损害身体健康,或者学生被打部位出现明显的红肿、流血、骨折等状况,这便是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即损害了生命健康,这就属于体罚。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区别
(一)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
体罚不同于教育惩戒,它超越了正常的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是指具有惩戒权的教育主体对于具有不良品德行为的学生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权力的下位权力,是学校与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是作为教师应有的一项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它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是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学生感受到荣辱、对错、痛苦等,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从而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由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体罚,尤其是对所谓“变相体罚”的“零容忍”,教师的惩戒权在理论研究上被悬置,同时,由于适当的合理的教育惩戒也会被当成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加上学校和教师担心引起事故纠纷,所以教育惩戒在实践上被看作不合法而被取消。教师因头顶“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利剑威慑而不敢管学生,实际上这是放纵学生,对教育教学和学生的社会化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部分中小学生无法无天,社会上流行的暴力欺凌现象层出不穷,这与教育惩戒的缺失,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规定不完善密切相关。
体罚与教育惩戒有着本质的区别:
1.方式和手段不同。惩戒的方式主要包括心理惩戒和身体惩戒等。心理惩戒的方式主要有当众批评、心理暗示、与家长沟通等等,心理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不认为是体罚;身体惩戒主要有罚站、罚跑、罚学生抄课文等,身体惩戒只要不造成学生生命健康的损害,我们也不认为是体罚;体罚的方式比较单一,我们只认可对学生身体的惩罚才是体罚,它通过直接摧残学生的肉体使学生感到极度痛苦来达到教育效果。
2.程度不同。这是体罚与教育惩戒最根本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通过实施惩罚使学生感到痛苦来达到教育目的,但痛苦的内涵和程度不同。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施以轻微程度的身体惩罚,使学生在惩罚中悔过自新,从而“不愿”再去犯错,并且教育惩戒遵循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体罚则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使学生“不敢”犯错。体罚的程度一般都超出了未成年人身体承受的范围。
为了使体罚的概念更为明晰,我们认为还应该采用早期的界定方式,可以将体罚定义为:在学校背景下,教师通过对学生身体实施击打,使学生肉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的处罚方法。这种界定简洁明了,实践中易于辨析,并且能够跟教育惩戒和所谓“变相体罚”相区别。
(二)变相体罚不同于体罚
“变相体罚”的概念不明晰,不是正规的法学概念,变相体罚常指教师为了维持教学秩序,不直接对学生的身体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间接地处罚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使受罚者身心感到痛苦或者屈辱的惩罚方式。体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侵害的是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权,而从现有的资料和研究来看,变相体罚侵害的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有以下区别:
1.作用的对象与影响不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体罚往往是作用在学生的身体上,通过对学生身体的摧残使学生感到极度疼痛或疲劳,从而来达到教育的目的;而变相体罚则是不直接伤害学生的身体,以侮辱的语言间接地对学生的身心施加影响,使学生感到屈辱,从而获得一定的教育效果。体罚学生直接摧残的是学生的身体,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发育,严重的会造成学生身体的残疾甚至会威胁到学生的生命;而所谓变相体罚的直接后果则是对学生精神和人格的伤害,常常会引发学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体罚带来的是显性的危害,是短暂的伤害;而变相体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往往是不容易被发现的,是持续性的、影响深远的危害。
2.性质与层次不同。虽然“变相体罚”的危害性不可低估,但是其行为本身大多属于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面对屡教不改的儿童,家长或其他人员有可能不会拳脚相加,但是对其极端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不可避免,不能认为这种行为犯法。同样,教师对犯错学生的挖苦讽刺等行为虽然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但是还未达到违反法律的程度。尽管教师因其专业教育者的身份比其他非教职人员要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但因学生犯错误而对其进行责骂或采用其他具有不友好的非暴力行为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或引起学生重大的伤亡。
将师德问题法治化使教师难以区分体罚、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的界限,直接造成了教师不敢对学生使用正常的教育惩戒,也不敢开展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教学活动,最终受伤害的是我国的教育。因此,应当将“变相体罚”这一概念废止,将部分师生冲突中双方身体接触但没有造成身体健康危害的行为归入教师正常施行的惩戒权;将非暴力但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列入侵犯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专列,并明确学生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内涵、外延与加害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体罚的范围、程度
我们通过对国内外一些资料的研究、借鉴与参考,重新界定了体罚的范围、类型和程度。
(一)体罚的范围、类型
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严重的惩戒则会构成体罚。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在必要时,校长及教员有权利对学生和儿童实施惩戒,但不得体罚。日本针对体罚的类型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侵害受罚者身体的惩罚,诸如殴打、踢等,是体罚;对学生的身体给予痛苦的惩罚,如长时间使其保持端坐、直立等姿势,是体罚;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等造成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也属于体罚范围。日本还规定:教师不得剥夺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的权力;在罚迟到者或偷懒者打扫卫生时,不得有过度要求;对于有偷窃行为的学生,教师不得强迫其自白或供述。
教师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时一种体罚方式也有多种罚法,我们将教师体罚学生的类型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1)直接过度责打学生的身体,如:打耳光、扯头发、揪耳朵、打臀部、让学生自打或互打,甚至在学生脸上刺字等。(2)让学生长时间维持特定的姿势,如:长时间罚站、罚跪、罚晒、罚半蹲等;罚站不仅仅指在教室中罚站,还有在烈日下、在暴雨中罚站,更有甚者,罚站还演变成了“金鸡独立”或“四足顶地”等。(3)让学生长时间从事剧烈运动,如:罚跑步、罚俯卧撑、罚单腿跳等;罚跑又分为穿鞋跑和赤脚长跑等。(4)让学生过度从事特定的工作,如:超负荷地罚写作业、抄写课文,罚过度劳动等。(5)长时间剥夺学生的生理需求,如:长时间不准学生吃饭、上厕所、午休而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二)体罚的程度
教师的惩戒必须是轻微的,不得超出学生年龄段所能承受的范围。韩国颁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认可了教师有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的权利,并对体罚的程度、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体罚小学生、初中生,要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可使用直径1.5厘米,长度不超过60厘米木棍;教师不能用手或脚直接体罚学生;体罚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在体罚数量上,初高中生不得多于10下,小学生不得多于5下,程度上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9]在美国的一些州,体罚造成疼痛或微小的伤痕是合理的,这是教师的特权,但是体罚造成学生身体某部位的脱臼、深度青肿、流血、骨折等,就是过度惩罚且具有民事侵权性质;体罚学生禁止使用诸如刺棒或断木板等器具;体罚某个有潜在健康状况的学生而造成严重伤害时,教师不负有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陷入了体罚范畴。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并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状况为参考,我们对体罚的程度、数量等作了以下界定:对学生体罚会使学生感到明显的疼痛感、疲劳感或不舒适感,甚至会造成学生身体残疾、长时间晕厥等。责打学生身体时,在程度上以留下伤痕为准,发红但不肿不起泡、微小的伤痕不属于体罚,而被打部位出现深度青肿、扭伤或骨折等,则都属于体罚的范畴;在维持特定姿势或罚学生运动方面,如罚站、罚蹲、罚跑步等超过一般性运动限度则属体罚,学生只感到轻度疲劳的属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而烈日下罚站、暴雨中罚站、“金鸡独立式”站立都是体罚;体罚中的罚抄是指罚学生抄明显超量的作业,比如罚抄词语、诗歌、课文等超过十遍以上等;在剥夺学生生理需要方面,如不准学生吃饭等超过一定时间,比如十分钟可归为体罚。
四、严控体罚,明确教育惩戒程序
教育中对犯错学生的惩罚在不伤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教育惩戒除了要程度适宜外,还应该坚持程序正当,否则就成了体罚。2002年,韩国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体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体罚前教师要向学生讲清体罚原因;体罚前要检查学生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必要时允许延期体罚;学生有以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的权力;体罚时必须要有校监或生活指导老师的监督;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也规定了体罚的程序:学年初,家长要和学校签订一份是否同意体罚学生的声明;当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时,教师才能实施体罚;教师不能在其他学生面前实施体罚;教师体罚学生要有证人的监督;与受罚学生有冲突的教师不能实施体罚;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来实施;体罚要打学生身上肉多的部位。
只有严格遵守教育惩戒程序,才能严控体罚。我国可以借鉴韩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定惩戒的程序,从而减少对学生的伤害。我们认为,教师在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戒时,应当坚持以下程序:
1.教师惩戒学生前要向学生讲明理由。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学生因违反纪律造成对课堂和校园秩序的破坏,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听老师的反复教导与训诫等。
2.教师直接责打学生身体必须是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惩戒前应该坚持先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先提醒学生,给学生一个改正的机会,只有说服教育不起作用时才可以轻微地责打学生的身体。
3.教育惩戒要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身心发展特点等因素来实施。对学生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而且应该针对不同的学生、不同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个别学生有必要坚持不公开原则,以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此外,我国还应该考虑建立专门的惩戒学生的机构或部门,例如,美国部分州规定教育惩戒由副校长或教务主任实施,并且在班主任等专人监督下避开其他学生在专门地点进行。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