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政局初级会计,北京平谷初级会计考试信息审核在哪交材料?
(东城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7号
67023738
67060798
西 城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场街22号
66560173
66562267
朝 阳
北京市现代商务
培训中心
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7号
团结湖大厦
85961986
北京市机械工业
管理局党校
朝阳区潘家园东里21号
64064087
84028864
北京市朝阳社区
学院(和平里本部)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南口砖角楼北里5号
84253008
北京市朝阳区经贸在线教育培训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设计大厦五层
84437681
丰 台
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
(一层平房)
丰台区望园西里4号
83811106
63813950
石景山
石景山区业余大学
石景山区八角北路47号院2号楼
68825783
68875355
海 淀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
学校(知春里校区)
海淀区知春东里小区
15号楼东门二层
82117101
82132884
门头沟
门头沟区财政局
会计科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
301房间(区政府对面)
69844198
燕 山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成人教育中心
燕山燕房路44号
69346179
69341948
69334840
房 山
房山区成人教育中心
房山区广阳西路2号
81312682
昌 平
昌平区体育馆
昌平区南环西路1号
69706230
69748618
顺 义
顺义区财政局
顺义宾馆B座一层多功能厅(顺义区府前中街3号)
69469508
通 州
北京市通州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87号
81514773
大 兴
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学院
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3段4号
69246760
亦 庄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电信工程学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
67880047
67881214
平 谷
平谷区财政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15号财政局二层西侧第一会议室
69961606
怀 柔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怀柔区小中富乐一区188号教师公寓110室
69643730
密 云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北京市密云区东源路10巷
69042694
2021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北京?
2021年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11号(高级会计师)
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艾书庚等838人(名单附后)通过了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改革试行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意见》京人发〔2003〕49号的规定,经复核,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8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财政局
报考会计证一般都在哪里报考?
现在会计职称考试都是网上报名,按照步骤提示填报即可,具体可咨询当地财政局。2018年北京地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6日,报名条件是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条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要求,新增归属地报名原则,也就是说在北京报名的话必须是在北京市工作、生活、上学的人员。
报名费每科56元。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两门,分别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要求一次性通过两科考试为合格标准,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不算太难,初学者可以去培训学校进行面授或是参加网校学习,如中华会计网校、会计新华网、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等,培训费用因机构不同略有区别,把教材、教辅算上有个一两千块钱差不多了。
北京初级会计考后审核公告哪里看?
可以去两个方法看,一个在北京相关的线下的有关部门去看公告就应该可以看到,还有就是去登录网上的App去查询就能看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北京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
(二)参加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网络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取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种形式取得的学分可以累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一条 参加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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