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降低成本,减少浪费,结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指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资产:
(一)单位价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不包含使用年限较长、不易改变形态的办公家具、设备,如办公桌、椅等)。
(二)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未作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低值易耗品。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分类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一)低值易耗品种类多,使用范围广,为了便于管理,特按其用途分为以下六类:
1、行政办公用品。主要是指在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用具,具体分为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印刷品、招待用品等。
2、后勤服务用具。主要是指洗涤、卫生清洁、维修维护等方面的工具、器具、器皿等。
3、生产用具。主要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或者生产试验中使用的工具、器具、器皿等。
(二)按是否需填写责任保管书分为以下两类:
1、需填写保管责任书的低值易耗品。主要指长期使用(一年以上)并不改变其使用形态和功能的低值易耗品。
2、不需填写保管责任书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依照需求部门的申请,对低值易耗品物品采购、验收入库、编号登记、移送使用、责任落实、维护保养、处臵各环节主导管理的部门。
财务部为各类低值易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至少半年对需求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签写保管责任书的低值易耗品除外),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需求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日常使用保护、保管,确保低值易耗品安全、完整,防止丢失。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核算、账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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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需求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低值易耗品的需求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定采购制度。
(二)各类低值易耗品应严格遵循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询价、编码、入库等管理。
(三)对于各类常用低值易耗品,财务部应备有适量库存,以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同时降低资金占用。
第五章 仓储管理
第九条 入库和出库管理
财务部设物品管理专员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接收入库、发放出库,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做好登记。
物品管理专员应保证所保管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存放, ..........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实现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通知》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办法:
1.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可以形成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或可以准确计量无形资产的支出,会计账务处理中该支出受益期限应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通过计入资产账户实现支出资本化。
2.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债券发行后调整用途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安排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在建项目早见成效。原则上发行后1个月内全部拨付到项目上,允许有条件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先行调度库款加快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固定资产的金额超过多少元才要提折旧?
只要属于固定资产,无论是价值是多少,都需要进行折旧。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定义,固定资产是:
一、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014年初,固定资产折旧的内容有所改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月与次月分录
当月不计提,次月计提。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以前的设备需要计提。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甘肃省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答:甘肃省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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