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广发银行对公支票跳票要罚款吗?
支票跳票一般指因为支票帐户内没有钱,银行无法兑现支票,遂把此空头支票寄还给支票持有人的行为。一般来讲,开此空头支票的人只会受到罚款的处罚,一般是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不过积极一点,态度诚恳些,和银行沟通,还是可以商量的。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银行将如何罚款?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1、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收到空头转帐支票怎么办?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可以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用来转账,可以在一般存款帐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主要功能用来转账支付。现金支票,用来提取现金,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使用支票的人也越来越少了。网银没有普及的时候,支票是主要的转账结算手段,当网银普及以后,这个安全快捷的结算方式很快就取代了支票。所以,很少有人知道,转账支票如何入账,如果收到了空头支票怎么办?
什么叫空头支票啊?就是出票单位已经出具支票,但支票上用来付款的账户却没有充足的资金,持票人去银行进账的时候,支付余额不足的情况。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如果出具了空头支票是要接受行政处罚的,但是法律是法律,在现实工作中并不适用。
以前在老单位的时候,出了一起工伤,后来工伤保险理赔了,支付理赔款用的就是支票。拿着支票去农行进账,却发现不能支付,也就是说收到了空头支票。难道去工伤保险事业处理论吗?没用的,只能等,后来跟银行的人联系好了,先填好资料,一旦账户资金足够,就立马转账过来。
所以,如果收到的是空头支票,可能是别人的账户暂时余额不足,可以先等等看,毕竟支票有十天的有效期。如果过了有效期还不能支付,还是先去跟付款单位协商,退回重新开具支票,或者用其他的付款手段。如果还不行,那就整理好资料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吧,谁叫现在欠钱的都是大爷呢,尊着,敬着,只要把钱给了就行。
空头支票是什么意思?
首先阐明一下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的区别
空白支票是指:
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已经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该种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该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谁拣到了都可以在上边无限制的填写使用金额),因此,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日常生活中一些“空头支票”的列举:
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然而,一些老总总是轻易许下诺言,说什么“有事呼我,我是有求必应”,“24小时跟踪服务”、“绿色住宅”、“五星级家园”或者“咱俩谁跟谁”,“你的事就是我的事,你就等我好消息吧”……等等。然而遇到紧急事情向或者是相信他而求助时,往往期望值过高,什么“24小时跟踪服务”,打了电话,24天还不来修理;什么“五星级花园”,既没有花也没有园,……从而陷入“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的窘境中。
在营销经营管理中,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时代到来,法律化时代营销也即将到来。现在我国正在向法制社会迈进,这种症状的发生,就是走了法律的空子,有些则是钻了“道德的空子”,以为只要把钱圈进来,什么承诺都行,以至于出现“空头支票天天开,顾客官司天天来”的尴尬
请问下客户开了空头支票我们该怎么办?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本案支票持有人甲塑料制品公司请求付款时,出票人乙服饰有限公司在付款人处的账户无款可付,故乙服饰有限公司所签发的支票,正是票据法所禁止的空头支票。
在支票使用过程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我国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者,轻者施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则处以刑罚惩处。
而对于票据持有人而言,则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其一,依法报案,追究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刑事责任,同时由司法机关追赃。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所谓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也就包括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现实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明知其账户无款或款额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的,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则可以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开出了空头支票,但主观上并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开具空头支票是出于一时疏忽,而不是故意为之,则只能认为是一种违法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其二,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
票据具有无因性,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票据持有人享有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就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它是用来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的一种制度。《票据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还具体规定了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被开空头支票后,持票人可以凭支票、银行退票理由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的民事诉讼,要求出票人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等款项的责任。
其三,依据争议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应的违约之诉。
支票是支付合同价款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开具空头支票是不能达到支付目的和产生债务清偿法律后果的。因此,开具空头支票的债务人实际没有履行其付款义务,故票据持票人也即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以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为由,提起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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