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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力,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公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确定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济期间过后即不得再提起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又称为不可争力。
公定力和约束力的区别?
1、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2、约束力这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或所决定的法律效果,和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有执行所作出的义务,也必须履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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