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单位欠发了几个月的工资但在一个月里补全了?
以前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申报需要会计将这些工资分摊到每个月中去,然后再综合计税。如果产生跨年会非常麻烦。
不过2019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人综合所得收入纳税。这样我们计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将会大大简化。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们个人所得税征缴是预扣预缴制。每个月根据我们的收入情况预扣预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去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我们可以去税务部门申请年终的汇总清缴。如果我们每年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跟实际相符,不需要退税的话,就可以不用管这件事情了。如果多扣了钱,需要退税那么还是去办理汇总清缴的好。
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是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
首先每个月的累积收入,减去累计免税收入,再减去累计减除费用,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减去累计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出累积预扣预缴的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应税所得额计算出本期应当预扣预缴的税额。
好麻烦,反正看一遍基本看不懂。
用数字说话1月份发放工资1万元,当月的累计收入就是1万元,减去累计免税额5000元,剩余5000元。
累计减除费用一般没有,是0。
扣除保险公积金2000元,这叫做专项扣除费用,剩余3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1000元。这样减完之后应税额是零,也就是不用交税。
可是这个单位很不像话,连续五个月没发工资。7月份的时候,一次性发放了六个月工资。
个人所得税就这么计算:
7月份当月的累积收入是7万元,累计免税额度是35000元,剩余35000元。
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一次性补扣12000元,也就是累计专项扣除12000元+2000元。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是3000×6等于18000元+3000元。
扣完之后应税额度仍然是零,所以我们新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能够有效避免一次性发放几个月工资的尴尬。
企业拖欠公司是不对的。工资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发放,如果没有发放,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不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话,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索要25%拖欠额度的经济补偿金,这个大家可以考虑一下。
个税手续费全部奖励给个人可以吗?
不可以。个税手续费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个税手续费是财会人员依法履职行为,国家给予单位的补助,支出必须符合财务制度,有法律依据。手续费支出规定,改善办公条件,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直接经办的财务人员补助等。可以看出,只是部分金额奖励给个人。
公司发一万元工资给工人?
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是法定义务
新个税法第9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公司应履行法定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69条等规定对单位未尽代扣代缴义务,进行相关处罚。其中,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万元的工资,全年最高能扣3480元的个税如果公司不给工人上社保,除5000元/月的费用外也没有其他扣除费用,则该工人全年最高个税为3480元
工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10000-5000)=60000元,则个税为3480元(60000*10%-2520),平均290元/月。如果该工人有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养老、子女教育、住房或贷款、学历教育、大病(这个最好没有,永远不用),以及缴纳社保等,该工人一年的个税估计不超过1000元,甚至不需要缴纳个税。
自11月开始,随着北京、山东等多省市自治区社保移交税务,社保移交税务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公司不但给工人上社保,而且应该全额上社保,如果全额上社保,1万元的工资,工人可能都交不着个税税。
工人可下载个税APP下载查询工人下载并完成注册后,可以进个税APP系统进行个人收入以及纳税的查询。如果公司多扣个税,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退税;如果个人有除工资外的其他多处不属于个人的收入,个人可以通过个税APP进行申诉。
工人可以要求税后的收入,这句话说说算了,呵呵,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个人在两家以上公司工作?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填制《个人所得税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表》。将各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送去单位发放时代扣代缴的个税额后,为自行申报补缴个税款。
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扩展资料: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培训费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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