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网站,如果境外企业没有分红所得税还要抵免吗?
不行。 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控制,均应该是外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代扣代缴属于外国企业在境内缴纳的所得税,不在抵免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这么几个:
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试运行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哪个科目?
试运行的收入冲减在建工程在“借”里则记在“其他支出”科目,而在“贷”里则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纳税所得。
所以,该公司自建的生产线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不能确认为当年度的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但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当考虑将此收入列入纳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和纳税收入确认是不同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即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
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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