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审协会官网,内审员证书是属于什么级别的资格证书?
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是属于企业内部的证书,不属国家级证书,主要是针对认证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的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如果要说国家级证书,那外审员才是国家级的,他是隶属国家认证认可协会来管理,主要是服务于第三方认证机构,给申请认证的企业做认证审核,这个层次和级别就高了,但内审员证书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认证培训机构来培训发证的,也是国家和企业都承认的。
内部审计的基础?
1、(IIA)发布的新版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2、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内部审计准则》,做出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3、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独立审计)并列为三大类审计。
注册一个头衔带中国的协会怎么注册?
你想成立的协会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要是地方的,是不允许带中国字头的;要是全国的,国务院有这方面的专门文件,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你方便起见,我把那个文件COPY到下面),你根据文件要求准备好资料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根据该文件的第2、6、9、11、12、13、21、22、23、24、25、26条,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
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
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
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
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
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
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
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
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
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
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审计局的单位性质是什么?
审计局是市级、区级、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主要负责国有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商业企业、公用服务业、金融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审计工作。审计局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工作者职称有审计师、助理审计师等。
另外,国务院设国家审计署、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审计厅。
请问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有何区别?
所谓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其中内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年发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明确指出,所谓“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就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本文拟就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探讨。
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各有特点又互为补充,使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所谓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是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其中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独立监督和评价行为,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单位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
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
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县设立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财政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其主体是注册会计师。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都是我国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体系、各司其职,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在审计性质上,内部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履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只对本单位负责;外部审计则是由独立的外部机构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签证活动,对国家权力部门或社会公众负责。
2、在审计独立性上,内部审计在组织、工作、经济方面都受本单位的制约,独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审计在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都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3、在审计方式上,内部审计是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进行审计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审计大多则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围上,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涵盖单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等;外部审计则集中在企业的财务流程及与财务信息有关的内部控制方面。
5、在审计方法上,内部审计的方法是多样的,应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审的一些程序;外部审计的方法则侧重报表审计程序。
6、在服务对象上,内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单位负责人;外部审计的服务对象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相关利益方。
7、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不能向外界公开;国家审计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要对外公示;社会审计报告则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8、在审计对象上,国家审计以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及大型骨干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为主;社会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单位;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9、在审计权限上,国家审计代表国家利益,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既有审查权,也有处理权;社会审计只能对委托人指定的被审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查、鉴证;内部审计有审查处理权,但其内向服务性决定了其强制性和独立性较国家审计弱,其审查结论也没有社会审计的社会权威性高。
10、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国家审计属于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社会审计属于社会监督,国家法律只能规定哪些企业必须由社会审计组织查账验证,而被审计企业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则是双向自愿选择的关系;内部审计是单位自我监督。
11、在依据的审计准则上,国家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社会审计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所依据的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应该而且可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二、明确协调目的,讲究协调方法,注重协调效果,切实做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基础在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标准、依据、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处。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外部审计提供的相关资料,提高审计效率,可以委托社会审计协助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甚至可以与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结成战略合作联盟,进一步加大对单位内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外部审计可以向内部审计了解情况,在工作中得到内部审计的配合与支持,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要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协调的目的开展。
协调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对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其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注意沟通:一是知识沟通,注意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学习专业知识,收集政策法规及管理信息,讨论管理薄弱环节,明确审计工作措施;二是审计范围沟通,外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三是审计工作底稿沟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交流相关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量,利用对方工作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四是审计结论和管理建议沟通,外部审计通常应就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的重大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五是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沟通;内部审计应与外部审计探讨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缺陷,并及时提请对方改正,以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注意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合作:一是在内部控制方面,内部审计首要目标是评价和评估内部控制系统,它通过风险评估来进行内控系统的审计。
外部审计则需要对会计系统和控制环境进行初步的评估,进而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决定实质性审计的时间、范围和程序。
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受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共同关注,当外部审计认为内部审计采用了适当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并能提供内部控制健全性的保证时,外部审计可以据此决定审计程序和重点范围,从而提高审计的效率;二是在揭示和防止舞弊方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都有责任防止和发现舞弊。
这方面内部审计比外部审计有着更宽的角色,它可以执行系统审计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像考虑财务经营系统审计的常规风险一样考虑舞弊的风险,内部审计也可以参与任何特定的舞弊的调查。
外部审计则更为关注舞弊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误报的风险,外部审计在评估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时应考虑内部审计关于舞弊的检查活动;三是在改进建议方面,提供整合治理报告内容方面的保证是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同时内部审计还可能对整合治理的程序进行检查和报告;外部审计则需要对整合治理的报告中有关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陈述进行检查。
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
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行检查。
因此内部审计在编制整合治理报告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关于整合治理方面的控制系统的意见,都会被外部审计在执行检查中加以考虑;四是相互利用审计成果方面,外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特别是外部审计所指出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要进行跟踪调查核实,看其是否已采取改进措施等。
内部审计要利用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内部审计要向外部审计提供所需要的审计成果,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扩大审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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