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政法委是干什么的?
政法委一般指政法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4、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西安市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
(二)结合自身业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三)向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教;
(四)及时调解本单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按规定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基层群众治安组织经费,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可以由群众自愿集资和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者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本部门、本单位评选先进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而故意推诿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政法委有哪些部门?
政法委直接分管、监督部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 政法委的直属机构为综治办、维稳办、禁毒办、3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责任单位,具体是协调各单位和法、检、公、司工作! 主要管公检法部门。 政法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协调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 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 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工作。 拓展材料: 政法委全称是什么? 1、这是我国的特色,政法委全称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从中央到各级政府都设有.是领导、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之间的。
2、政法工作实际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四家政耿部门的工作。 政法委书记管什么 政法委书记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设立的政法委员会的书记(2012年5月以前,政法委书记通常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也有省市由副书记兼任,分管政法工作。)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代表党委对同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部门、国安部门和武警部队的工作行使领导职能,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治安治理社会主体的种类?
治安治理社会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治安治理的主导力量,负责制定和实施治安管理政策、法律法规,领导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治安治理工作。
2.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社区组织:社区组织参与治安治理,通过开展治安巡逻、安全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4.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治理工作。
5.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治安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治安治理工作。
6.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小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维护小区治安秩序。
7.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挥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8.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志愿者参与治安治理活动,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治安防范意识。
9. 媒体机构:媒体机构通过宣传报道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公众对治安治理工作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10. 个人:每个公民都应积极参与治安治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治安治理社会主体间的协作和互动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各主体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进治安治理工作。
政法委是干什么工作的啊?
政法委一般指政法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组织政法工作中有关法律及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指导政法工作改革,对依法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研究处理政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对一定时期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检查落实。
4、维护政法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组织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组织调查、协助处理抗法的重大事件,确保政法各部门正常开展工作。协助同级党委组织部考检查督促政法队伍的纪检、干部和人事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本级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禁毒工作、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工作等。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并检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措施。
7、研究和指导本级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组织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8、承办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中央政法委实行民主集中制,书记主持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中。中央政法委机关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央政法委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主持中央政法委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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