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号文,历史上有哪些匪夷所思的事件?
战斗机被打掉机舱盖,居然敢横滚后倒擦着山顶尖飞行,飞行员的头部距离山顶树梢仅有1米多。美国王牌飞行员雷斯纳看到中国志愿军飞机飞出犹如特技般的动作,唯有惊呼:“平生所见最疯狂的动作之一!”
雷斯纳原以为飞行技术如此高超的一定是苏联飞行员,可等其临近能看清楚对手时,却惊讶地发现一张年轻的东方人面孔,而且这位东方飞行员还向其示威性地挥了挥拳头。
而这位令美国王牌都频频惊叹的东方飞行员,就是我志愿军英雄飞行员王海的“铁杆僚机”焦景文。
也许雷斯纳对中国飞行员能拥有如此娴熟的飞行技术颇觉匪夷所思,可其却不知我志愿军飞行员敢与其如此硬拼,凭借的不仅仅是技术,更有大无畏的战斗精神以及机动灵活的超人智慧。
1926年,焦景文出生于河北武安,1945年参军,后在1949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空军正式成立时,被编入空军第四混合旅成为王海的默契搭档。
抗美援朝初期,美军凭借强大的空中优势完全占领了朝鲜上空。美机想炸那就炸那,想飞多低就飞多低,甚至有时我军锅里冒个烟都能引来美机扫射。由此中国人民志愿军陆军急需空军入朝协同作战。
可新中国空军组建还不足一年,飞行员课程训练还远未结束,但因战争需求,也只得让苏联教官加紧速成训练。1950年12月21日,首批新中国空军进驻安东基地,由秘密出动的苏联空军带领进行实战锻炼。
当时我空军各方面实力确实无法与美空军相比。我空军各种作战飞机不足300架,而美军在朝鲜战场出动飞机1200余架,甚至最多时可达2400架。
我空军飞行员平均飞行时间不足68小时,而美飞行员多参加过二战,平均飞行时间已多达数千小时,其中不乏雷斯纳这般与德国、苏联等顶尖飞行员交过手的王牌,作战经验相当丰富。
虽然我空军实力不占优势,可我志愿军飞行员也多是抗战时期参军,脑袋别在裤腰带上从枪林弹雨中一路闯过来的,胆量绝非常人可比,遂面对自视甚高的美空军并无任何畏惧心理。
中美空军在朝鲜战场上第一次对决,我军空四师飞行大队长李汉就创下了击落美军F-84战机一架,击伤两架的惊人纪录。我空军就是如此以战代练,逐渐淬炼出足与美空军争夺制空权的实力。
1951年10月,焦景文所在空3师抽调50架米格-15战机赴安东,代替空四师执行作战任务,当时正逢美空军实施大规模“绞杀战”。
原来1951年7月,作战双方就开始停战谈判,可美军却在我志愿军背后“插了一刀”,派大批飞机全方位轰炸朝鲜北部交通枢纽,试图切断我志愿军物资补给运输线,以便胁迫中朝在停战谈判中做出妥协。
美军将如此大规模的空袭称为“绞杀战”。由此我军空3师一开战就面临艰巨阻击任务,于是他们根据敌我双方优缺点对比开创新战法,很快就有效打击了美空军的嚣张气焰。
尤其是在鸭绿江南岸平原地区形成一条令美空军闻风丧胆的“米格走廊”。而焦景文与雷斯纳的那场经典空战就发生在1952年10月10日那天。
战争中长机负责进攻,僚机负责掩护长机。焦景文作为王海僚机,时刻以王海为主,不仅防御敌机右来右打、左来左打,甚至还要舍命挡住射向长机的炮火,尽职尽责履行着僚机的责任。
雷斯纳确实经验老道,那天一开战就已察觉焦景文的重要性,遂在其背后射出的第一炮就击飞了焦景文座舱盖,高空寒冷空气顿时扑向焦景文。
一般情况下,飞行员高空遇到座舱盖破裂,会出现缺氧以及身体冻僵等不利状况,遂大概率会选择弃机跳伞求生。
可就在雷斯纳认为这次基本轻松稳杀时,焦景文也许为避免缺氧、挨冻,竟突然驾机直扑地面,然后在距离地面不到5英尺(不足2米)高度,又开始拉起改平擦地飞行。
雷斯纳看得目瞪口呆,随即紧跟着直追下去,可已失去了攻击焦景文的机会。因为战斗机上的机枪有一个稍微向上的角度,无法朝距离地面只有2米的目标开火。
焦景文想把雷斯纳甩掉,雷斯纳则紧追不舍。两架飞机在树梢高度翻滚腾挪,都想找准攻击对方的角度,可都未能得逞,而雷斯纳的僚机已早早被甩在了后头。
抗美援朝纪录片《断刀》中,我志愿军老兵曾回忆美飞行员敢贴着树梢飞,技术娴熟过硬。可雷斯纳遇到焦景文真可谓棋逢对手,用其自己的话形容“已把最后一点点本事都拿出来了,完全是凭着直觉才勉强咬住焦景文。”
战斗高潮还在后面,也许焦景文为追求速度上的优势,突然飞出了那个竟雷斯纳惊呼的横滚倒擦山尖飞行的惊险动作。
雷斯纳穷追不舍,两架飞机机翼紧贴机翼沿地面并排而飞。因为焦景文的氧气面罩早已被吸走,所以雷斯纳能清晰看到焦景文的面孔。而焦景文却像单挑的斗士般向雷斯纳伸出了拳头。
焦景文终于飞抵我空军基地上空,我军密集的防空炮火随之掩护而来。焦景文误以为在炮火掩护下可以安全着陆了。可当焦景文刚欲降落时,非要吃掉焦景文不可的雷斯纳,硬是从密集火力网中钻出,打落焦景文战机半个机翼。
而焦景文也真不含糊,居然凭借超人力量成功迫降。不过焦景文战机落地腾起的尘土,令雷斯纳的僚机飞行员误以为焦景文战机坠毁,兴奋高呼:“Woooh,你刚刚打掉了整个红色空军。”
只是雷斯纳等人兴奋过头了,其僚机返航时被我军地面炮火击中,飞行员跳伞身亡,雷斯纳侥幸得以逃脱。
战后几十年,雷斯纳对此次空战精彩细节念念不忘,直到后来与中国空军有所接触后才知对手就是焦景文。
雷斯纳对精彩空战细节的描述轰动了美国空军,可他们却不晓得焦景文还不是中国空军飞行员的最高水平。
而焦景文随后又在12月2日、3日爆发的中美300余架喷气式飞机大空战中,再度上演机中24弹座舱盖被打掉一半后,掩护长机成功返航的的生死一刻。
1952年12月3日中午,焦景文所在的空三师王海大队正准备吃午饭,却突然听到消息,美军72架战斗机、56架轰炸机正气势汹汹地飞临清川江上空。
王海率一大队12架战机随即升空迎战,经过激烈鏖战成功击落敌机5架。可就在我军12位勇士返航时,作为僚机的焦景文突然发现右上方出现8架美军战机,随后只剩4架了。焦景文明白消失的4架美军战机很有可能绕到他们后面去了。
这4架飞机就是美军惯用的“鱼饵战术”。简单说就是美军以单架飞机做诱饵,后面的机群埋伏伺机而动。
这还是王海大队头一次遇到美军的“鱼饵战术”,王海知道这可能是个陷阱,遂命令12架战机保持编队互相掩护,而作为僚机的焦景文,为完成掩护长机的任务,也时刻警惕着身后的动静。
焦景文突然发现后上方有4架美军F-86战机扑来,可就在他向长机报告后想转身迎战时,占据高度优势的美机已先发制人向其开炮。
一阵急促炮火从后上方射向焦景文战机。“嘣”的一声,焦景文座舱盖又被打掉一半,一股强劲寒风钻进座舱,犹如钢针刺脸钻心般疼痛。
焦景文稳住心神一看,机翼已被打得千疮百孔,升降舵、操纵杆都不太听使唤了,很难保持双机作战了,可为了避免敌机集中火力攻击长机,毅然决定豁出去了。
后来焦景文曾回忆当时情形说:“我飞机也快没油了,我跳伞也回不去了,那就豁出去了,反正我回不去,也不能让敌人回去,我就朝敌机撞了过去。”
狭路相逢殊死搏击,也许美飞行员从未见过如此不要命的对手,居然吓得扭头飞走了。焦景文驾使负伤29处的战机奇迹般的返回了基地,当其走下飞机时感觉都有些虚脱了。
焦景文作为僚机以能攻善守、绝不掉队著称,为长机筑起了坚固屏障。难怪长机王海慨叹如果没有焦景文,哪里还有王海。
可焦景文个人先后击落美军战机3架,击伤1架的战绩,在志愿军空军中还不算显赫。这不仅是焦景文身为僚机的原因,更因王海大队飞行员个个都有英雄虎胆,皆有击落击伤美军战机的记录。
雷斯纳为焦景文匪夷所思的飞行技术叹服,却不知焦景文只是志愿军飞行员的一个缩影。
譬如长机王海击落4架、击伤5架美军战机,是响当当的九星飞行员,甚至还斩落了美空军51大队中队长加布里埃尔,也就是日后的美国空军参谋长。
还有素有“空军之王”美誉的赵宝桐,同样是击落7架击伤2架的九星英雄。
还有王海大队的孙生禄,居然敢在200米距离发炮,将美机打得凌空开花后,再直接钻到爆炸碎片中去,是名符其实的“空中狙击手”,也取得了击落敌机6架击伤1架的战绩,只可惜孙生禄在12月3日那场空战中牺牲了。
要知道志愿军飞行员们平均几十小时的飞行时间,对于美军王牌飞行员平均上千小时飞行时间来说,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但志愿军飞行员于1951年9月25日,首次参加双方200架次规模大空战时就丝毫未怂,其中李永泰在座舱盖被打碎情况下,驾着中弹30余发、负伤56处的飞机顽强返回基地。
志愿军飞行员们个个是空中英豪,他们凭借的不仅仅是过硬的个人素质,更因其心中拥有保家卫国的强大心理支撑。
当时志愿军驾驶的米格战机,除了小部分是苏联免费捐赠,大部分都是半价购买的。一架战斗机折合人民币15万元,新中国百废待兴,国家一时还拿不出那么多钱购买飞机。于是全国上下掀起了捐款给空军买飞机的热潮。
北京石景山钢铁厂职工利用增产、捡废铁等方式,捐献了“石景山钢铁厂号”战斗机1架。甘肃玉门油田工人用8天增产所得,捐献“石油工人号”战斗机1架。
京剧大师梅兰芳个人直接捐献战机1架。豫剧大师常香玉变卖汽车、孩子的金银首饰,然后又在6省市巡演170余场,为志愿军买了一架当时最先进的米格-15战机1架,战机被命名为“常香玉号”。
截止1952年5月底,全国各界人民共捐款55650.37万元,可购买战斗机3710架。可以说新中国第一代空军是中国人民从自己牙缝中抠出来组建的,而新中国空军的表现也没有辜负人民的期望。
难怪焦景文没有座舱盖也敢横滚倒贴山头飞;难怪李永泰拖着被打了56个弹洞的战机,毅然选择冒险着陆也不跳伞;难怪孙生禄敢冒险钻入爆炸碎片中也要将美机打开花。
这是因为志愿军飞行员们知道每架战机都是人民省出来的,所以他们宁肯个人被毁灭,也不愿被打败。这是一种怎样的血性与勇猛精神?
志愿军飞行员们之所以能打破美空军神话,赢得对手尊重,凭借不仅仅是匪夷所思的技战术,更因其背后有强大的人民支撑。
2020年8月2日,九星米格的空战传奇王海老将军病逝。2021年8月 10日,名扬海外的焦景文老英雄病逝,享年95岁。
将军罢身追云去,碧天长流屠枭迹。空战英豪血洒长空,铭记历史,这才是我们应该推崇的英雄。
阿里的曲一王成文被警方以猥亵罪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最终定为猥亵罪,最重判5年!
阿里女员工第二天为什么联系华联的张某?
根据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第二天与华联超市张某联系并告知房间号,张某同时带了避孕套!!
一、主要疑点
有个细节也要补充一下,公司4月份就派了周某,也就是女方,跟华联的张某对接同一个项目,明明处了三个月,但是他的8000字论文写的好像不认识张某一样。
更迷的是,她不仅联系了张某
而且她的8000字论文里第二天压根就没提张某
难道是忘记了吗?
还告诉张某房间号码,打电话让他过来
张某接到电话去了,还带了盒byt,在房间待了两个小时,然后拿走一条内裤,好迷惑,到底为啥?
然后周某小作文里,她为啥要把张某做过的事都移嫁到王成文一个人身上?
这三人的关系,属实迷惑
二、合理化解释:
如果加上一个“周某27日晚在房间中因醉酒错把王某当张某”这个假设,整个事件逻辑就相对能盘的通了。
现在来试着盘下整个事件
从周某喝的350ml白酒,加饭店呕吐,加王某第三第四次进入房间时,周某已经睡着可以推出周某大概率处于醉酒状态,因为如果周某清醒,想给王某设局的话。完全可以在王某第三第四次进入房间时给与王某暗示,而不是在计划未成功时就睡着了,至于周某给两名同事打电话这种行为,在喝多了,但酒品不好的人群中属于常规操作,所以大概率不存在想给王某设局的事。
周某醉酒,在王某第二次进入房间时错把王某当张某,因之前两人存在亲密关系故周某做出一些主动行为王某顺水推舟,“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这10分钟内属于上头阶段,本想等套子到了做点什么,没想到没撑到时间就进入了贤者状态,“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贤者状态下的理智让王某离开,所以事后王某一直声称是周某主动的也就能解释的通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电话联系同时周某又处于酒醉状态获取信息的能力要打个折扣,可能听到前台告诉她有个叫王某的男士就是之前送她回房间的那位持双方身份证想要办理房卡这一串话里重点放在送她回房间的男士上,以为之前是张某送她回来的加上和张某的关系也没啥戒心,所以就同意了。
等到28日早上醒来,周某由于昨天跟王某的十几分钟亲密接触,导致有些欲望积攒遂联系张某前来帮助,所以张某携带套子敲门进入。
周某事后通过张某得知不是他送自己回来,于是对27日晚上的事情产生了怀疑,从周某报警的话语“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可以看出周某报警的初衷只是想查下监控看看27日晚谁进得她房间,这里也能看出周某并无对王某设局的想法,不然的话可以直接报警说王某强奸自己。只是由于强奸是刑事案,报警看完监控后在追究王某与否这件事上已经不由周某做主了,周某只能被推动着发生了后续联系老公向阿里举报一系列事情。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为什么周某又报警举报张某呢,这不是和前文说的一直隐瞒张某的关系存在矛盾?这大概率是因为周某老公通过某种途径得知了酒桌上发生的事情(同桌人告知或者自己在找证据的时候发现),看过饭店监控后发现了张某对周某的行为,周某肯定不能说自己是自愿的,所以在老公的压力下不得不报警,但就算报警也把时间地点具体行为讲得很清楚,还是在试图隐藏与张某的更深入关系,同时也抱着有监控警方不会深入调查的侥幸心理。
后面闹大了,警方深入调查发现28日周某与张某的事情,周某已经骑虎难下只能咬定自己非自愿了,所以张某觉得自己很冤,明明你情我愿的玩游戏你怎么突然变了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可能就是在调查周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了吧。
真的,这不比今年的一些悬疑剧悬疑吗?
王某文妻子指控阿里女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
其实会不会判刑,只需要看一点即可,没那么复杂!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因此,该案的立案标准为:1、要有捏造他人事实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捏造的事实并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实,但至少是行为人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事实。)2、要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3、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所以,关键点来啦———什么动作是“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那就是———立案!!!刑事立案是司法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开端,如果有立案,再加之前面的条件,一般认为诬告陷害行为已经既遂。请各位注意,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尽管已对王某文采取了立案及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并未完全捏造事实,这一点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文以猥亵他人做出治安拘留便可以看出。所以尽管在立案及后续措施方面,王某文和钱枫不同(对钱并未立案),但由于当事人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一点上,大家倒可以把钱枫事件中的米兰和周某做一个对比。我说明白了吗?[灵光一闪]阿里女员工为何让嫌犯张某来客房?
先来看看警方通报的这部分细节,7月28日上午7点14分,阿里受侵犯的女员工周某主动电话联系华联男员工张谋,并将自己的房间号告诉了张某。
张某从家里带了一盒避孕套去了酒店,周某为他开了门。在房间里,张某对同某进行了强制猥亵。然后留下了自己随身携带的那盒避孕套,带着周某的内裤离开了房间。
莫名其妙的行为而这个张某在头天晚上他们共进晚餐期间,已经趁周某喝多时,强行猥亵过周某一次。
周某在8000字长文中提到,第2天醒来后,她怀疑自己被阿里的同事王某强奸了。
只是头天晚上由于自己喝醉了酒,可能她也不太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
但如果她要弄清楚头天晚上发生的事,应该联系的是王某,而不是与头天晚上之事毫无关系的张某。
而且,张某与周某并不是同一个单位的人,即便周某有事情需要帮忙,应该联系的也应该是阿里的同事。
所以,她联系张某,默许其来酒店的这一环节无法正常解释。
接着,就是内裤的问题。周某在给张某开房间门之前,这条内裤是穿在她身上的,还是没有穿。
如果内裤原本是穿着的,张某进房间后,是周某主动脱掉的内裤,还是被张某强行脱掉的。
张某临走时带走了这条内裤,周某当时知不知道这件事情。
这条内裤是经周某默许后带走的,还是张某偷偷拿走的。
而且,内裤明明是张某拿走的,可为何周某怀疑的对象却是王某。
最后。是避孕套的问题。上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张某根本没必要带一整盒避孕套,这样做本身就很奇怪。
更奇怪的是,张某在临走时居然留下了那盒避孕套。正常人都知道,那留下的是犯罪证据。
为何张某要这么做,难道不怕给自己带来麻烦,这个环节也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网友观点介于这么多的反常现象,有网友怀疑,周某和张某的这一系列操作都是故意的,是计划好的事情。
尽管这只是网友的一种猜测,但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这样的可能性。否则,许多蹊跷的环节确实解释不通。
按理说,周某属于受害方,不应该对她有其他的猜测。但是对于网友们所产生的诸多质疑,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需要当事人答疑解惑。
结束语:在周某的8000字长文中,有关第二天早上与张某的这一段,并没有过多的描述,好在警方调查出了比较详细的过程。而且,这一环节也是疑点较多的一个环节,也可能是整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必要追查出全部细节的事实真相。
大家认为让张某去酒店的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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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民居保护条例?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古民居保护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民居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
(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础设施;
(三)合理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
(四)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古民居保护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
(三)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根据当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古民居保护的咨询、指导、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民居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古民居民间保护组织,参与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认定为古民居。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民居的调查,对本行政区域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交由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十五日内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名录制度。经批准认定的古民居列入古民居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古民居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应当设置统一的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的情况,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古民居保护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
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古民居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
(五)古民居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和规划;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古民居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经初步勘验确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知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先保护对象应当组织调查,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申报;不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古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不明的古民居由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古民居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周边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等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民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应当编制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古民居构件及建筑材料保管措施。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古民居的维护、修缮、迁移、复建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发挥传统工匠的作用,尽量运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
古民居的修缮、迁移与复建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可能对古民居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
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使用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民居的产权,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入股、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原住户符合农村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出资、捐赠、认领、租用等方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古民居的所有权人以古民居、资金入股,共同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因利用需要改变古民居用途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遵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古民居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
对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修缮补助的,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古民居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古民居的保护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古民居认定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设置统一保护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古民居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古民居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五)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未按照规定依法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未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市管理或者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的;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的;
(四)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古民居改变或者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民居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古民居建筑结构和建筑装饰的组成部分,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和砖木石雕构件、壁画、匾额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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