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什么意思,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选哪个更好呢?
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进行规模化扩张,扩张的方式可以根据新公司的地理位置确定是建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从概念上讲,子公司是一家相对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组织,可以独立运营业务,有自己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可以单独申请,营业范围不受母公司限制,完全可以自行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必须是单独核算,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所以,在会计科目上,子公司的报表肯定要包括实收资本等内容,并且需要与母公司合并报表,从而需要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抵消。子公司的名称需要市场监管部门预核准且不受母公司名称限制。
而分公司除了与子公司同样是母公司延伸出来的组织外,更多的是存在很多的关键不同。首先,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要时刻汇报请示母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行为有母公司承担责任。而且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完全受限于母公司的营业范围要求,绝对不能超过母公司,在我国公司法里也有明确规定。在会计核算方面,分公司的选择性要大于子公司,即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不独立核算,而且在会计科目上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财务报表分析中可以没有相应的实收资本,分公司的初始运营资金有母公司安排拨付,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属于汇总型,除了抵消母分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往来账目等,不用考虑所有者权益。同时,分公司的名称必须冠以母公司的名称。
根据上述子、分公司的不同,我们需要因地制宜选择扩张项目的运营方式。
比如:有些地区政府不允许设置分公司,因为地方政府可能要给予扩张项目一定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20-50%不等。但是由于分公司的增值税需要在母公司所在地缴纳,所以为了享受地方政府的招商政策,母公司只能成立子公司。这个就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来决策扩张方式。
关于法人和独立法人的区别,首先我们要理解公司必须是法人,而法人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是一个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组织行为。而独立法人只是一种资格,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个体行为。简单说就是一个是组织整体、一个是独立个体,我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只要掌握这两点即可。
为什么要成立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
投资公司为什么要设立投资控股公司,而不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呢?
今天我们就从股东协调、开展业务、税收和控制权等方面做出全方位解答。
通常,一个实体公司如果有几个股东,特别是股份比例都差不多的时候,往往很难协调。
因为不同的股东都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诉求,股东越多,博奕关系越复杂,要意见统一相当困难,成立控股公司有利于股东之间的协调。
同时,民营企业的股东大多都是家族内部成员,当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时,所有问题都会放在控股公司内部解决,对外始终保持一个声音。
这样既可以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又确保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利于主体公司不受决策层意见不统一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公司若想开展其他业务,控股公司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其所获收益不仅可以再投资到主体公司,也可以投入到其他产业,为多元化发展打下基础。
这也是如今大多数有多元化意图的企业均选择成立控股公司的原因。
成立控股公司后,其从主体公司获得的分红收益不用再缴企业所得税。
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或消费,如自然人直接持股,其分红收益必须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能用作其他用途。
你只要控制一个实体公司51%的股份,你就是控股股东,当然,如果你直接投资到这个实体公司,你则要出51%的钱。
但如果有很多朋友和投资者愿意加入到你公司来,通过设计多层的控股关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作为实体公司的股东,则你出钱的比例变小,但仍然可以控制这家公司。
比如马云只用0.4亿就控制了5000亿的蚂蚁金服。
股权结构的设计实际上就是通过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合理的股份比例的分配来方便实际控制人对实体公司的管控。
同时照顾其它投资者和高管人员的不同利益诉求,有利于实体公司的运作。
股权结构的设计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先把它设计好,企业才没有后顾之忧。
很多企业因为股权架构的不合理,导致股东经常产生分歧,如典型的案例——真功夫,蔡达标锒铛入狱令人唏嘘不已。
所以,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微企业,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是公司实现百年老店梦想的基石。
而设置控股公司只是股权架构设计的一小部分,为股东合理避税,做好减持规划,不对上市造成阻碍等等,都是股权架构设计应当考虑的重点。
所以所有企业家都应当对股权架构有所重视,并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规划。
国企下属控股子公司还属于国企?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这样简单的说一下:国企的下属单位有三种:一种是全资子公司,肯定是国有企业了二种是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或是控股最大的一方,叫控股国有企业或是绝对控股国有企业。
三种是有一部分股份,有的甚至低于百分之十,这样的叫国有参股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比
比较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
法定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 50人以下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2-200人(半数以上在国内有住所)
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缴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和非公开募集设立)方式
设立条件
有限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出资责任
有限公司 (1)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出资不实责任
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创立大会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1)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登记;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东查阅权
有限公司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制
股份公司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实缴出资分红和增资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特别决议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担保、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
股东(大)会
有限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股份公司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有限公司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有限公司 15日前通知,但另有规定或约定除外
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
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表决权
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其他规定
有限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股份公司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
有限公司 3人至13人(依法不设董事会者可设执行董事,2个及以上国企主体设立的需有职工董事)
股份公司5人至19人(设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可委托出席(最多接受两名,独董委托独董)
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责任
有限公司 (1)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物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权转让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人头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或协商或按各自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由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收购、回购
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公司可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因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剩余财产分配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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