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哪些,国家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哪些类型?
建设项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 按建设性质划分。 1. 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 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 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 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 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 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计算。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三)按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划分。 1. 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地质资源勘探及农林水有关的生产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文教卫生、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用事业建设、行政机关和团体办公用房建设等项目。 (四)按建设过程划分。 1.筹建项目,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施工项目,指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投产项目,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收尾项目,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5.停缓建项目,指根据现有人财物力和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在计划期内停止或暂缓建设的项目。 (五)按项目工作阶段划分。 1.前期工作项目,指已批准项目建议书,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项目。 2.预备项目,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待转入正式计划的项目。 3.新开工项目,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经批准,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续建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六)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 1.中央项目,亦称部直属项目。它是指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编制、报批和下达。所需的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和解决。 2. 地方项目,指由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等各级地方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
2021年个人博物馆补贴政策?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先行示范区的深圳,近日出台了《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标准,以鼓励市民开办私人博物馆。这无疑将带动其它省市作为,开办私人博物馆或将成为未来一种文化趋势。
鼓励开办私人博物馆不仅有利于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区域文化繁荣发展,也有利于消化沉积民间文物,让流散在民间的文物走进博物馆,既保护了文物,又搞活了民间收藏。真可谓一举多得。
《办法》明确, 7月1日起,深圳将提高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标准,在原《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基础上,将运行补贴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并新增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对国家一、二、三级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补贴,对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30万元补贴。
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加快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塑造城市文明典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繁荣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促进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非国有博物馆须依法在深圳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博物馆名录》,年度运行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并统一安排给市文物行政部门。非国有博物馆以自愿为原则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第五条 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以及红色文化的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鼓励龙头企业举办行业博物馆。发挥我市移民城市特色,鼓励建设反映各地风情的民俗博物馆。鼓励建设非国有博物馆聚集区。
第二章 运行补贴
第六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每年申请上一年度运行补贴。
运行补贴根据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人次运行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五十元。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物业管理费应不高于同类政府物业管理费相关标准。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合作办展的,以办展方出具的参观人数证明为依据;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第七条 申请运行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参观人数统计材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四)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五)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拟定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三章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补贴
第九条 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的主题和内容应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海外(包括港澳台)专题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海外(包括港澳台)举办专题展览。
第十条 申请临时展览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展品清单;
(三)展览大纲、策划实施方案;
(四)配套辅助活动情况;
(五)预期成效;
(六)涉及到文物出境或者临时进境的,还需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申请社会教育活动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活动方案;
(三)辅助推广活动;
(四)预期成效。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临时展览将依据“主题富有创意”、“学术含量较高”、“展品组织科学合理”、“方案前期论证”、“形式含有互动体验”、“相关文创”、“相关配套活动”、“数字化虚拟展示”“交流输出情况”、“展览展期”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对社会教育活动将依据“活动主题与博物馆宗旨、目的、陈列展览相契合”、“与中小学教学课程相衔接或适应特定群体学习需求”、“配有专门的辅导人员和教学设施”、“教育活动成系列、菜单化”、“形成特色教育品牌”等指标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经过初评和定评,确定扶持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核拨。
第四章 运行评估和定级补贴
第十二条 对在市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30万元。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运行评估,获评“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比例不超过全部非国有博物馆的10%。
第十三条 对被评定为国家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二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8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定级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运行评估补贴和定级补贴应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评定文件。
申请时间等相关安排参见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每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定级补贴。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核拨。
第五章 场馆扶持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博物馆用地中合理安排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申请建设用地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非国有博物馆。
鼓励利用工业楼宇、商业建筑等建设非国有博物馆。
第十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其他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指导工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给非国有博物馆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加强国有博物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非国有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非国有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三级及以上的国有博物馆每年选择2家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对一帮扶”,安排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就藏品征集管理、陈列展览、讲解服务、科学研究及文创产品开发等技术方面给予无偿帮扶。具体帮扶政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抱团发展,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策划社会教育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走出去”,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在非国有博物馆任职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办理居住证、引进人才、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入户手续和职称评定,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市博物馆协会的作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践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博物馆协会与非国有博物馆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与需求,做好行业服务。市博物馆协会要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行业规范和运行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当在场馆入口处张贴补贴标识,接受市民监督。补贴标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七条 非国有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为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和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博物馆获得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被骗取的补助资金,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一)博物馆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三)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
(四)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安全制度不健全、职责不落实,不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北京2021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我们对文化事业建设费2021年优惠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今年还能免征吗?
原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延期政策: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综上,文化事业建设费在2021年仍可以免征。
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交什么税?
一般纳税人是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包括两类: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强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增值税纳税信息,达到认定标准自愿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除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有别于小规模纳税人外,需要交的税种和一般企业无差别,主要包含以下8种:
一、增值税
1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丶税率二类
1)、简易征收:3%;5%(不动产项目)
2)、一般征收6%丶10%丶16%
二、消费税(不是所有企业都涉及,略)
三、增值税(消费税)附加
以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为税基,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城乡有差异,新税政有优免,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所得税
1、最新税政优惠,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年应纳税所得100万以内综合税率5%,100万――300万综合税率10%;
2、一般性企业25%,高新15%。
五、印花税
主要包括4部分:启用账簿每册5元(免),销售合同0.3‰――0.5‰不等,实收资本0.5‰,办公场所租赁印花税1‰
提醒:自2018年5月1日起,对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1、员工个人所得税
2、个体户等经营主体一般纳税人经营所得
七、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相关企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资源税
什么是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举办,不进行经济核算的行业或单位。狭义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理论研究及若干管理部门等,也就是学校,医院等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广义的事业单位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机关等。事业单位既然无经济核算,也就没有独立的收支权利,其所有支出均由政府财政予以支付,所以有人说,事业单位是旱涝保收的铁饭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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