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会计科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说法,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解释。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设置会计科目时都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只有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报表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 ,适当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 ,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要求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本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以提高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满足相关各方的信息需求。(3)实用性原则: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企业应当根据组织形式、所处行业、经营内容、业务种类等自身特点,设置符合企业需要的会计科目。
3、账户与会计科目的关系。会计科目与账户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分类,两者核算内容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具有一定的结构和格式,并通过其结构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及其余额。
与财务管理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
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或其它单位的重点工作,财务人员也是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财务管理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高效、完整、真实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因此,与财务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法规非常多。但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
一是税法。
二是统计法。
三是公司法。
四是劳动法。
五是审计法等。
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哪几项?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包括:
1、银行账户被冻结。
2、单位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单位,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单位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它财务会计事项。
8、本单位发生的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偷税逃税漏税都是什么意思?
今天要和大家聊一个关于缴税纳税的话题,因受今日头条的邀请,特此成文一并感谢邀请。
税是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也就是说凡税之征收,都是有国家法文作为依据的,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概念。而“偷”、“逃”、“漏”这三个字都是动词的词性,动词一般都代表一种行为,从这三个字的字面意思上我们不难看出它们都带有一种欺骗和隐瞒的目的。那么既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在任何一个国家经营的企业或是居住的公民,就应该合法纳税,如果出现了以上的三种行为,无疑是在钻国家法律的空子,中饱了私囊的同时,对于合法纳税的企业或是个人来说,往小了说那就是占他人的便宜,往大了说就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赤裸裸的剥削。
其实“偷”、“逃”、“漏”税这三种行为之间的差别,最大的不同是表现在性质方面。偷税其实也是逃税的一种形式,本质上它们二者都是故意而为之,不论是少缴或不缴,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漏税的行为也是少缴或不缴,但它的起因是因为无意识而造成的,违章和违法在性质上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
而以上的三种行为其实并非是今天的独有现象,从古至今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税赋的概念,当然有了税赋也就有了“偷”、“逃”、“漏”税的这三种行为。而在古时会把这三种行为统称为一个词:匿税。那么历朝历代又是如何惩罚匿税之人呢?
自夏朝起便开始有了税收的雏形,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税收制度开始完善,也是此时偷漏税现象开始普遍,到西周时,便出现了有明确文字记载的“税法”和“税务官员”,而到秦朝,就已经对户有了具体的规定,如一个家庭不能有两个成年男子,也就是说成年男子必须成家分户,否则一旦发现便会成倍罚款。
当然历朝历代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不同的税赋政策,例如汉武帝时期,开始首次向生意人征税,惩罚逃税的办法就是没收财产并发配边疆去和匈奴打仗、唐朝时期又新增征茶税,并且此税成为当时大唐财政的重要支柱,而逃税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死刑。至于更多的房产税、贩盐税、贩酒税,林林总总都有明文规定和严苛的惩罚措施,总之今天我们国家的各种税法条文,并非空穴来风,历史是最长的电视连续剧,我们当下的一切都有古来的影子。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生活在中国,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走向强大和繁荣的国家,身为龙的传人,在骄傲的同时,更应有责任与担当。向“偷”、“逃”、“漏”税这三种行为,无非是满足个人的一己之私,可是我认为贪欲并非是快乐和幸福的源泉,当一个人可以为他人、为国家、为社会有所贡献并获得认可的时候,那才是最大的幸福!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