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卖房所得收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卖房所得收入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达到优惠规定的话,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您可以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
同时在两个公司上班的人如何处理个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因此,个人从境内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应缴多少?
个人所得税按应发工资算,依法工资3700元,不缴纳三险一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元。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心经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3700——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3%=6元。
讲座费的个税如何计算?
首先应该确定讲座费以属于税法列举11项所得中的哪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讲座费也既讲学,所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其次应该懂得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应该对“每次收入”作出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四要知道适用税率。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了解了上述四个要素以后,就可以对讲座费收入正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了。 假设:某教授受某大学邀请,进行了一次讲座,取得收入3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540元。 如果该教授在同一个月内,为该大学讲课三次,每3500元,合计为10500元。按照“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0500-(10500×20%)】×20%=1680元。
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吗?
近期,除了李克强总理在两会上宣布的制造行业的增值税税点从16%降低到13%以外,还有一个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引起了境外人士的关注。
笔者一个朋友陈先生来自于香港,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在深圳有购买房屋,且与内地居民登记结婚了,配偶在内地无收入,香港朋友陈先生在香港有收入且有香港政府支付的退体金,陈先生对于新出台的政策,非常关心,一连串问了笔者好多问题。
01
陈生问:我是深圳是房屋,是不是算有住所?
不是的,有房屋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一个税法上的法律概念,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属于有住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此陈先生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不具有户籍,即使在深圳有房屋,也不算有住所。
住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里,区分居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
【居民个人】
指是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日;对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对于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陈生:我从2013年开始居住在深圳,但也会偶尔回到香港办事,如果2019年我在香港的收入,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19年3月14日2019年第34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及2019年3月16日《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答记者问》,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来源来源于境外(如香港或者国外)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该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
2、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
3、此前6年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4、“此前6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年,此前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也就是说:
陈生从2013年开始,每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年也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但因为新的个税法是从2019年1月1日才实施,因此“连续六年”的起始年度应从2019年度开始计算,即使过去六年已连续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在2019年取得的境外收入也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03
陈生:那对于我的境外所得,还有什么免予缴纳所得税的情形啊?
范
首先:自2019年至2024年未来的六年内,即使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6年内每一年的纳税年度,对于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均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不符合“此前六年”的条件,只有到了2025年的纳税年度,才有可能缴税。
其次:如果六年内有一年累计居住时间不满183天的,则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再次:如果自2019年度起任一年度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因此,只要六年内有一次单次离境起过30天,即可豁免。或者只要六年内有一年累计居住不满183天,即可豁免。
04
陈生:有没有简单易记的方法,来判断啊?
范律师回复:
有的,请牢牢记住:
连续六年、累计居住满183天、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第七年该纳税年度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5
陈生:如果我在第七个年度,符合以上所有条件,那我每个月从香港到得的退休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范律师回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06
陈生:我的配偶是内地居民,对于我配偶的收入,是否同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范律师回复:
配偶是内地居民,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对于该配偶来源于境内及境外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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