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残疾人要查家庭存款吗?
关于残疾人的存款问题,需要了解他的家庭基本情况,检查一下残疾人是否享有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家庭的收支情况,也包括一些存款个人的包括在内,有一些是不需要查询,这也是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对低保残疾人要要了解他的收支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计算的方式,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全部的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老人摔倒扶不扶还是难题吗?
虽然是难题,但是该扶。
扶不扶是你的事,讹不讹是他的事,你好心好意把他从冰冷的地面扶起,如果他利用你的善良对你进行敲诈,只能说明是他的道德败坏,众人都会站在你这边,替你说话,为你申张正义。
我们要清楚的是,不是所有摔倒的老人都会讹人,更多的老人是真正需要你伸出援助之手去帮助的人,年岁大了,很难靠自己的力量跌倒再爬起来,他需要一个外力,这个外力是善良有爱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怕担责任,怕倒在地上的那个老人居心叵测,那将会让多少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在我们的眼前,忍受痛苦,在我们的良心下震颤。
我们不能用小概率的被讹去赌注大概率的被需要,那些真正需要我们帮助的老人,和新闻事件里讹人的老爷爷老奶奶不一样,他们没想利用你的善良,他们需要你的善良。
我们不能因为新闻里播报的讹人事件就畏惧摔倒了的老人,置之不理的决定也许是潜意识里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老概念的确很难在我们的认知里磨灭,这种形式风格是我们的保护伞,是外在的保护壳,不是说不扶老人的人都不善良,只是我们怕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这种心里源于我们的潜意识。
伸手把他扶起来,其实对于我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可在他眼里那就是希望,那个希望可以让他离开冰冷的地面,那个希望可以让他感受到人性的温暖。在你犹豫要不要扶他的时候,他也想尽力的告诉你,孩子,我不会讹你,我只是想站起来。
难的不是举动,难的是观念,只有观念改变了,扶老人才不会成为我们的犹豫。其实只管扶起来,如果他真要以此讹人的话,那你也是正义的,我们都会向着正义的,坏人不会得逞的。
我是前千芊,邪不压正,跌倒的老人需要我们的帮助,不能因为怕被讹的心让他们就那么倒着。
路过点个赞,留下你的足迹。
拒不接受检查的怎么办?
一、以语言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控制情绪。保持头脑冷静,克制情绪,在处置过程中做到与执法无关的话不说,与执法无关的事不做,保证情绪不失控,不与当事人对骂,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口头警告。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语言威胁、辱骂交通民警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二、以下跪抱大腿、拦警车阻止交通民警离开等方式纠缠和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保持冷静。准确使用规范语言,切忌情绪急躁,用词不当,举止不端,采取过激行为。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积极劝导。遇当事人下跪等极端情况,民警应避免站立在下跪人正面,引起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半蹲姿势(便于交流和不失尊严地放低姿态,但注意确保安全)进行劝解,但不得采取着警服下跪等非规范动作。告知当事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采取下跪等行为不利于事情解决,公安机关会依法公正、公平处理。其他交通民警注意疏导交通。
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其下跪抱大腿、拦警车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做好解释。当事人被带离后,交通民警可主动对围观群众说明事实真相,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企图逃避处罚,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围观群众误解或恶意解读,甚至引起群众围攻。
三、以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取证时应选择适当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全面摄录现场情况和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确保安全。设置现场警戒区域,劝离、疏散现场周边围观群众及车辆,安排专人维护秩序。选择有利站位,切忌站在被查车辆前、后位置。可采用警车合围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
明确警告。对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的,表明交通民警身份后,使用车载扩音器进行口头警告,或出示写有警告语言(例如:停车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条幅、纸板等方式进行警告,严正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当事人下车接受检查。
果断处置。对涉嫌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请示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批准后,使用适当工具(如安全锤,含破窗功能的盾牌、警棍等)破窗。情况紧急时,可使用其他物品。破窗时应选择不易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首选无乘车人的位置,并尽量减少对车辆的损坏,避免人员受伤。
传唤带离。破窗后,口头传唤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徒手将其制服,对人身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四、以倒地不起、诬陷交通民警打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保持距离。当事人诬陷交通民警打人时,交通民警要保持冷静,注意方式方法,不被当事人的言行激怒,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发生肢体接触,以便掌握现场处置主动权。
口头警告。严正告知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执法记录仪已将故意倒地等相关情况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果断处置。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释法说理。遇群众围观时,民警应继续完成既定执法动作,不犹豫停顿,并主动向群众说明事实真相,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群众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不得强行干涉,不得抢夺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五、以撕扯警服、摘警帽,抓挠、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注意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应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及时利用街面监控设备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多名警力在场时,应注意协调站位,选择最佳拍摄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
口头警告。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严正告知交通民警正在依法履行职务,口头警告其撕扯警服、摘警帽,抓挠、推搡、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涉嫌妨害公务,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果断处置。口头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并快速进行现场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请求警力增援,等待期间保持安全距离,暂停与当事人的对话和进一步动作,确需回答的,运用法言法语、简明扼要予以答复。具备警力优势的,应果断采取徒手或使用警械等方式制服当事人,但不得采取对打、互殴等报复性动作。
强行带离。制服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特殊应对。对警告无效,但不宜直接予以制服的女性、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采取保持距离、选取有利站位等方式避免冲突升级,耐心劝说教育,同时迅速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需使用强制手段制服的,尽可能进行徒手制服,控制女性执法对象时,避免坐压或接触其敏感部位,并在第一时间带离现场。
六、以驾车冲撞、拖拽交通民警等暴力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安全站位。注意观察判断违法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并注视驾驶人的举动,应选择与车辆、车辆可能的运行轨迹保持一定距离的地点站位,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或正后方。驾驶人没有下车前,民警身体原则上不得进入距车体两侧80cm(比常人单臂略长)或车门半径内。
安全防护。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行驶方向前方强行拦截,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部位伸进车辆驾驶室,不得用手攀扒、拉拽车辆。如当事人强行闯关或故意冲撞,交通民警要及时避让,避免受到伤害。
注意取证。确保执法记录仪始终处于开启状态,收集和固定违法车辆证据,并重点记录车辆牌照号码、驾驶人面貌特征等要素,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查控车辆。遇有嫌疑车辆不按指令进入待检区、驾驶人拒不下车,或发现嫌疑车辆有其他企图强行闯卡等情形时,可采用警车围堵或放置破胎器等方法,防止当事人驾车逃跑。对驾车冲撞后逃跑的,要迅速记下机动车号牌、车型、特征、行驶方向等,立即报告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并通知违法车辆行驶方向的交通民警组织拦截,依法处理。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
七、以持棍棒等工具、刀具等凶器等方式袭击执勤交通民警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报告。此类行为危害性大,后果严重,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多警种警力增援。
保持警戒。违法犯罪嫌疑人持棍棒、刀具等乱砍乱捅的,交通民警应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安全,设置警戒区域,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确保围观群众安全。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发现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 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果断处置。经现场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在增援警力到达前,交通民警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包围或半包围等安全站位,利用警械或现场可以利用的物品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争取将其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避免伤害现场围观群众。具备警力优势的,应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警械予以制止,情况紧急或执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可依法使用枪支等武器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武器使用和注意事项应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强行带离。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将其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强行带离现场。
伤员救治。对于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应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救治措施。
八、以索要执法证件的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出示证件。当事人不服从管理并索要执法证件的,交通民警首先要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但不能把人民警察证件交由当事人查验。其次要向当事人强调:人民警察证是代表交通民警执法身份的合法证明。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重点摄录违法行为及驾驶人、车辆、环境地点等信息,全面、客观收集交通违法行为材料。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依法告知。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阻碍交通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其应当予以配合。
口头警告。当事人不听解释、继续阻碍执法的,交通民警应立即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当事人拒不接受口头传唤的,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九、以煽动亲属朋友、周边群众或乘车人等方式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保持冷静。交通民警要控制情绪,坚持文明用语、规范执法,避免与群众发生肢体接触,防止因情绪失控失去理智与群众发生冲突。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注意重点摄录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员。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多名警力在场时,应注意协调站位,选择最佳拍摄角度,必要时可一人手持执法记录仪拍摄。
解释教育。注意辨别哄闹对象及其目的:对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清法理,说明事理,摆明情理,指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争取大多数群众和乘车人的理解支持;对以帮助当事人逃避处罚为目的的哄闹,应严正警告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及时报告。多人聚众哄闹阻碍执法且口头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报告,并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应请求警力增援,增援警力到达后,迅速控制现场,将带头闹事的主要人员制服,强行带离现场,同时做好群众的释法明理工作。
十、对有未成年人随行的当事人阻碍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处置
及时取证。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取证,可辅以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摄录,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有条件的,请求勤务指挥部门(指挥中心)利用街面监控视频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录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尽量收集目击群众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取证。
耐心劝说。充分利用其未成年子女在场,指出其行为将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教育其应当为子女安全和健康成长着想,当好子女的行为表率,模范守法,配合执法。
依法告知。经劝说无效的,交通民警应依法告知其行为属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停止。
妥善处置。对于继续实施阻碍执法行为的当事人,劝说制止无效,确需带离现场的,交通民警可徒手或使用警械将其制服后带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场时,应确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避免其惊吓跑动造成交通意外。同时,现场处置时,要防止未成年子女突然挤入处置现场造成干扰,或父母拿未成年子女作为抵挡工具、以伤害未成年子女相威胁,增加处置难度。
直接看规定这么界定这事情就ok了吗。
司法拍卖错误司法赔偿标准?
违法拍卖或者变卖损害赔偿金,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后,对财产进行了拍卖或者变卖,导致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国家因此所支付的赔偿金。
拍卖是一种公开处置财产的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财产拍卖后,如果发现原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是错误的,对拍卖的财产应当赔偿,由于原物已被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因此,《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赔偿方式是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这种赔偿不考虑受害人因失去原物所蒙受的其他损失。变卖也是一种处置财产的方式,但它与拍卖在程序、方式等方面有明显差别。如拍卖要提前公告日期,变卖没有这个要求;拍卖要公开竞争,变卖可以直接由有关商业机构收购或者代为出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禁止违法变卖行为。对于财产已经变卖,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不可能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赔偿方式是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由此,违法拍卖、变卖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违法拍卖、变卖损害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残疾人街头卖艺是否影响城市形象?
锅子哥观点:残疾人街头卖艺,这事不能一概而论,内容不同、性质不同、位置不同,对城市的影响都不同,是否影响城市形象,需要综合判定。
近日,在重庆渝中区,有一位双腿残疾的艺人在街头拉二胡卖艺遭到城管驱逐一事,引起众多网友关注。
对于为何要驱逐艺人离开,城管执法人员态度强硬,称"像这种人在大街上影响形象"。
当城管人员被问到影响什么形象的问题时,执法人员表示:附近是宾馆,外国人会到这里来。
针对此事,当地城管局回应称:
一是因为执法人员担心残疾人街头卖艺会对疫情防控不利;
二是出于对老人安全的考虑,街头卖艺可能会被自行车、电动车等碰撞产生事故;
三城管队员"影响观瞻"的言论,这是执法队员个人的素质问题。
这三个理由,我只认同第三个,城管局肯定了执法队员的素质不高。
那么,这位老人的街头卖艺,到底影响城市形象了吗?一、违法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是否对公共秩序的有很大影响,就成了判定依据。事实上,在不影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在街头卖艺,公安部门一般不会管,但城管或许会管。
从我看来,这位老人并没有引起聚众行为,也没有对城市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应被判定违法行为。
二、影响城市形象了吗?
如果据这名城管人员所说:这名残疾人影响了形象,应该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街头卖艺形象了城市形象;二是因为他是残疾人,让外宾看起来不好看。
换位思考一下,城管的驱赶并不是没有道理,一名城管执法人员,为了不被领导批评,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对于可管理可不管理的问题,仍然会去管理。一旦领导出来视察,如果领导不满意,小心这个饭碗的前途就没有了,这是“自由裁量权”决定的。
但是,这名城管没有想到的是,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竟然如此出言不逊,或许如果没有城管的这句“影响城市形象”,不会有这么多人关注被驱的问题,真是这句话,激化了残疾人被歧视这一敏感话题,所以才被重点关注。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文化特色,不能因为外宾的到来就做足表面功夫。
记得某个城市,为了迎接上级的卫生城市检查,连夜将所有建筑工地的外栏,全部涂成了绿色,满满的油漆味,让人感到可笑至极!
锅子哥观点有的残疾人街头卖艺,的确是影响了城市形象,一是“乱”、二是“俗”:
因为残疾人的工作很难找,所以现在很多残疾人的卖艺方式都很单一,即唱歌和演奏,的确,有些基本上毫无乐感可言:走音的、唱歌跑调的常见,弄上大音响造成声音污染;这还是好的,有些甚至在市场上、广场上唱一些“少儿不宜”,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这种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因为他们是残疾人而“心慈手软”,必须予以限制和禁止。
但对于这位老人的行为,一没有违法,二没有造成污染,三没有扰乱秩序,既能让市民享受到音乐的美感,又能让国外友人看到中国的传统文化,何乐而不为呢?
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执法人员对于“城市形象”的认知和如何确定形象城市形象的定义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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