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截止时间,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是一起还是分开?
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结束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进行汇算清缴的过程。具体来说,总机构需要对所有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然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减免或退税。分支机构则需要对自己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并向总机构提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资料,以便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是分开进行的,每个机构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同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也需要密切协作,确保各自的纳税情况得到准确核对和处理。
汇算清缴结束后还能更正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发现有误或漏报的情况,可以进行更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更正时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税务处罚责任。因此,建议在进行汇算清缴前,仔细核对各项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房地产汇算清缴条件?
预缴的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收到预售房地产或租赁收入或建筑劳务款项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一般实行的是预售预缴、达到清算条件后清算的征管方法。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预售环节都要按规定纳税。根据目前的财务会计规定,这些税费一般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售环节,缴纳的税费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部分预提费用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该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日结束以前,仍未取得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是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是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由此看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规定不一致。对此,我们一般只承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而默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自动失效,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属于最新规定,按照税法的适用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但事实上截然不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并未失效。我们可以参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即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属于一般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属于特别规定,仍然有效。至于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是对同一个级别的特别法或同一个级别的一般法而言的,和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3项预提(应付)费用并不矛盾。
什么是汇算?
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用公式表示2019年度汇算即: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2019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为2019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扣除。
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为四个月,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为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例如,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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