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网平台,中华医学教育在线学分多久能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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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考个护师怎么样?
护师,一般认为是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中的初级护师考试,属于初级职称。
在这里简单普及一下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试。
一,简介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职称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5月中旬举行,报名在中国卫生人才网网上报名,各地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现场审核
二,通过标准
1.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考试时间
一、全国卫生职称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2020年考试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中国卫生人才网发布推迟考试消息,具体考试日期等待中国卫生人才网通知)
四,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到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五,考试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职称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规定和实施方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说了一大堆,对于题主询问 考个初级护师证书怎么样,如果您是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并且达到初级护师考试报名要求的报名条件,请您一定要考一个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对于护理人员来说,卫生专业职称晋升道路为: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事业单位合格成绩标准聘用为相应职称,不同的职称对应的是不同工资的等级),所以 综上所述,请您参照自身条件选择为谢~!!!
华医网和继续医学教育一样吗?
不一样
华医网取得的学分,和在好医生,双卫网等网站取得的学分一样,都是合法合规的,均可以作为医务人员在职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认证,在年度考评时作为依据,国家规
陕西有哪些关于乡村医生的政策?
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5〕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全面推进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标准,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发展问题,全面加强乡村医生准入、执业和退出管理,切实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善执业环境,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的实现,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职责及配置标准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备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
三、规范乡村医生管理
(五)加强乡村医生培养。根据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临床专科,加快培养合格的乡村医生。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六)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七)实行乡村医生合同管理。按照深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具体聘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八)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执业管理,重点加强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等相关政策。
(九)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考核实施办法,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十)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机制。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一)全面推行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责任医师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每年签定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签约服务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签约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十二)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十三)规范在岗人员培训。实施全省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十四)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落实《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五)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反映较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可经考试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年度组织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乡村医生的优秀事迹,弘扬正能量。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七)落实乡村医生财政补助。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
(十八)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各地要以市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统一明白卡格式,实现全省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
八、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九)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九、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实现以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为主,加快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形式转变,保证村级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不得向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收取房租。
(二十一)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各地以县为单位,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级财政补助共同承担,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地确定。
(二十二)减免涉及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对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相关部门要按公益类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二十三)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成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核心,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药品购销、远程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互动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卫生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予以统筹考虑。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要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效果的督导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将对各地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2011年一类学分怎样查询?
登陆继续医学管理系统查询。 查询步骤: 1. 输入网址 http://icme.haoyisheng.com/login/login.jsp打开继续医学管理系统网页。 2. 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查询学分了。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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