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国有企业分红规定?
国企:凡是各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是国企,包括省国资委、地市国资委、县区国资委管理; 央企: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等。
目前,国企、央企对出资人分红的比例和企业留利,没有一定的规定,国家正在制定国有资产投资回报管理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事项;
(二)违反规定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聘用与解聘;
(三)违反规定决定重大创新任务、创新团队建设、创新平台建设等事项;
(四)违反规定调拨及使用大额度资金;
(五)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违反规定决定企业设立、变更、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等事项;
(七)违反规定决定对外投资、出借资金、担保等事项;
(八)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按照规定应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第二条 严格科研及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科技经费;
(二)不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三)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
(四)不按项目单独进行核算;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科技经费;
(七)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
(八)违反规定隐匿、转拨、转移科技经费;
(九)截留、挤占、挪用科研、人才、平台建设等专项经费;
(十)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五)干预干部选拔任用;
(六)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四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二)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五)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指定、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操纵或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评标工作、中标结果,或者擅自变更中标人;
(三)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
(四)擅自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进行私下联系和接触;
(五)收受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员的财物及其它好处。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二)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
(三)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四)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
的支出;
(五)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
需要采购服务;
(六)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
牌、供应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内差旅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三)从事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和考察调研;(四)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企
业或其他单位;
(五)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六)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
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七)出差期间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八)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九)超标准安排住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无出国(境)预算;
(六)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七)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八)超标准安排住房和用车;
(九)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十)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
(十一)出国(境)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会议活动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待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二)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三)公务接待中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提供香
烟和高档酒水;
(四)公务接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六)私驾公车,公车私用;
(七)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八)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九)组织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十一)会议期间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加强作风建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组织决定,对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的
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敷衍塞责,延误工作,影响发展稳定;
(二)造谣、传谣、信谣,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诬告陷害或侮辱诽谤单位、组织或个人;
(三)对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讲成效;
(四)漠视职工合理诉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言语不当,处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五)调查研究不深入,脱离实际,回避矛盾,对问题解决不及时,不彻底;
(六)会议主题不清、拖沓冗长、讲空话、套话,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
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四)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炒股、玩游戏等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
第十二条 带头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
(二)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三)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擅自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等借机收钱敛财,收受下属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五)向上级单位人员或业务往来单位人员赠送礼金、商务消费卡、有价证券及贵重礼品;
(六)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七)以任何方式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九)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
(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十一)公款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二)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成果、荣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等有悖社会公德、科研道德、学术诚信、家庭美德的活动。
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对外出租出借?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资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中央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和共用机制; (五)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当地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等工作; (七)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八)研究建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实行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调控增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监督、指导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七)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审批本单位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其他中央部委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国家财政拨款和政策扶持,待遇也很好。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