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后续处理,进项税已经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已认证的发票发生销货退回,由购买方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对退货的部分做进项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进项税转出后又收到一张正确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看你的提问你所说的进项税转出应该不属于(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标准的定义,而是说收到了红字冲销的发票,收到红票按反方向做分录,连着管理费用一起冲掉,开了正确的发票再重新入账 谢谢
但税务局要求把进项税转出?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现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该做凭证给予调整: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二填写转出额.然后增值税申报正表根据表二的数据填写申报就可以了.
增值税税认证系统里不需要处理.
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转出怎么补税?
进项税额转出,相当于进项税额抵扣减少,一般是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在下期申报时,主动减少进项抵扣金额: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单独交纳这笔税款,作为本期预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已认证的进项税怎么办进项税转出?
已认证的进项税,如果没有作进项抵扣账务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的进项税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项目中。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误操作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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