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缴纳哪些税?
- 平价转让股权如何缴纳所得税?
-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 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来执行,主要涉及的税种如下:
1、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是如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出现以下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计税价格:(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税收入-原值-合理费用)*20%。
2、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
3、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企业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属转移要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需要按旧房转让进行清算。
平价转让股权如何缴纳所得税?
股权转让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不同转让主体、不同的转让方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涉税问题就显得更为复杂。下面就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如果是企业股东股权转让
1.如果有转让收益,应作为所被转让公司的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项所得与公司其他所得综合按税法计算有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或负数,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考虑到特殊重组及投资有的并没有实质性现金流入或只有部分流入,企业全额缴纳税款的实际困难,出台了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政策依据如下:(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如果平价转让,且价格公允。则转让收益为零。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3.如果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补充说明一种特例:就是如果被转让的股权是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则按20%的税率对转让所得减半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如下:(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三、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股权公允价值通常不能低于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价值。
2.如果公司有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商誉等特殊资产(溢价可能性较大),应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要客观公允, 如果股权价值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税法有关规定调整。
3.股权转让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对资产进行评估。
4.股权转让过程中还涉及印花税,根据被转让资产或被转让人身份的不同有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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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可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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