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报名条件2021,2021年律师证报考时间?
司法部发布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4日,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7日。
公告明确,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方式和相关政策总体保持稳定。继续对原放宽条件地方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并对放宽条件地方进行适当调整。允许符合报考学历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重申并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的“新人”和“老人”报考专业学历条件要求。应试人员应选择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也可以选择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公告要求,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学籍(考籍)取得时间、专业学历学位、户籍地等信息,并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公告同时明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闭卷考试方式;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答题方式。
关于各地报名具体事项,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前向社会发布公告。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考试公告及《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或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婚姻法司法解释2021年?
202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而制定的,共九十一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
2021法考主观题有没选做题?
2021年法律职业这个考试,主观题考试仍然存在选做题。自从司法考试改革以来,选做题已经成为一种考试题型。正常情况下,考试都会出现在最后两题作为选做题。选做题是从商经法的题目与行政法的题目做出选择。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特长,从中选择一道题进行作答。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1260个条款。
二、《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
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最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吉林大学转专业的条件?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优势学科进一步发展,拓展学生的发展空间,满足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施转专业工作,负责全校常规性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过程与管理,并接受纪委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5-7人组成,负责转专业工作日常事务的领导与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等人员担任,具体职责为: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申请转入学生的面试录取组织、转入后学分认定等工作,同时对学院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转专业受理
第五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分为以下三种渠道:“新生奖学金”获得者自主申请;考试选拔转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政策,在某专业领域有兴趣和专长或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相关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的;
(二)按照学校转专业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考核被录取的;
(三)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四)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六)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
(三)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四)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自主申请转专业
根据《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每年评选“吉林大学新生入学奖学金”,并允许获奖学生报到后在校内申请重新选择专业(部分专业控制转入),具体操作流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考试选拔转专业
(一)全校统一考试选拔
全校统一考试选拔转专业面向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且未调整过专业的。
各学院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制定相应专业拟接收计划,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按照转专业报名计划要求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学校统一组织转专业笔试,各学院按照规则进行面试,并按照接收名额和学生的综合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人选。
(二)特殊专业在校生选拔转专业
为培养拔尖创新型基础学科人才,学校每年组织“拔尖计划及卓越计划”选拔,具体操作流程见教务处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的,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的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须有相应专业特长的相关论文、竞赛成绩或者其它支撑说明,有两位以上专家推荐,接收专业转专业工作小组同意,转专业领导小组予以认定的,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如学生因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证实,转专业领导小组认定,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学生学业能力不适应现有专业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学院证实,经领导小组认定,可以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情况报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正式转入新专业。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到新学院学习,具体参照《吉林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规定》执行。转专业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照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所在学期新专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按照转入学院相关要求,或在转入新专业后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降至下一年级,新学院应对其予以帮助。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种类型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选拔标准,不可有悖转专业工作精神。
第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参与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学校文件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一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送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专科生转专业仅参照学生学习有特殊困难这一项进行操作,无其它操作类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校发〔2016〕36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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