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区别如下: (一)审计目标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加强对责任者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
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包括五个方面: 1、存在或发生。是指审计要认定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费用在会计期间是否确实发生。2、完整性。是指审计要认定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交易项目是否都进行了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3、权利和义务。是指审计要认定在某一特定时期,各项资产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权力,各项负债是否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4、计量与计算。是指审计要认定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会计要素是否正确计量,是否按适当的金额进行核算,相关的计算是否正确。5、揭示和披露。是指审计要认定会计报表上的特定组成要素是否被适当加以分类、说明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财务收支平衡的最终目标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其重点是检查。(二)审计对象(审计客体)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财务报告审计的对象是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而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三)审计的内容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和科学性;个人是否有违反廉政勤政规定的行为;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审计。是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2、负债审计。是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3、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审计。是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4、损益审计。是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所进行的审计,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四)审计的目的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在查明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的目的,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财务报告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审计,揭露其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目的的区别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而财务收支的目的是纠偏和服务。(五)审计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同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指标评价、内控制度评价、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等。经济指标评价又包括收入任务完成率、资产增值、保值率(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内控制度评价主要是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主要评价个人是否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财务报告审计的评价,主要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评价,引导被审单位的经营行为,帮助被审单位寻找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促进被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主要包括: 1. 反映单位效益状况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2. 反映单位营运状况的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3.反映单位偿债能力状况的资产负债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六)审计结果报告不同与其他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部门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向委托部门提交的鉴证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特定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后由审计部门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不同于其他审计法律文书,其主要特点如下: 1.目的的特定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就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委托部门提交的专题报告。2.报告的定向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使用者或受报告人是特定的。3.内容的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还是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都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这一具体内容来进行的。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在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鉴证和评价。而作为承载这一具体鉴证和评价的业务法律文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中心内容应当是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工程款未支付完是否可以做竣工财务决算?
如工程已验收并达到可投入使用状态的,即使款项未予完全支付完毕(一般挂应付账款处理),也可以作财务上的竣工决算处理,如资产已投入使用的,则应予计提折旧或作资产摊销处理。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条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和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是指对上述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务由农村审计机构负责。
乡镇企业的财务内部审计,仍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实施。
农村审计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的审计事项,可委托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其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实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的农村审计站(所),与农经站(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审计业务以上级农村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八条 农村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取得审计资格与有关证件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农村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结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对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凡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权和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及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制止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制止无效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违纪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乡级农村审计机构对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应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二)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
(三)占有、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单位;
(四)使用乡统筹、村提留、农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单位;
(五)委托农村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对第十五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使用情况;
(四)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以资代劳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罚没款项的收取、上缴及使用情况;
(六)农村集资款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七)各种承包金、租金、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村级收入的上缴和使用情况;
(八)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情况;
(十)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等集体融资组织的资金收取、管理、投放、回收、收益及分配情况;
(十一)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十三)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职的经济责任;
(十四)接受委托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根据审计项目和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还应写明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名称。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审计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向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条 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审计中使用的各种文书式样,参照国家审计机关的要求,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应于审计终结后15天内存档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审计机构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设立会计帐簿或无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抵库存现金或入帐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以其他方式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缴公款,追回公物,赔偿损失,并缴纳资金占用费,没收非法所得,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的10%至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私分、侵占集体财物的;
(二)截留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救灾、防疫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物资的;
(三)滥发奖金、补贴、实物或有其他挥霍浪费公款行为的;
(四)低价变卖或无偿核销集体财产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多收资金或财物,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或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600元的罚款,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预收村提留、乡统筹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
(三)其他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追回投放资金或退回其借款,并对责任人员处以违法金额5%至10%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强行要求集体内部融资组织投放资金,造成资金呆滞或死帐的;
(二)非法干预乡(镇)、村集体积累资金投放,造成损失的;
(三)以高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0%借入资金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册、票据等采取封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依法追回的侵占、挪用的违法款、资金占用费、损失赔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及时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依法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检举人员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算和审计的区别?
工程审计中结算和决算的区别主要从两者的含义、两者的范围、两者的主体、两者的时间、两者的作用、两者依据法规、审计侧重点这七点方面分析,具体工程审计中结算和决算的区别分析如下:
第一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含义不同。工程结算含义: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报酬的依据。工程决算含义:工程决算应称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通过编制竣工决算书计算整个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反映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最终造价,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与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区别?
工程造价咨询主要是中介机构对工程费的审核,应该列表汇总各单位工程(如A建筑,B建筑)的造价。
工程决算审计主要是审计机关在复查中介机构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费的审核成果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地勘、设计、招投标、合同、变更、结算、监理、建设单位管理等价款和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监督查实并发表意见、揭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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