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全文,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税款可以企业承担吗?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利息的个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因借款向职工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利息发票,利息金额只要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出借人个人来讲,去税务大厅代开利息发票,缴纳增值税税率3%(今年1%增值税征收率),税务代开的发票名目多为“资金使用费”,另外需要交纳20%利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现实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承担开票税费。如果由企业(债务人)承担税费,企业(债务人)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且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肝源协作费有无发票开?
1 有些不能开发票,有些可以开发票;2 不能开发票的原因是因为肝源协作费是一种含有商业性质的人体器官捐献贡献的补偿费,而器官移植手术是禁止营利性质的,因此有些地区不予开具发票;3 有些地区可以开具发票,但需要提供完整的发票信息和税务信息,需要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并且遵循相关的法规要求。需要提醒的是,肝源协作费的情况因地区和情况而异,具体需要咨询相关机构或单位的规定和具体处理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房屋租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8月18日颁布)中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企业收到预收款究竟要不要交税?
预收账款在会计上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但是否需要交税呢?不同业务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一点至少需要明确:会计和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并不完全相同,这就导致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在税法上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一、预收账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规定:
营改增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界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意思很明确,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发生,且收款行为发生,纳税义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预收账款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除了极为特殊的大型商品外,正常交易的预收款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等到发货时才能满足暂行条例所说的两个条件同时成立。
营改增后,关于营改增行业增值税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做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按照这个文件逻辑,只有建筑和租赁两个行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马上发生,其他行业都暂不缴纳增值税。但2017年针对建筑业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提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规定,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回顾了增值税关于预收账款的四个政策文件,我们总结一下关于预收账款增值税问题:
1、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
2、特殊情况有以下几种:
——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正常交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预付费卡发行企业收到的预付费开具零税率发票不在此列。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两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预交增值税,这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二、预收账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相对增值税来说简单很多,我们来回顾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最经典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预收账款的所得税处理,我们总结如下:
1、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销售服务,预收账款通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应在商品发出或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特殊服务中会用到完工百分比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依然不影响预收账款处理。
三、预收账款如何开具发票?
1、普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暂不开具发票,等待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时纳税义务发生,正式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也会相应提前,只要后面又真实交易发生,通常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2、企业对外租赁不动产或动产,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应马上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3、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应按照规定预征增值税,如果客户需要发票可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未来纳税义务发生需要重新开具正式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建议开具不征税发票,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
4、商超企业和餐饮、酒店、服务类企业常常会办理储值卡、购物卡、消费卡,这也属于预收款性质,纳税义务未发生,但如果客户需要马上开具发票,也可开具不征税发票,这类不征税发票称为“预付费卡发票”,一经开具,未来纳税义务发生也不再重新换回重开,因此取得此类发票的企业不能够正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需要特别注意。
劳务派遣的财税如何处理?
一、概念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用工关系。
二、税目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增值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四、发票开具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财税〔2016〕47号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未选择按差额纳税,即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是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的。
五、会计处理(举例说明)
A劳务派遣公司2019年2月取得劳务派遣收入30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270万元,假设其未发生其他业务,当月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单位:万元)
(一)假设A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1、如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3.02= 300÷(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9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70
2、如其选择差额征收方法(征收率5%),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71= 30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29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7.14=270÷(1+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86
贷:应付职工薪酬 270
(二)假设A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1、如其未选择差额计税方法(征收率3%),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26= 3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4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70
2、如其选择差额征收方法(征收率5%),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71= 30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29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7.14= 27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86
贷:应付职工薪酬 270
您还可以微信关注“财合税”阅读《“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增值税的财税处理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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