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什么东西,需叫对方公司拿什么东西过来吗?
如果是你公司准备去银行开银行承兑汇票,那就要向银行提供购销合同及对方开具的发票。
如果你公司是收了别的公司的承兑汇票现在要背书给供应商,那只要对方开具收据就可以了。
汇票是什么东西?
汇票就是企业通过缴纳一定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汇票,然后作为货款支付给对方企业,等到汇票到期日,对方可以拿着汇票到银行承兑成现金使用起来就是当钱一样用,只不过要银行盖章,背书预留印鉴盖章等,支付的时候不实际支付钱,用汇票代替,到期了在兑现
先有单据还是先有汇票?
当然是信用证在前了,通常信用证都在合同签订后,发货前及时开立,以首先确定如何付款,在什么条件下付款等细节。在此基础上,才会有汇票一类的票据产生。否则如果信用证约定不接受汇票,则何来汇票?因为这个是对方不接受的东西。
发票有什么作用?
什么是发票?教科书的定义我就不重复了,简而言之,发票是“收付款凭证”(注1)。如何理解?款,就是钱,学术定义是“一般等价物”。不展开了,直白点说,交易要用钱,给了钱,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并非同时进行,如何证明交易存在,用发票。当然可以用收据,但收据法律效力低。发票跟货币一样,是国家公权力背书,而且开发票,是要缴税的。所以不管是企业做账,税局检查,都把发票作为合法凭证(非唯一)。一般情况下,发票是由收款方开具给付款方,很好理解,我付款,你开票。特殊情况也有,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如收购农产品,对象是零散农户,一般由收购方即付款方开票),由付款方开具发票(注2)(审核很严,因为可抵扣税款,相当于自己开给自己),或者其他国家规定情形由付款方开具发票的。综上所述,可以这么说,发票是把人们跟税联系在一起的工具。有发票,就有税(前提是合法申报)。当然,有税,并不一定有发票,这是后话,之后会详述。
发票的基本概念搞清楚,接下来谈问题。
大家购物消费,需要开发票,一般都是消费完即时开。有时企业会提出,先给收据或小票,发票在多少天内凭收据小票开具。有的企业甚至有附加条款,超过一定时间(一般是一个月或者半年),不予开具发票。是否合法?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注3),对应的,付款方也应当取得发票。很明显,企业所谓发票开具时间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支持。只要你消费了,付了钱,取得货物或享受服务,交易是真实的,就有权取得发票,而且不受时间限制。所以各位遇到企业的不合法要求,完全可以据理力争,消费取得发票,是您的合法权益,哪都错不了(注4)。
那接下来又要问了,企业限定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是否有其合理性?或者说,企业规定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先说正常情况。企业经营,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按照法律规定都必须开具发票。现实是很多个人并未索取发票,企业正常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管对方是否索取发票,所有交易一律开具发票,如实申报纳税;二是部分开票部分不开票,不开票部分按不开票收入申报纳税。采取方式一的企业,消费者事后索取发票,没有任何问题,找出来给人就是。采取方式二,比较麻烦,因为企业已经就该笔收入作不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现在补开发票,相当于重复缴税,税局需要逐一核对,经严格审核审批,总之流程非常繁琐。事实上,上述所谓正常情况并不多见,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企业很少全部如实开票或申报纳税,资本逐利,有漏洞肯定会钻,这才是常态。对于补开一个月以前的发票,税局基本上都是按当期开具,除非企业能够提供完整资料证明之前所有收入都已申报纳税,才会做相应处理。企业为了避免麻烦,所以才自行规定,超过一定时间不予开具发票。你不较真,它就赚了。就这么简单。
似乎不成问题,不开发票,就是偷逃税款。提问简单,答案不简单。不开发票,未必就是偷逃税款。第一种情况,前面已经说了,企业是可以作不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的,企业不开票,但只要是以非现金形式取得收入,税就跑不了。不管是转账、银行划扣、支票汇票还是手机支付,收入都是进入对公账户(这里仅就企业而言,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在内),对公账户需要在税局登记,很容易查实。有人说我设多几个账户,或者干脆设私人账户收款,当然可以。但税局会将其视为高风险企业,每年查个几次,而企业一般是经不起查的,你要相信这一点。
第二种情况。非常原始但也非常普遍。是的,现金。有些企业存在大量现金交易,有什么好处呢?小企业会把现金转入个人账户。大企业如果有关联企业,操作空间更大。举个例子,A企业当年收入1000万(含税),其中400万现金,600万非现金,当年盈利200万。正常情况下应该缴纳1000万收入的增值税,假设按6个点算的话就是56.7万,200万盈利计算企业所得税是50万,那企业要缴税就是106.7万(简易计算,不包括附加税费)。该企业有关联企业B,当年亏损200万。如果A企业入账收入只做800万,包括600万非现金和200万现金,另外200万现金当营业外收入从B公司入帐,这样A、B公司当年盈利都是为0,企业所得税都没有,A公司只需要缴纳800万收入的增值税,就是45.3万(也是按6个点计算)。这样A公司通过腾转挪移,税收少缴106.7万—45.3万=64.4万。
当然,上述情况也只是理想化状态,很多因素都简化了,事实上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对现金交易都有严格限制,企业想通过这样的方式逃避税款是很难的。我也只是说明一种可能性,大量现金交易,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不管是从税局角度还是企业角度。国际上通行惯例都是严格限制现金交易,美国好像只允许1万美元以下的现金交易。以前有个新闻,某中国富豪在美国斥巨资购房,拿出上千万现金,美国人都傻了,不过美国国税局立马就过来了,结果怎么样不清楚,没有查实过,当个段子吧。总而言之,减少现金交易,对大家都好。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区别?
结算与付款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支付全部金额时,一切票据关系因此而消灭,支付部分金额时,只消灭已支付部分的票据关系,其余票据关系仍存在。
2、方式不同
作为金钱证券的票据,付款只以金钱为限。如以金钱以外的东西支付,持票可以拒绝受领。但持票人同意的不在此限,其程序一般是,在到期日到来时,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收固票据。票据法律关系因此消灭。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环节。
结算有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转帐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入收款单位帐户。在银行办理的货币收付总额中,转帐结算约占95%以上,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
3、针对对象不同
结算是对一个时期内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方面发生的经济收支往来进行核算和了结。包括两个过程:核算、付款,也就是核算准确之后再进行付款。付款是结算的一个环节,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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