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否需要审批?
- 所属2021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 房产税土地税在减免的政策情况下还有税款是怎么回事?
-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免税条件?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的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五)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因不可抗力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和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原因的,应提供政府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六)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凡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属2021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政策如下,符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
房产税土地税在减免的政策情况下还有税款是怎么回事?
针对你提出的情况简述如下:
这次因受疫情影响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只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如你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的是按半年缴交,这次免征只免征3个月,所以你公司在这个征期还有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缴。
2、如你自有房产、土地有出租的,在申请免征时要计算剔除这出租的部分,出租部分的房产、土地还是要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如你出租的房产、土地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也要按这出租给个体工商户的免房租的部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和面积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详情请看下面文件: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大型项,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免税条件?
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政策对很多纳税义务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房产税和土地税的税收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当然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房产的买卖对很多人来说还是有很大的经济压力的,还要交纳一定的税收,会有更大的经济压力,因此税收减免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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