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原则有几个,租赁可以分为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房地产类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该类案件的合同效力认定及后果处理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和难点。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亦是案件审理裁判的关键,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予以梳理、归纳和总结。
1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因承租人赵某拖欠房租,出租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后赵某以刘某隐瞒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刘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刘某辩称赵某在签约时未对房屋性质进行审查,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案例二:涉及扩建损失的责任分担A公司承租B公司厂房,双方约定A公司可在租赁范围内建造房屋。该房屋所有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仅有使用权。后A公司所建房屋因属违法建筑被拆除,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扩建损失。案例三:涉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C公司承租D公司房屋,租赁用途为经营餐厅。双方合同约定D公司负有配合C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义务。后C公司以D公司未提供相应办证所需材料导致其无法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因房屋系违法建筑导致租赁合同无效,C公司主张仅需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40%向D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难点(一)合同无效后果处理事项繁杂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在处理合同无效后果时会涉及房屋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公共事业费用、保证金、押金、装饰装修损失、设备损失、改扩建损失、搬迁补偿款等诸多事项,且往往本诉与反诉交织,如遗漏个别后果处理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分配的失衡,故审理时存在一定难度。(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过错认定难在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通常较为复杂。法院在对相关因素进行审查时,尤其对于租赁房屋的产权状态和违法性质等相关事实,往往因租赁房屋建筑年代久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发生变化,或房屋历经多次改扩建等诸多原因,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存在困难。(三)无效后果损失认定难实践中,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是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或改扩建损失,尤其在租赁房屋因违法性质被拆除或部分拆除、装修现状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装修等损失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四)房屋占有使用费确定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然而,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在租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标的物违法、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当事人未实际使用房屋等情况下,法院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对房屋占有使用费进行确定存在难度。3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果时,法院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房屋使用状况、合同主体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避免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救济与平衡。(一)导致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在该类案件中,法院需首先确认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实践中导致合同无效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二是非法转租。1、租赁房屋系违法建筑情形下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随着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开展,因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无合法建设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件占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种情况下,法院应考虑租赁房屋的产权状态、当事人对房屋的认知情况、承租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出租人是否存在承诺保证、隐瞒或欺诈等情形,对双方过错责任进行综合认定。第一,提供适租房屋是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主要义务。通常情况下,出租人作为租赁房屋的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对租赁房屋的实际状况相较承租人而言应更为清楚。在租赁合同因房屋的违法性而无效时,承租人虽然对租赁房屋的状况亦具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但疏于注意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视案情酌定。第二,如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明知合同无效情形仍然承租房屋的,法院一般应认定其与出租人存在同样过错,双方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第三,如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中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而出租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承租人有理由相信租赁房屋合法的,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原则上无需承担责任。如案例一中,赵某疏于对房屋属性及相应权证进行核查,仅基于出租人的口头保证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赵某对合同无效承担30%的责任;刘某明知未经审批的自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70%的责任。2、非法转租情形下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的行为未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承租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与次承租人签订合同,承租人一般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次承租人在签约前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则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次承租人的审慎义务通常表现为要求出租人出示前手合同或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等。3、合同事先约定无效后果的主体过错责任认定实践中,租赁合同中往往对合同无效责任分担直接作出约定,此种约定应属无效。原因在于,该约定不属于《民法典》(草案)第507条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也不属于《民法典》(草案)第567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若法院确认当事人事前对合同无效后果的约定效力,则会与基于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合同无效后果产生逻辑冲突。当然,租赁合同被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再就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应当认定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无效责任分担的具体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识别当事人风险预见和主观过错程度的判断依据。(二)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认定在对导致合同无效的主体过错责任作出认定后,法院应进一步审查损失赔偿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数额。此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避免当事人重复获利的情形。在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认定主要涉及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及扩建损失的认定。1、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范围认定与合同解除情形下合同主体因违约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实际遭受的损失,从而使其利益恢复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信赖利益不包括、亦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据此,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仅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改扩建费用等直接损失,而不包括承租人的经营损失、员工遣散费等间接损失。2、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1)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法院对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的审查规则如下:第一,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然而,实践中承租人的装潢设施往往不易拆离,强行拆除费用过高或导致房屋严重损害,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装潢设施,并对添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第二,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情况下,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物,则应区分情况处理:尚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但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已经形成附合的,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分担现值损失。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因承租人在装修投入时对租赁期限及期满后不续约的风险有预估,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享有全部装饰装修的利益,其租赁目的业已实现,故其装修投入不应再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对于承租人以租赁合同无效而主张装饰装修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装饰装修损失的处理要点第一,关于向承租人的相关释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应向承租人释明是否就装饰装修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可告知承租人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第二,关于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认定。出租人未明示同意装饰装修的,法院应结合房屋类型、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意见。出租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关于租赁用途的约定可以预见承租人装修行为的,或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一般可认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不持异议。第三,关于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认定。在房屋未被拆除或尚未确认拆除的情形下,关于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法院应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实际使用状况、生活日常经验以及装饰装修的实际利用价值综合予以认定。出租人在诉讼中就是否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意见前后不一的,除出租人已作出合理解释,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无法利用,如已拆除或即将拆除的情形之外,法院一般不宜轻易认定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3)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方法与合同解除情形下装饰装修损失的计算以残值损失为准不同,合同无效后的装饰装修损失计算只应考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即以现值损失为准。一般情况下,现值损失的认定可采用“现存价值评估法”予以确定,即对纠纷发生时现存装饰装修物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装饰装修物的性质、使用寿命、损耗程度、实际剩余利用价值及市场行情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一方额外获益。在装饰装修物价值较小且双方对数额争议不大时,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就装饰装修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房屋已被拆除或部分拆除的情形下,如有其它证据反映装饰装修现状的,如相关装修合同、支付凭证、拆除前现场照片等,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值损失予以评估。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区分个案不同情况对承租人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其举证困难的,法院可适用举证缓和规则,以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3、扩建损失的认定(1)扩建损失的审查规则合同无效时,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情况下,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达成一致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双方的过错责任及损失的认定,可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租赁标的物本身的合法性、双方的报建义务、配合行为、扩建受益情况、扩建规模、风险控制、造价费用现值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合理的责任比例及损失金额。(2)承租人自行扩建部分损失的处理要点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承租人自行扩建,该建筑物因系违法建筑被拆除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分担损失的,法院应结合承租人是否要求办理建设手续、是否对违法建筑物风险得以预见、出租人是否因该建筑物收取租金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如案例二中,因B公司出租的厂房本身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在此基础上扩建后的建筑物取得合法手续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扩建部分拆除的风险,B公司应有预见能力,但B公司仍持放任态度同意A公司扩建,其应就相关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一定比例的扩建费用损失。(3)扩建损失的计算方法与装饰装修物处理中计算现值损失不同,扩建损失以扩建物的造价为标准。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法院计算该类损失时一般可采用工程造价费用支出法,即以扩建时承租人实际支付的工程造价费用作为扩建损失。实践中,具体数额可根据个案中扩建物的使用状况、实际利用价值、出租人的扩建受益情况、市价波动、政策形势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避免任何一方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三)房屋返还及占有使用费的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租赁房屋及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出租人则应返还承租人因签订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如租金、保证金等。实践中承租人应返还的财产与出租人应返还的租金等可相互抵扣。1、房屋返还的处理要点(1)关于及时交接房屋的释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因牵涉事项较多,往往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法院应先充分询问当事人关于租赁房屋的使用现状。如租赁房屋已处于无人使用的空置状态,法院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及时交接租赁房屋,以避免双方在诉讼期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2)关于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释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租人既可依约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亦可在实际使用人系次承租人的情况下,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告知其可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诉求利益各不相同,则法院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另行解决。2、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1)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认定规则合同无效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认定并无绝对标准,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在审理时法院应避免简单、机械地以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承租人经营或添附等行为与房屋增值或贬值之间的关联性,避免利益失衡。(2)特殊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在标的物违法、房屋具有重大瑕疵不能正常使用,或因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背离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如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则有失公平。此时,法院应促成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费标准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审查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房屋适租性、承租人是否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要求修复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等多项因素,并参考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情况,合理认定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及调整比例。如案例三中,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对外正常经营已持续较长时间,法院结合C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房屋瑕疵、合同履行状况等因素综合认定C公司应按照合同租金标准的60%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转租情形下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因房屋被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而不能返还,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的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基于对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市场行情以及促使次承租人尽快搬离等因素的考虑,法院一般应参照转租合同的租金标准认定出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案情具体判断。(4)免租期内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认定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约定的免租期条款应同时无效。承租人应返还免租期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即出租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向承租人主张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免租期内的收益实质体现在租赁期内所收取的租金总额中,如在租期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可理解为出租人已实际实现免租期的收益,故其无权再行主张。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应在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情况下,结合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与合同约定租期的比例,以及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等履行状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免租期内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在违建房屋整治过程中,如出租人就装饰装修及扩建房屋部分等获得补偿,因该补偿不属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后果,承租人要求对该补偿进行分割的,法院不可直接将其作为合同无效后果进行处理,应当结合补偿协议内容、补偿项目及构成、承租人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天平作者:凌捷、熊洋会计是干什么的?
会计不算难,只是烦,而且会计这一行基层竞争大,晋升有一定难度。假如你是想学会计,做一段时间会计,又从事业务,这个对你的帮助大。
1、理解掌握会计基础知识
准确理解和熟记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要按会计要素分六类。根据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各自的特点理解和记忆。准确理解和熟记会计恒等式。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2、掌握会计核算方法
如:设置会计科目与帐户、复式记账、填制与审核凭证、登记账簿、资产计算、负债计算、所有者权益计算、成本计算、利润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等。对于具体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的方法,如:设置会计科目与帐户、复式记账、填制与审核凭证、登记账簿、资产计算、负债计算、所有者权益计算、成本计算、利润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等。对于这些核算方法,要求大家熟练掌握。
3、掌握会计的基本技能
会计课程主要教给学员能够独立完成会计实际工作的方法,以注重实践为特点,因此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是不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要求学员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应用,必须熟练掌握大量的账务处理才能达到最终效果。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戒懒、戒惰、戒拖;热爱会计工作,敬重社会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向书本学、向社会学、向实际工作学,在学中思,在思中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摆正位置,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如何选择合伙人以及合伙人之间主要规则是什么?
我现在碰到很多年轻人,包括一些毕业生都很想创业。他们觉得创业比较自由。而且大部分人创业的时候都是做自己喜欢做的项目,所以创业新人对创业都是非常憧憬的。当然大家也都知道创业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所以很多人希望可以找到合伙人一起做事。现实当中我碰到的情况是有的人找自己的好朋友来合伙;有的人偶然发现某些新朋友好像跟自己聊得很不错,似乎是志同道合,所以虽然是新朋友也立马拍板说来做我的合伙人。而事实上是,很多项目的失败不是项目本身不够好,而是合伙人不合适。也不一定是找错了对象,而是两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作下来发现有一起合作有很多的问题。因为合伙人不和导致项目失败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我们在创业的时候应该怎么样找到适合自己的合伙人?在找合伙人之前,先不妨确认一下,下面几个要点是否都符合了?
第一个点最重要的是三观一致,合作者的价值观必须一样。所谓的三观也就是你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一致。有的时候即使合作者是你的好朋友,也不一定代表你们的三观一致。因为生活还不足以检验你们的三观。但涉及利益之分的商业就可以检验。特别是价值观方面,做事必须有底线思维。比如,违法、违规的事情不能做。不能靠弄虚作假,不能靠欺骗做生意。现实中不少人把钱看作是最重要的。他认为只要能赚钱怎么做都可以,那么这种人实际上是很危险的。因为他有一天可能会去坑害别人,也可能会出卖你。就算是合作项目赚到了钱,这些钱有一天可能需要你们再吐出来。通过欺骗获得的收入总是不可靠的。其次,人品一定要端正。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会碰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包括我周围的朋友。到最后他们发现居然是自己的合伙人,背着自己把公司里的钱财都卷走了。所以在选合伙人时你要确保找个人品可靠的人。看似可靠与实际可靠还是有区别的。人在不同的利益面前,实际表现是有可能不一样的。比如,当你放1万块钱在一个人面前时,TA可能不会动心;10万块钱可能也不会动心;但100万的时候会不会动心,答案就是一个问号?所以真正要做到人品端正,三观一致,其实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它很重要。对你自己来说也是一样的,你不能做背叛自己朋友,合伙人的事情。同时,也不要做个被害者。因此,创业者,需要具备的能力之一是”识人“。
第二点是共同的愿景,即大家的长远目标是否一致?我们要把这家公司做成什么?愿景有大有小。比如我们很多设计师创业时,TA希望做成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设计师品牌,甚至于是想做一个奢侈品品牌,这些都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说你要找到一个跟你有同样愿景的合伙人。举个例子,我周边认识的人,他们是合伙人,甚至于这些合伙人还是夫妻搭档的,后来为什么分手(包括离婚)?就是因为大家目标不一致。比如先生觉得这个公司现在做得不错了,想要上市;可是太太就觉得我们现在做的小而美很好。上市以后所有的信息都要披露,精神压力会很大,她不想去承担那样的压力。而先生就觉得我们都已经做到这个地步了,我们现在完全符合上市的条件了,为什么不做的更大?
第三点就是做事要有原则。做事的原则跟三观是一样的,但是仅仅靠三观是没有办法去涵盖所有重要的做事原则。那么在做事原则上大家可以更加倾向于哪些事我们是一定要做的?哪些事是肯定不会去做的?哪些事是可做可不做的?这就是做事原则。比如,我们做的事情一定是要利人利己的,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在生意场上几乎每个人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这很正常。但是你是否会考虑利他的利益也很重要。比如说我们两个人是合伙人,如果我们各自都想着自己好,不想着怎么对给对方带来好处的话,这种合作关系是很难持续下去的。利他也包括对你的客户有好处,对你的合作伙伴有好处,这就是一种利他。所以既要有利己思维也要有利他思维。一个人如果只有利己思维,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这种人也很难合作长远的,所以利己利他在我看来就是一种做事原则。再比如说对我来说,如果我们两个人合作一个事业的话,我希望我们能够有话直说,不要绕弯子。而且不能因为直说了,吵架了,大家就散伙了。那也不行。但中国人比较在意维护面子,以至于很多问题不当面说清楚,要大家相互猜忌。特别是我们关系好,所以不好意思谈钱的问题。两个人合伙做生意不谈钱,那你做什么生意呢?该谈的时候不谈,等到赚钱了以后,大家就会因为分钱公平不公平的问题而引起纠纷。有话直说需要彼此有更大的包容度,这就是我说的一种做事原则。它其实跟价值观没什么关系,而是跟一个人的做事习惯有关系。所以你可以思考一下,你觉得有哪些做事原则对你及合伙人是非常重要的?提前都把这些话说清楚。
接下来我觉得性格上互补是非常重要的。性格其实是没有好坏之分的,它只有适合的场景。比如说有的人性子急一点,有的人性子慢一点。如果两个人性子都很急,经常会在一起吵架。一急一慢可以让这个事情发展的节奏正好。如果一个人做事情什么都很快,走的太快其实不一定是件好事,但有的人做事慢吞吞的也不是一件好事。一快一慢搭档在一起节奏会比较好,当然这一慢一快可能也会经常吵架。这就跟你去组成一个家庭,甚至于好朋友在一起住在同一个宿舍一样的情况。不吵架是不太可能的。但是你吵架以后想为什么吵架?大家有理说理,不要因为太斤斤计较而去导致更大的麻烦,这点是很重要的。
第五点就是在专业度。做生意总是要牵涉到不同的专业,有的人擅长销售;有的人擅长内部管理;有的人擅长产品开发;有的人擅长运营,在专业上最好是互补的。如果大家都擅长同一件事,这个团队也是很难走远的。
第六点就是年龄。我认为年龄最好有一定的差异,而现在很多创业都是喜欢同龄人凑在一起。比如几个同学一起创业。当然不是说这种创业一定不会成功,但是同龄人创业大概率会发生几个问题。其一,因为人生阅历比较相似,他们在应对一些他们没有遇到过的、需要人生阅历的场景的时候,往往显得比较稚嫩。比较好的就是”老中青三代“。比如你现在是25岁,你最好能够找35岁左右的人来搭档。上面可以再有个40-50岁的人。一个很有活力,思维活跃;年长的有阅历,有社会资源。而且通常来说因为年龄有差异,大家更容易彼此包容。但是同龄人之间是很容易相互不买账的。他们会觉得我们水平都差不多,我为什么要听你的话?所以其实年龄差异也很重要。
第七点是关于股权的问题。比如说两个人搭档合伙的时候,股权设置成50:50。其实我在现实当中也看过很多这样的案例,它不是一个很好的分配比例。一定要有大小比例。最终要有某个人说了算,这一点很重要。大部分的情况下大家是可以商量的。但是最终如果在一些互相分歧非常大的问题上,总要有一个人拍板,那就是股权最大的人。所以你把它设置成51%:49%都是好的。而且要事先确定好,不能事后来确定。
还有最后一点非常的重要,无论你们的关系有多么好,请记住,哪怕是你的发小,你都一定要签书面的股权协议。在现实当中有很多情况,一种是因为是亲戚,甚至于是兄弟姐妹,包括夫妻就不签股东协议了。其实股东协议无论如何都要签,而且从法律上来说也是应该签的。很多人说我们都是兄弟姐妹、夫妻、发小,签订合同,难道你不相信我吗?其实在商业的合作中信任是基础,但它也仅仅是基础。如果没有信任,连合作谈都不会谈。但是商业仅仅靠信任是不够的。因为商业是一个变化多端的环境。所以合作时必须要把合作条件提前说明,特别是这里面还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举一个例子。我们原本几个好兄弟或者好姐妹,我们在一起创业的时候都是单身。大家都很单纯,然后我们也不签协议,大家就开始干事了。但是随着比如说我们的生意合作的还不错,生意慢慢长大了,我们人也长大了。然后有的人就要结婚了,有的人就生子了,这个时候大家的个人状况是会发生变化的。如果一个合伙人本身发生了什么意外情况,TA的孩子跟家人实际上都有继承权。很多的股权纠纷就是这样产生的。某个合伙人突然之间发生了意外,大家又没有签合同,合伙之间的关系就说不清楚了,它就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所以为什么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有了书面合同,大家就可以拿出来,一清二楚的去把问题谈清楚。并且我的建议是如果你在创业的时候,你的合伙人已经有家庭了,我建议合伙人的家人也能够见面认识。这点也很重要。因为我在现实当中看到的一些问题,它其实不是合伙人之间产生的,而是合伙人的家属带来的问题。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一起创业,大家知道创业是很辛苦的,这种辛苦可能需要从一定程度上牺牲合伙人的家庭时间甚至家庭经济。合伙人的家人是否支持?这点也很重要。我就碰到过,合伙人自己很想在这个项目里面做下去,可是家人不支持。因为孩子的学习没人管了。或者碰到老人生病了,你不能靠家属一个人去管这么多事。这也是非常现实的问题。那么肯定就家里会闹矛盾。这些问题如果持续的时间长了,实际上对家庭的伤害是很大的。所以如果合伙者他是有家庭的,你一定要确保家庭是支持创业的,且这种支持必须建立在对现实残酷性的了解上。比如创业头几年不赚钱是大概率的。家庭究竟能否支持这一切?另外,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去工商局备案的时候就要签股权协议。这里面就有两个细节。其一是有的人觉得工商局备案的股权协议不重要,按照套路签一签就好了。还有一种是工商局的备案股权协议是一份,然后自己私下里股东们另外再签一份阴阳合同。两种操作都不正规,且都面临法律风险。工商局备案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阴阳合同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何苦去签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所以综合这几点,我觉得你要把它们都综合考虑进去, 才能够去判断这个合伙人到底值不值得做你的合伙人。而不是随性而发就决定与某人合作。
如何处理好人情世故?
世事多磨,世事多磨,而心在其中,犹如在滔滔江水中沉浮不定的一页扁舟,时上时下,朝不保夕。
心的漏洞很大,这是生命本质(生命之种)缺陷的外在反映,这种反映时常感受到外界,带来不适感,给自己情绪造成困扰。
其实,既然我非常不喜欢别人干扰自己,其实是与真识相悖的外界的意识与能量的打扰,造成自己的情绪波动,那反过来说,我自己也不应该去打扰别人,造成别人情绪波动,那样也是破坏别人走真识指定之路。
什么是真识,什么是世间法,对于我来说,已经很清晰了,比如我说的这个无限道宇宙观,就是我与生俱来的真识所产生的理论,它不是外界灌输的,甚至和今生的一切虚幻无关,他是我本质的产物。
就我而言,它应该充斥在我的身体里,把世间法在今生今世所留存的一切杂念和杂质从我的意识世界,从我的体内斥出去,我知道就是它们对我困扰,造成无法解脱,失去真正的价值所在。
世间的幻象大部分在破坏人的真识,这是一种考验,因为生命短暂,世事多磨,这种考验并非无穷无尽,它很有限,而我的无限道宇宙观,帮助我把这些东西排除出去,这些不是真实的东西,也不属于我,它由我生命之种的缺陷,即生命之种虚假的部分招引而来。
我早就知道,生命的旅途短暂,很短,前后三万多天,它相当于治病的一个疗程,一个疗程多少钱?也许就是世事磨练的代价,我不知道,但是治病是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而药方蕴藏在我生命的真识中,与生俱来。
无限道宇宙观是我真识给出的今世修行方,我用它祛除我的假的根基与虚幻的念头,比起与世俗同流合污,让我的意识世界完全沦陷,当然我选择真识的指引,以我的根基而言,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啊。
不过只要做了人,就说明了我处于这个生命层次,我不能高估了自己,所以快乐如此虚假,痛苦才是主流,因为那就是人的世界,人无从摆脱,那是人的生命层次所决定的。
所以幸福和快乐,不能从周围去寻求,周围给出的是错误不真的虚幻,我的快乐永远在于对周围的离开与解脱,不要同流合污,脏水里洗把澡不会让你变干净了。
如果你要干净,就不能乐在其中,要干净就得找个干净地方去洗,但是清水养不活鱼,我致力于证明这不是真的,因为鱼要想好好活也要找个干净环境。
养鱼不是为了吃,我是个素食者,不再需要鱼,更加不是个享乐主义者,一切都没有必要再追求,站在世俗的立场看待问题?不行,我没有这样的思维,在我体内,有着强大的与生俱来的真识。
我要站在真我的角度上看待问题,真相永远是我所探寻的真相,哪怕它不那么美好,我也选择去看清楚,我当然不愿意活在这一世的虚无当中,然后下一世仍然飘着,尽管以我生命之种的缺陷回归真实的一切还差很远。
由于缺陷的缘故,所以不快乐是主流,而且在缺陷很多的情况下,想要得到虚幻快乐去解脱,等于去私求一杯毒酒,知道人不快乐的源泉,就不会再做些徒劳无功的事情,因为真正的快乐无关名利,只是自我的真实有关。
但由于我从小到大所吸收的世间法基本与自己的真识不相符合,这就导致两个结果,一个是世间法的吸收与运用成了问题,另外一个是真识被世间法层层包裹,不能运转,失去了它的作用,这当然是我不能接受的,它产生不可挽救的情绪波动。
情绪和冲动不能解决问题,倒是我与生俱来的真识能做到这一点,他在与世间法的战争中,诞生了让我彻底从世间法解脱的全新学说,无限道宇宙观。
这也是一种意识和能量,但是与从小到大世间法的灌输不同,这种意识和能量纯正,有自清的功能,而且他出于自身的生命本质,我爱好着他,期待他给我另类的看待这个世界的感官,并映照自己真实的人生。
人生很短暂,但我生命之种的生命历程漫长,世间法可以丢下,如果它要缠上我,但是却最终被我抛下,这就是修行。
提升我的是无限道宇宙观,他是一种意识,他是一种纯净的生命能量,他从我的生命本质源源不断的流出,充满了我的身体,让我做今生该做的事,承受生命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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