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坐飞机有什么规定?
一、飞机携带行李、托运行李最新规定总则 第一条 航空随身行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件数不得超过1件; 2、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 3、体积不得超过20厘米×40厘米×55厘米 4、例外:可以携带类似腰包似的小包一个、笔记本电脑包1个。
2、 第二条 随身行李液体携带规定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托运。
3、 乘坐从我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均不能超过100毫升,且必须能盛放在一个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建议规格20厘米×20厘米)、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超出部分应托运或在安检处自行放弃。
运城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多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根据山西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按50元标准。
中央标准接待费用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中央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中央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中央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中央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中央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中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中央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中央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央单位负担;地方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地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中央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报财政部、外交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
差旅费津贴的支付标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本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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