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简述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简述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包括吊销执业资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等手段,刑事责任包括判刑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
我想知道会计体系的含义?
会计体系的含义是
会计是适应人们讲求经济效益的需要而产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起来的,它即服务于经济管理总体目标,本身又构成经济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特殊的财务信息,对经济过程进行观念的综合与全面控制,以促使人们经济活动中的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经济效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表现一种价值管理活动;
会计管理体系含义是
用于概括现代会计系统中区别于传统会计,直接体现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责任考评等会计管理职能的那麻烦内容的一个范畴。
狭义的管理会计是指以强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实现企业最佳的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
会计不记账属于玩忽职守吗?
会计不记账不属于玩忽职守,是违法行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会计不记账那公司的章就无法核算,只有按照财务制度办理业务才能把一个单位的核算搞清楚,才能看到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盈亏情况,作为会计只要账务不清就无法把核算进行下去。
国家对担保公司的政策最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地方税务局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
(一)前四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此名单应经过公示)。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表)、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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