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捐赠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时,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零,已捐赠的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企[2003]95号中的特殊情况下不受此限,我们理解是国家对特定事项出专门文件明确税前可以全额列支的捐赠,如对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我们认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扩展知识: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
确认计量: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例如,为销售而持有的存货捐赠应确认为存货减少及捐赠费用的增加,而无条件捐赠承诺给予现金则应确认为应付账款及捐赠费用。捐赠费用应以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或者,如果捐赠是以债务豁免或承担债务形式提供的,则该捐赠应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条件捐赠承诺和“条件”捐赠,只有在合格性要求满足后,才能确认捐赠费用,其处理方法与捐赠收入相对应,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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