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主择业经商税务有什么优惠吗?
关于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上是有支持政策的,针对的群体主要是退役士兵和部分重点群体。
假如题主是这两类群体之一的,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扶持,在初创期得到税收优惠扶持,三年内,每年可以享受最高14400元的税收减征。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9)21号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重点群体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上述两个政策是针对是退役士兵和 贫困人员、失业人员和高校应届毕业生。虽然,政策优惠幅度比较大,最多可以享受每年14400元定额减征优惠,但是也有几个注意事项。
●必须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群体。
只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且在登记当月起的36个月内,可以定额享受减免。登记注册类型是其他的市场主体,不能享受优惠。
●必须按照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严格依次享受减征。
举例:
某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一个年度内应交增值税10000元,应交城建税及附加税费12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只能按以下顺序减征:首先减征10000元增值税,再减征3000元附加税费,剩余1400元额度。个人所得税再缴纳1600元。
●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必须是享受减征前的应交增值税。
附加税费是以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应交的附加税费必须是以减免前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否则就会重复减免。
总结:对于退役士兵和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来说,三年内每年最高减征1.44万元税费,确实是一个力度不小的税收扶持政策。作为这两类群体,可以减轻不少税费负担。
农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另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 〔20UD192)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微型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H渝财税〔2013〕71号)的相关规定: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可享受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以微型 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出资额中的个人出资部分为限。
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税问题会计天天学来解答: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三、政策搬迁的所得税文件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已失效,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该文件执行时,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可计提折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部分失效,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根据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失效)。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该资产可提折旧。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该资产折旧不能扣除。
四、政策性搬迁与商业搬迁有何不同?
如果是商业搬迁,现在拔的补偿款要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政策性搬迁,这笔钱采用清算的办法,假设收到1000万,搬迁过程中有费用有损失,有添置新资产,假设成本费用花掉200万,购置资产花掉600万,用不完的200万等到搬迁完清算交税,有了延期纳税的过程,如果五年都搬迁不完,在第五年做清算交税。
五、搬迁收入与搬迁支出内容
搬迁收入
搬迁支出
补偿收入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5.其他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不包括存货)所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资产的净值、相关税费、如无转让价值资产的净值
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搬迁损失:在搬迁完成年度(1)一次性扣除;(2)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搬迁收入包括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自行变卖资产的收入,国家给予收回土地的补偿款,因此属于搬迁补偿收入口径。
搬迁支出分为费用类支出和成本性支出,即搬迁费用支出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六、搬迁完成的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七、亏损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八、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以上文件资料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有疑问,可以下方留言讨论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
一、2021年,年终奖个税单独算;二、2021年,累计收入不超6万,不再扣个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条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委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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