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扩展阅读: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
(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
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
抵扣这两个字到底是什么意思?
抵扣在国内一般意义上讲即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只有增值税才有抵扣之说。所谓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部分收税啊,比方买的货物,对方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出去的款项是价+进项税;卖出商品,给乙方开的增值税票,也是价+销项税,纳税额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你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进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 增值税是价外税·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是什么意思?
1.不允许抵扣,就是即使是进项税,也不能加在上述公式的进项税额里。2.允许抵扣,就是该税额可以从总共应交的税额中扣除,如可抵扣进项税,就含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中的进项税额里面。
如:
取得进项税发票10万元进项税,当月认证抵扣,当月销项税100万元,则当月应交增值税:
100-10=90万元;该10万元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果采购工程物资,进项税10万元,结果这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造房屋,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转让房地产收营业税),当月销项税100万元,则当月应交增值税:100-0=100万元,该10万元进项税不得抵扣。
专票进项抵扣什么意思?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
抵扣的前提是你是一般纳税人,有认证过的进项税额,当月没抵扣完的可到放到以后去抵扣。
建筑行业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
搞清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是什么意思,需要先搞清楚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举个例子:
老李的金鼎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万元。企业在月末就需要计算应交增值税。
怎么计算呢?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什么是当期销项税额呢?当月开票2000万元,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就是2000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9%)*增值税率9%
=20,000,000.00/(1+9%)*9%=1,651,376.15(元)
当期销项税额并不是金鼎公司需要交的税,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才是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所谓增值税抵扣指的就是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是从哪来的呢?
金鼎公司承建工程,需要购进原材料,比如:钢材、水泥、商砼、各类管材、电线、开关、插座、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等。在购进这些材料时,金鼎公司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是金鼎公司的进项税额。
这些材料的增值税率就不一样的。比如,购进钢材,可以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商砼,一般只能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抵扣点,指的就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率。花同样的钱购进相同的材料,肯定都想取得税率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多抵扣,少交税。因此,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因为一般纳税的适用的增值税率高,花同样的钱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
比如:采购10万元(含税价)的钢材,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取得的进项税=100,000.00/(1+13%)*13%= 11,504.42(元)。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同样采购10万元的钢材,取得的进项税=100,000.00/(1+3%)*3%= 2,912.62(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同样采购10万元的钢材,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相比,可以多取得进项税 8,591.80元(11504.42-2912.62)。
从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取得的进项税越多,需要交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都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取得进项税。这也是极个别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当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千万不要干。
接着上面的例子。
金鼎公司当月开票2000万元,销项税额1,651,376.15元。假设当月正好取得1,651,376.15元的进项税额,那么当月应纳税额正好为零。
如果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假设进项税额为20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1,651,376.15-进项税额2,000,000.00=-648,623.85元。进项大于销项,当月应交增值税为零,进项结余的部分648,623.85元留待下个月继续抵扣。
如果当月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假设进项税额为1,500,000.00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651,376.15-进项税额1,500,000.00=151,376.15(元)。
以上就是增值税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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