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入账及摊销,低值易耗品的三种摊销方法都可以用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这里的“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分期平均摊销法”和“降等摊销法”。三种方法的摊销核算的操作问题: “分次摊销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下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二级账户,分别核算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历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额。在“一次摊销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时就一次性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内,已用而尚未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账外资产,这无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难度。同时,“一次摊销法”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对大额、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摊销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三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最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低值易耗品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50%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账外资产。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新会计准则中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及其分录?
低值易耗品摊销时,会计分录为:
1.采用分次摊销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按实际成本 借:待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分期摊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借:材料物资(残料价值) 借:管理费用(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 贷:待摊费用(摊余价值)
2.采用五五摊销领用时,按实际成本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 贷:低值易耗品(库存低值易耗品) 根据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的50%,计算当期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 借:管理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实际成本的50%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低值易耗品如何入账?
低值易耗品是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价值比较小的物品。购进时:借:低值易耗品贷:现金等,摊销可以一次摊销可以分期摊销,摊销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当期入账?
低值易耗品当期入账,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摊销,主要适用于数量不多、金额不大的低值易耗品,优点是成本核算简便;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即在入账当期摊销其价值的一半,在领用当期再摊销其价值的一半,主要适用于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优点是成本核算和分摊比较均衡。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与摊销方法?
新准则下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主要有:
1、一次摊销法。 它是指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转入产品成本的方法。
2、分期摊销法。 它是根据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原值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的每月平均摊销额,将其价值分月摊入产品成本的方法。
3、五五摊销法亦称五成摊销法。 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先摊销其价值的50%(五成),报废时再摊销其价值的50%(扣除残值)的方法。
4、净值摊销法。 它是根据使用部门、单位当期结存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净值和规定的月摊销率(一般为10%),计算每月摊销额而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