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说明,审计报告只有会计事务所的人才有资格开吗?
律师事务所是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且要有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
而律师事务所主要受理与法律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咨询业务,出具报告的结果大多是一份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完全不同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为什么不建议做审计报告?
不建议做审计报告的原因是:现在有很多做审计报告的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什么意思?
是指审计结束以后,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某些地方存在问题,而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于是注册会计师就对拒不整改的地方保留自己的看法,这就是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审计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受到限制,审计证据取得的不充分,于是就对证据不充分的部分不发表意见,就保留自己的意见了。这也会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私营?
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私营的,更加精确一点说,股东(或合伙人)必须是个人,虽然现在放宽了,对股东任职资格的要求,但目前的现状多数的股东都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最低要求是要达到5年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经验,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更是需要10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三种,按照设立的要求高低来排序的话,特殊普通合伙制>该责任公司制>普通合伙制。
目前只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证券从业资质,也就是说只有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目的,就在于这样的事务所的规模比较大,将合伙人分成两大类,即权益合伙人跟授薪合伙人。原因合伙人相当于普通合伙人,授薪合伙人相当于有限合伙人。
10年前,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是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制,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来了一次合并大浪潮,想要保留证券资质,必须壮大自己,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目前剩下来没有变更的这些有限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从事证券资质,并不是每一个被审计单位都是上市公司,主要承接的就是这些非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比较少见,正是由于其责任太大,所以无法从事高风险的审计项目,多数这类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够承接代账业务。
总体来说,之所以只能是私人私营企业,股东有很高的资格要求,同时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个人对其承担责任,而并不是仅仅事务所盖章确认就可以,目前律师事务所也采取的是这种形式。同时我认为,三大中介机构之一的证券公司的投行部业务也应该独立出来,组织形式也应该是特殊普通合伙制,毕竟投行的责任在证券发行中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
不出具审计报告的理由?
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合理说明有以下三点:
一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和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为理由;
二是以开业时间较短、业务基本没有开展为理由;
三是由于内部情况延缓提交审计报告。
以上三点也只是说明能合理延缓提交审计报告,该交的时候,还是必须按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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