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大于收入税务局会查吗,税务局如何界定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等。
在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界定施工企业的成本相对简单,所有发生的成本都直接归属于该工程项目;如果同时有多个施工项目,对于不同的成本项目,就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施工项目之间分摊。
比如,购买的材料用于不同的施工项目,可以根据各施工项目的实际用量来进行成本分摊;直接人工成本,可以按人员的归属在不同的成本项目之间分摊。
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同时,有很多施工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成本的大小对施工企业的税负没有直接影响。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使用税率为9%,同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因此,成本的大小对施工企业的税负有直接的影响。
一方面,作为施工企业本身,对成本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一般情况下,凡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项目,都会尽可能取得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在目前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比原营业税税负提高的情况下,个别企业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在加强对施工企业成本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营改增之后的新政策、新形势、新变化,防止少数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特别是虚列人工成本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材料费和人工费往往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对于直接材料成本的界定,一般会采取检查材料采购合同,材料运输费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领料单等方式,以验证材料成本的真实性。必要时,会到供应商处调查取证。
对于人工成本,是检查的难点,不少施工企业往往会采取虚增人工成本的方式,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这种方式,造假的成本非常低,直接造张工资表,资金就可以转出了,而虚增材料成本还需要开发票。同时,由于工地人员流动频繁,检查人工成本往往会有一定的难度。
检查人工成本时,一般会检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来进行人工成本的检查。一般来说,一个包工头签字代几十个工人领工资,这种情况往往会成为检查的重点。人工成本一般占施工项目成本的30%左右,如果人工成本占比过高,也会成为检查重点。
还有一种检查方式,就是和同行业其他企业对比。目前,金税系统功能强大,企业某项指标一旦出现异常,金税系统就会预警,提醒税务人员注意。
建筑企业成本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在必要时,税务机关会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成本进行界定。这种情况下,就要结合当地公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各种签证单等,来计算工程项目的成本。
企业进价20元销价200元会被税务调查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不会干预,税务机关关注的是你是否依法纳税,价格卖的高,说明毛利率高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税负也会很高。
2.实务中出现购进价20元卖出200元的现象在医药行业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是流通环节费用高。这种情况大家实际上可以分析一些医药生产企业的财务报表,比这种情况还夸张的还有。有的企业营业成本很少,营业收入是营业成本的几十倍。
3.刚才举的医药行业的例子,实务中就是你的期间费用非常高,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你的期间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是否有虚增期间费用的问题,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增加成本费用的问题。
4.价格卖得高不会有什么问题,只要合法就没有问题,就是要注意的是毛利高为了减轻税负可能通过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其他涉税风险。
换汇成本最高是多少?
原因如下:
1:真实存在成本过高,即合同的不含税金额除以出口美金金额的换汇率大于7.0;
2:系统计算错误,同一商品代码下出现多种品名,系统难以区别,(当然必须排除第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写一份换汇成本异常表,说明情况。建议:换汇成本低是赚的太多,换汇成本高时要赔钱了,换汇成本是:进货的不含税金额/出口金额的FOB价格,大体意思是这样,加入你的换汇成本是1,那个就是说你购货金额(不含税)价格是人民币1元,而出口卖出价格是1美元,按现行汇率6.84计算,你赚了5.84元,如果换汇成本是5的话,你购货金额(不含税)价格是人民币5元,而出口卖出价格是1美元,也就是赚了1.84元,如果你的换汇成本超过了6.84,那就是赔钱了。换汇成本越高陪得越多,换汇成本越低赚的越多。
2、通常换汇成本低税务局是不会管的,因为你赚钱了,只要及时足额交税(所得税)就行了。但是如果换汇成本过高税务局就会提出质疑,即你在申报退税的时候,税务局的审核系统会报警,那么你就需要填写审批表了,这个审批表税务局会给你提供,主要是要你做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会赔钱,其实你只要整票赚钱,这个就比较好解释了,即可以说在保证整体利润的情况下,个别商品进行了价格优惠,虽然赔了一点,但是提高了订单量,整体式盈利的。PS:关于换汇成本,以前的合理界限为5.00-8.00,那是因为在2006年7月之前,人民币对美元的比例基本都是8.264:1,所以上限是8,保持一点盈利,后来人民币升值,到现在比例大概是6.84:1,这个8的上限已经不再适合原界限,再申报退税的时候应重新考虑合理上限的问题。
其中的材料款和劳务费是怎么抵扣的?
谢谢邀请,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问主,税务营改增后,假如有100万的工程款,其中的材料款和劳务费是怎么抵扣的?从以个人的角度来分享,希望以下分享的答案,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首先一点:是可以抵扣的。
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一、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6%的,有10%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二、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具体可参加如下:
具体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备注:以上资料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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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大于进项有何风险?
如果销项大于进项,说明企业的销售收入高于采购成本和其他支出,这看似是一个好的情况,但如果该情况持续存在,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的问题,因为进项不足以抵消销项,企业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差额,这会导致企业财务负担加重。
其次,持续的销项大于进项可能意味着企业的供应链效率低下,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
另外,该情况也可能是企业利润增长下降的信号,应引起企业的警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进项大于销项可能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扩张,但也需要避免因资金过度紧缩而影响企业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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